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113板金職七字第391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3板金職七字第391號(新北 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菊字第142056號)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余美女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3年12月25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 路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3年12月25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 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https://www.tfasc. 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 │113年度板金職字第391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142056號 財產所有人:余美女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土城區 │板院 │ │631 │ │1198.79 │10000分之180│13,50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303│新北市土城區板│鋼筋混│二層:73.84 │陽台6.17,│ 全部 │1,250,000元 │ │ │ │院段631地號 │凝土造│合計:73.84 │花台1.44 │ │ │ │ │ │--------------│6層樓(│ │ │ │ │ │ │ │新北市土城區學│住家用│ │ │ │ │ │ │ │府路一段99巷8 │) │ │ │ │ │ │ │ │之1號二樓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3308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6月17日現場查封時,現場按鈴無人回應,嗣經囑託分局查訪,│ │ │函復稱其多次派員前往,皆無人回應,故無法調查。法院復於113年4月3日前往現場,經按門鈴│ │ │無人回應,請鎖匠開鎖,地政人員在場稱本件並無增建;環顧屋內有生活用品,信件收信人均非債務│ │ │人,另詢問其他住戶,本件拍賣標的無常設之管委會,無法確認管理費繳交情形等等。末債務人於1│ │ │13年9月19日來電稱:本件房屋目前由其前配偶張柏翔及其父母共同居住使用,因當初張柏翔幫│ │ │債務人繳付房屋之頭期款,故雙方口頭約定,由張柏翔及其父母使用本件房屋,以抵償頭期款等等。│ │ │二、本件拍賣標的現為第三人占用中,拍定後不點交。 │ │ │三、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函復稱:本件建築完│ │ │成日期為82年2月18日,經查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屋網站、台灣凶宅網,查無本件拍賣標│ │ │的有輻射屋、非自然死亡等情事,經觀察建築物外觀並無明顯鋼筋裸露、泥塊斑駁剝落,應無海砂屋│ │ │、地震受創、火災受損之情事,惟仍須經科學儀器實測方可確認氯離子含量是否超標等等。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肆佰柒拾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玖拾伍萬元。 │ │ │四、本件拍賣標的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 │ │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六、法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 │ │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 │ │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 │ │係人,均不得以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 │ │拍賣。 │ │ │七、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 │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 │ │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 │ │八、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 │ │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九、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法│ │ │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