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113板金職九字第255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3年11月5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 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3板金職九字第255號(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 年度司執助霄字第7894號)債權人臺中市政府(110助 7894同109全助560)與債務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結餘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 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 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 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 ,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 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 司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 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13年度板金職字第255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助字第7894號 財產所有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三重區 │三民 │ │0759-0001 │ │11.88 │10000分之93 │128,000元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三重區 │三民 │ │0759-0000 │ │1693.57 │10000分之93 │10,752,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0261│新北市三重區三│鋼筋混│1樓層:75.57 │陽台8.17,│ 1分之1 │19,200,000元 │ │ │8-00│民段0759-0000 │凝土造│合 計:75.57 │花台0.62 │ │ │ │ │0 │地號 │12層樓│ │ │ │ │ │ │ │--------------│ │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三│ │ │ │ │ │ │ │ │民街141號 │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三民段02691-000建號、三民段02693-000建號(含停車位編號04、09、18、20、23、42、5│ │ │ │7、60)、三民段02694-000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於110年9月3日假扣押現場查封時,由假扣押債權人導往執行,大樓總幹事表示有通知債務 │ │ │人,債務人公司之經理表示141號建物沒有出租、沒有增建、目前作為倉庫使用,沒有海砂屋、輻射 │ │ │屋、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目前有一間房間由員工暫時使用,沒有租賃契約。另債務人│ │ │公司之經理表示車位有出租情事,債務人並於110年9月23日陳報141號住家及停車位編號20、23供公 │ │ │司員工無償借用,車位編號4、9、18、42出租第三人使用,B2-4車位租期自110年9月1日起至111年8 │ │ │月31日止、B2-9車位租期自110年9月1日起至111年8月31日止、B2-18車位租期自110年2月1日起至111│ │ │年1月31日止、B2-42車位租期自109年11月1日起至110年10月31日止。另法院於111年2月11日由債權 │ │ │人代理人導往至標的現場查勘,債務人員工協助開門,並稱目前沒有出租於他人,情況與之前(即 │ │ │110年9月3日履勘期日)假扣押(即法院110年司執全助314號)查封相同,之前是員工宿舍,車位之 │ │ │使用情形亦同前。本件2618建號建物由債務人之員工占有使用房間,該員工為債務人之受雇人,為債│ │ │務人之占有輔助人,拍定後點交。又本建物有停車位,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 │ │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另部分停車位由債務人出租他人使用,拍定人於拍定│ │ │後自行與承租人處理該車之占有使用關係。 │ │ │二、又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 │ │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查無海砂屋、輻│ │ │射屋、震災、火災、非自然死亡之列管,然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 │ │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 │ │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法院已就│ │ │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已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 │ │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 │ │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多方蒐集資訊,若得標後不得以有│ │ │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 │ │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 │三、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 │ │內容為準。 │ │ │四、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 │ │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 │ │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 │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債權人、債務人│ │ │、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七、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第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 │ │無法辦理本件權移轉登記情事,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 │ │八、本件分甲、乙標依順序拍賣,請應買人分別出價,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 │ │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拍定人所繳之保證金將│ │ │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仟零捌萬元,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 │ │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佰零壹萬陸仟元。 │ └────┴────────────────────────────────────────────┘ 標別:乙 ┌─────────────────────────────────────────────────┐ │113年度板金職字第255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助字第7894號 財產所有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三重區 │三民 │ │0100-0000 │ │119.23 │1分之1 │19,200,000元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三重區 │三民 │ │0760-0000 │ │27.70 │1分之1 │4,480,000元 │ │ ├───┼────┴───┴───┴──────┴─┴─────┴──────┴────────┤ │ │備考 │ │ ├─┼───┼────┬───┬───┬──────┬─┬─────┬──────┬────────┤ │3│新北市│三重區 │三民 │ │0767-0000 │ │57.78 │1分之1 │8,960,000元 │ │ ├───┼────┴───┴───┴──────┴─┴─────┴──────┴────────┤ │ │備考 │ │ ├─┼───┼────┬───┬───┬──────┬─┬─────┬──────┬────────┤ │4│新北市│三重區 │三民 │ │0756-0000 │ │28.00 │1分之1 │4,480,000元 │ │ ├───┼────┴───┴───┴──────┴─┴─────┴──────┴────────┤ │ │備考 │ │ ├─┼───┼────┬───┬───┬──────┬─┬─────┬──────┬────────┤ │5│新北市│三重區 │三民 │ │0767-0001 │ │1.18 │1分之1 │192,000元 │ │ ├───┼────┴───┴───┴──────┴─┴─────┴──────┴────────┤ │ │備考 │ │ ├─┼───┼────┬───┬───┬──────┬─┬─────┬──────┬────────┤ │6│新北市│三重區 │三民 │ │0758-0000 │ │39.07 │1分之1 │6,400,000元 │ │ ├───┼────┴───┴───┴──────┴─┴─────┴──────┴────────┤ │ │備考 │ │ ├─┼───┼────┬───┬───┬──────┬─┬─────┬──────┬────────┤ │7│新北市│三重區 │三民 │ │0471-0000 │ │14.98 │1分之1 │2,56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土地於110年1月12日假扣押查封時,假扣押債權人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471地號土│ │ │地位於三重區中正北路118巷10號建物旁空地,現為花圃,其為細小狹小的三角形,無地上物占│ │ │用。756地號土地位於三重區重陽路2段34巷72號房屋邊的狹小三角形,現為花圃,無地上物│ │ │占用。758地號土地位於重陽路二段34巷72號與76號建物間(或76號建物旁)之長形空地│ │ │,現為花圃,無地上物占用。760地號土地位於三民街141之1號旁之三角形花圃、無地上物占│ │ │用。767地號土地位於重陽路2段34巷82號社區前方之花圃、無地上物占用。767─1地號│ │ │土地位於767地號土地旁(即重陽路2段34巷82號),現為花圃,花圃旁有鐵皮搭蓋的鐵棚,│ │ │現為停車使用,鐵皮棚部分應有占用到767地號土地(惟詳情應以鑑界為準)。100地號土地位│ │ │於三民街115巷17號建物後方之土地,無法進入,另從中正北路118巷9號建物旁(為社區大│ │ │樓)之社區進入檢視,100號、101號皆被圍牆圍住、100號、101地號相鄰,空地上無地│ │ │上物占用,但堆滿雜物。本件土地現況為大都為花圃使用,767、767─1地號土地似遭鐵皮鐵│ │ │棚占用部分土地,花圃及鐵棚停車位之占有使用人、占有權源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拍定人│ │ │需自行與占有人以訴訟解決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該鐵皮搭建之鐵棚,前開鐵皮搭建之鐵棚非本件查│ │ │封拍賣範圍,拍定後該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 │ │二、本件拍賣之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土地使用分區為:空白,使用地類別:空白。依鑑價報告│ │ │所載100、760、767、756、758、471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767-1為道路用地。另依新北市政府工 │ │ │局112年10月17日新北工建字第1122026107號函復法院(一)471地號土地,依86使字第1116號使用執│ │ │照(84建字第340號建造執照)卷內配置圖說所載為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範圍。(二)756、758、 │ │ │760 地號土地,依87使字第121號使用執照(84建字第993建造執照)卷內配置圖說所載為保留地,非│ │ │建築基地範圍。(三)767-1、767地號土地,依87使字第19號使用執照(84建字第65建造執照)卷內│ │ │配置圖說所載為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範圍。(四)100地號土地,經系統查詢,無申請建築執照。 │ │ │惟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詢該土地之使用有無法令上限制,查明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有無│ │ │變更,得標後不得以前開事由或無法使用、利用此土地而主張異議、或主張撤拍或請求損害賠償。 │ │ │三、本件係拍賣土地為花圃、部分土地遭搭鐵皮鐵棚停車使用,查無債務人實際占用部分,拍定後除│ │ │被占用部分作為花圃及停車使用之土地外為不點交,其餘依現況點交。 │ │ │四、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 │ │內容為準。 │ │ │五、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 │ │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 │ │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債權人、債務│ │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七、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 │ │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 │ │出。 │ │ │八、本件土地現況若有為道路使用,該標的土地是否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應買│ │ │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 │ │九、本件地號是否有無訂立私有三七五租約、土地徵收與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 │ │限制,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 │ │應買人注意。 │ │ │十、本件土地實際坐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另地政人員指界地點│ │ │、範圍及位置與實際地點、範圍及位置定有些許落差,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 │ │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或請求損害賠償,不同意此拍賣條件者,請勿投標應買。 │ │ │十一、拍定人拍定後,或因其他事實或法律規定,致無法使用或利用本拍賣標的土地,債權人、債務│ │ │人及法院不對拍定人負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 │ │或請求撤銷拍定或請求損害賠償,不同意此拍賣條件者,請勿投標應買。 │ │ │十二、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條之2條或375減租之承租人而有優先承買權者。若 │ │ │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 │ │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確定後,法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 │ │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 │十三、本件分甲、乙標依順序拍賣,請應買人分別出價,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 │ │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拍定人所繳之保證金│ │ │將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仟陸佰貳拾柒萬貳仟元,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 │ │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佰貳拾伍萬伍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