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113板金職四字第218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3年10月22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楊正評律師即謝炎昇之遺產管 理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3板金職四字第218號(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 年度司執霄字第126998號)債權人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 ( 即L1抵押權人)與債務人楊正評律師即謝炎昇之遺產管理 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 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 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 )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 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 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 公司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 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13年度板金職字第218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126998號 財產所有人:謝炎昇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新莊區 │中原 │ │0205-0000 │ │1702.75 │100000分之69│8,320,000元 │ │ │ │ │ │ │ │ │ │7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應買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0155│新北市新莊區中│鋼筋混│13樓層:59.7 │陽台4.52,│ 全部 │7,040,000元 │ │ │2-00│原段0205-0000 │凝土造│合 計:59.7 │雨遮4.61 │ │ │ │ │0 │地號 │13層樓│ │ │ │ │ │ │ │--------------│ │ │ │ │ │ │ │ │新北市新莊區頭│ │ │ │ │ │ │ │ │興街126號13樓 │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中原段01615-000建號、中原段01616-000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建物於112年10月20日現場執行時,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鎖匠、警員、地政人員及債│ │ │務人之遺產管理人導往現場履勘、測量,據管委會人員陳稱本件債務人有非自然死亡情事,並向管區│ │ │報案處理,事情約發生在111年11月間。管委會人員陳稱目前本棟大樓各住戶無增建情事,因此│ │ │告知地政人員本件暫無需測量,另請鎖匠開鎖,鎖匠稱本件門鎖為電子鎖,自上午9:30至中午1│ │ │2:20仍無法開啟,而管委會人員陳稱本件房屋自債務人非自然死亡情事發生後就沒有人進出,且│ │ │房屋已積欠管理費約有一年了。本建物據大樓管理員陳稱自債務人非自然死亡後已無人進出,如查報│ │ │屬實,拍定後點交;如查報不實,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用,則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應自行查明│ │ │使用情形。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法院提出合法占用│ │ │權源之證明文件,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法院查明確涉有上述│ │ │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 │ │二、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據管委會人員現場陳稱債務人非自然死亡,經法院函詢警察局,警察局函│ │ │復資料債務人謝OO於拍賣標的之浴室上吊,請應買人於投標前務必審慎評估此一因素,得標後不得│ │ │主張房屋係凶宅而主張撤拍。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 │ │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公開│ │ │資訊網站,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及震災之列管,然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 │ │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 │ │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 │ │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 │ │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 │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多方蒐集資訊,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 │ │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 │ │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 │ │三、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 │ │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四、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 │ │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 │ │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 │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伍佰參拾陸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 │ │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零柒萬貳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