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113板金職二字第414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3板金職二字第414號(新北 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壽字第50790號)給付借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柳文坤即林文坤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3年12月3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 路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3年12月3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網址: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 │113年度板金職字第414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50790號 財產所有人:柳文坤即林文坤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板橋區 │力行 │ │408-13 │ │26332.88 │100000分之52│4,075,2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6407│新北市板橋區力│鋼筋混│二十二層:48.16 │陽台5.16 │ 全部 │12,976,800元 │ │ │ │行段408-13地號│凝土造│合 計:48.16 │雨遮2.25 │ │ │ │ │ │--------------│24樓層│ │ │ │ │ │ │ │新北市板橋區合│,集合│ │ │ │ │ │ │ │宜路149號22樓 │住宅 │ │ │ │ │ │ │ │之1 │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力行段6832、6833建號(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三層0669)。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標的查封時經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邱O達,租賃期間為民國111年6月15日起至1│ │ │14年6月15日止,本件拍定後不予點交。 │ │ │二、本件拍賣標的為板橋合宜住宅,拍賣標的其上有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內│ │ │政部營建署,本筆合宜住宅房地,願自取得所有權登記之日起10年內(本件所有權登記為106年 │ │ │7月31日),除繼承或依法強制信託外,不得出售、出典、贈與、交換或信託移轉予他人,如有違 │ │ │反前述事項願以承購房地原價85%價格,移轉予請求權人。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以113年4月2 │ │ │5日國署住字第1130032463號函所示,「本署主張與債務人設有預告登記之限制,除限制│ │ │承購人於約定期間內不得移轉,並有優先買回之權利,是本署就本件執行標的應具物權對世效力之優│ │ │先承買(購)權••••••(下略)」,是本件如經拍定,調查及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恐耗費相當時日,│ │ │於訴訟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之保證金,請投標人審慎評估後投標。 │ │ │三、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知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事宜│ │ │,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查詢公開資訊網站,現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非自然│ │ │死亡之列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 │ │ │四、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寓大│ │ │廈管利條例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 │ │五、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 │ │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 │ │投標應買。 │ │ │六、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 │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 │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八、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柒佰零伍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肆拾貳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