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113屏金職未字第311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3屏金職未字第311號(屏東 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丙字第20083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呂太山之遺產管理人:吳剛魁律師所 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3年12月1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 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3年12月1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 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https://www.tfasc.c om.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高雄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13年度屏金職字第311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20083號 財產所有人:呂太山之遺產管理人:吳剛魁律 │ │                                   師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屏東縣│新園鄉 │中洲 │ │3 │ │1769.19 │9分之1 │2,944,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 │屏東縣新園鄉中│3層樓 │一層: 69.20 │屋頂突出物│ 全部 │2,496,000元 │ │ │ │洲段3地號 │鋼筋混│二層: 77.88 │10.12 │ │ │ │ │ │--------------│凝土造│三層: 68.20 │ │ │ │ │ │ │中山路11之1號 │ │合計:215.28 │ │ │ │ │ ├──┼───────┴───┴───────────┴─────┴────┴─────────┤ │ │備考│含3樓露臺鐵皮增建 │ ├─┼──┼───────┬───┬───────────┬─────┬────┬─────────┤ │2│暫21│屏東縣新園鄉中│第4層 │4層 :63.80 │ │ 全部 │256,000元 │ │ │8 │洲段3地號 │樓 │合計:63.8 │ │ │ │ │ │ │--------------│ │ │ │ │ │ │ │ │中山路11之1號 │ │ │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使用情形│部分種植甘蔗、絲瓜等,另有門牌中山路11之1、11之2、11之8、9號建物占用,分管不明│ │ │,且除1建號建物及暫編218建號即門牌號碼中山路11之1建物拍定後點交以外,其餘建物均非│ │ │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亦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佰陸拾玖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土地使用分區係烏龍地區都市計畫68年7月5日住宅區。 │ │ │六、本件拍賣標的暫218建號建物係1建號之增建,亦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 │ │ 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 │ │ 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 │ │ 注意。 │ │ │七、3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並與1建號及暫218│ │ │ 建號建物合併拍賣,3地號土地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連同1建號及暫218建號建│ │ │ 物一併承買,不得異議。惟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 │ 。末則如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 │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除上開優先承買權外,其他有無優先承買權人不明,拍定後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 │ │ 法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又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 │ │ 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 │ │ 久。另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 │ │九、本件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 │ │ ,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停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 │ │ 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 │ │十、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 │ │ 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 │ │ 應買人注意。 │ │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三次拍賣)。 │ │ │十二、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 │ │ C•COM•TW │ └────┴────────────────────────────────────────────┘ 標別:2 ┌─────────────────────────────────────────────────┐ │113年度屏金職字第311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20083號 財產所有人:呂太山之遺產管理人:吳剛魁律 │ │                                   師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屏東縣│新園鄉 │中洲 │ │1 │ │318.56 │27分之1 │9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既成道路。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玖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萬捌仟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土地使用分區係烏龍地區都市計畫68年7月5日道路用地,又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8條至51│ │ │ 條規定為依法得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市│ │ │ 公所取得(徵收或區段徵收,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開闢者,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 │ │ 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 │ │ 注意。 │ │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惟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 │ │ 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 │ │ ,請應買人注意。 │ │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除上開優先承買權外,其他有無優先承買權人不明,拍定後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 │ │ 法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又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 │ │ 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 │ │ 久。另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 │ │八、本件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 │ │ ,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停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 │ │ 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 │ │九、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 │ │ 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 │ │ 應買人注意。 │ │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三次拍賣)。 │ │ │十一、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 │ │ C•COM•TW │ └────┴────────────────────────────────────────────┘ 標別:3 ┌─────────────────────────────────────────────────┐ │113年度屏金職字第311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20083號 財產所有人:呂太山之遺產管理人:吳剛魁律 │ │                                   師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屏東縣│新園鄉 │中洲 │ │2 │ │1334.78 │27分之1 │73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門牌中山路11、13、15、15─1號建物占用,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惟建物均非本次拍│ │ │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拾參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土地使用分區係烏龍地區都市計畫68年7月5日住宅區。 │ │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惟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 │ │ 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 │ │ ,請應買人注意。 │ │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除上開優先承買權外,其他有無優先承買權人不明,拍定後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 │ │ 法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又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 │ │ 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 │ │ 久。另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 │ │八、本件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 │ │ ,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停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 │ │ 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 │ │九、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 │ │ 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 │ │ 應買人注意。 │ │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三次拍賣)。 │ │ │十一、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 │ │ C•COM•TW │ └────┴────────────────────────────────────────────┘ 標別:4 ┌─────────────────────────────────────────────────┐ │113年度屏金職字第311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20083號 財產所有人:呂太山之遺產管理人:吳剛魁律 │ │                                   師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屏東縣│新園鄉 │中洲 │ │16 │ │36.05 │9分之1 │3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門牌中山路9號建物占用,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惟建物非本次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仟元。 │ │ │四、土地使用分區係烏龍地區都市計畫68年7月5日道路用地,又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8條至51│ │ │ 條規定為依法得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市│ │ │ 公所取得(徵收或區段徵收,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開闢者,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 │ │ 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 │ │ 注意。 │ │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惟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 │ │ 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 │ │ ,請應買人注意。 │ │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除上開優先承買權外,其他有無優先承買權人不明,拍定後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 │ │ 法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又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 │ │ 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 │ │ 久。另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 │ │七、本件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 │ │ ,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停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 │ │ 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 │ │八、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 │ │ 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 │ │ 應買人注意。 │ │ │九、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三次拍賣)。 │ │ │十一、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 │ │ C•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