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112桃金職二字第28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2桃金職二字第280號(桃園 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華字第82958號)拍賣抵押物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林君彥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3年11月20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 路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3年11月20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網址: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12年度桃金職字第280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82958號 財產所有人:林君彥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龜山區 │文化 │ │350 │ │1308 │100000分之32│19,200,000元 │ │ │ │ │ │ │ │ │ │01 │ │ │ ├───┼────┴───┴───┴──────┴─┴─────┴──────┴────────┤ │ │備考 │其上建物為5009建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009│桃園市龜山區文│15層樓│一層:127.98 │陽台23.37 │ 全部 │61,440,000元 │ │ │ │化段350地號 │房鋼筋│二層:126.21 │ │ │ │ │ │ │--------------│混凝土│合計:254.19 │ │ │ │ │ │ │桃園市龜山區文│造、一│ │ │ │ │ │ │ │化三路327之1號│般零售│ │ │ │ │ │ │ │ │場所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5089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一層78、79 │ │ │ │、80、88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於12年9月14日假扣押查封時5009建號建物現出租予第三人舒適圈健身股份有限公│ │ │司籌備處,據健身房員工林○銘稱健身房係與錦龍印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簽定租約,目前應還有6年│ │ │租期,租期至117年12月14日止,建物目前有滲水情形,但因要營業,已自行處理,不清楚有│ │ │無其他影交易價格之情形。另地政人員稱,5009建號建物均無增建。惟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 │ │查明注意,本件標的拍定後均不點交。 │ │ │二、本件拍賣標的5009建號建物之不動產謄本上載有一停車位編號78、79、80、88號,│ │ │惟其實際存否、正確編號及使用方式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又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亦不得以上│ │ │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仟零陸拾肆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仟陸佰壹拾貳萬捌仟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350地號土地之使用分│ │ │區為林口特定區計畫(民國75年10月30日)之中心商業區,惟最新使用分區情形、開發及相關│ │ │之限制,應由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 │ │六、本件建物部分,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 │ │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 情形欄未特別 │ │ │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 │ │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由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願意揭露之資訊務│ │ │必完全真實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 │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異議,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 │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 │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 │ │八、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 │ │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 │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 └────┴────────────────────────────────────────────┘ 標別:乙 ┌─────────────────────────────────────────────────┐ │112年度桃金職字第280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82958號 財產所有人:林君彥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龜山區 │文化 │ │350 │ │1308 │100000分之43│25,600,000元 │ │ │ │ │ │ │ │ │ │28 │ │ │ ├───┼────┴───┴───┴──────┴─┴─────┴──────┴────────┤ │ │備考 │其上建物為5010建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010│桃園市龜山區文│15層樓│一層:104.98 │陽台52.58 │ 全部 │75,200,000元 │ │ │ │化段350地號 │房鋼筋│二層:217.79 │ │ │ │ │ │ │--------------│混凝土│合計:322.77 │ │ │ │ │ │ │桃園市龜山區文│造、一│ │ │ │ │ │ │ │化三路327之2號│般零售│ │ │ │ │ │ │ │ │場所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5089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一層81、82 │ │ │ │、83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於12年9月14日假扣押查封時5010建號建物出租予第三人兆洋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 │ │司,目前為築間火鍋(營業中),其與錦龍印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簽定租約,租期至117年9月30│ │ │日止,店長在場稱建物目前無漏水,但不清楚有無其他影交易價格之情形。另地政人員稱,5010│ │ │建號建物均無增建。惟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標的拍定後均不點交。 │ │ │二、本件拍賣標的5010建號建物之不動產謄本上載有一停車位編號81、82、83號,惟其實│ │ │際存否、正確編號及使用方式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又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亦不得以上開車位│ │ │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億零捌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仟零壹拾陸萬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本件第35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之中心商業區,上開│ │ │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 │ │,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 由請求撤銷拍定。 │ │ │六、本件建物部分,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 │ │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 情形欄未特別 │ │ │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 │ │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由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願意揭露之資訊務│ │ │必完全真實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 │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異議,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 │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 │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 │ │八、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 │ │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 │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