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四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113屏金職未字第179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3屏金職未字第179號(屏東 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丁字第79853號)清償票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林婉葶、林宜芝、林光雄所有不動產 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3年12月3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 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3年12月3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 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 查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 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https://www.tfasc.c om.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高雄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13年度屏金職字第179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79853號 財產所有人:林婉葶、林宜芝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屏東縣│屏東市 │斯文 │ │1611 │ │28 │全部 │2,362,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林婉葶、林宜芝各2分之1 │ ├─┼───┼────┬───┬───┬──────┬─┬─────┬──────┬────────┤ │2│屏東縣│屏東市 │斯文 │ │1612 │ │21 │全部 │1,786,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林婉葶、林宜芝各2分之1 │ ├─┼───┼────┬───┬───┬──────┬─┬─────┬──────┬────────┤ │3│屏東縣│屏東市 │斯文 │ │1613 │ │68 │全部 │5,76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林婉葶、林宜芝各2分之1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979│屏東縣屏東市斯│4層樓 │1樓層 : 50.31 │陽台5.81平│ 全部 │5,760,000元 │ │ │ │文段1612、1613│鋼筋混│2樓層 : 63.58 │方公尺 │ │ │ │ │ │地號 │凝土造│3樓層 : 62.77 │ │ │ │ │ │ │--------------│ │4樓層 : 57.28 │ │ │ │ │ │ │屏東市忠孝路22│ │騎樓地平面: 13.93 │ │ │ │ │ │ │9之12號 │ │合 計:247.87 │ │ │ │ │ ├──┼───────┴───┴───────────┴─────┴────┴─────────┤ │ │備考│所有權人林婉葶、林宜芝各2分之1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假扣押卷所載,現大門深鎖,鐵門外並有台電張貼之斷電通知,債權人陳報現為空屋。另依鑑│ │ │ 價公司陳報之現場照片,門外另有懸掛「售」之廣告。 │ │ │二、1612、1613地號為2979建號之坐落基地,拍定後,此部分依照現況點交;另161│ │ │ 1地號因2979建號遮擋,無法確認土地詳細使用情形,就此部分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伍佰陸拾陸萬捌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壹拾參萬肆仟元。 │ │ │四、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係屬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107•07•1│ │ │ 2)之第二種住宅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 │ │ 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本件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 │ │ 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以上資訊僅供投標人參考,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最新狀況為何。 │ │ │五、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 │ │ 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 │ │ 」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 │ │ 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 │ │六、本件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 │ │ ,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停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 │ │ 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 │ │七、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 │ │ 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 │ │ 應買人注意。 │ │ │八、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四次拍賣)。 │ │ │十、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2 ┌─────────────────────────────────────────────────┐ │113年度屏金職字第179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79853號 財產所有人:林光雄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屏東縣│枋山鄉 │新楓港│ │923 │ │235.73 │4分之1 │468,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90 │屏東縣枋山鄉新│2層樓 │1樓層 : 46 │ │ 2分之1 │346,000元 │ │ │ │楓港段923地號 │加強磚│2樓層 : 55 │ │ │ │ │ │ │--------------│造 │突出物: 3.00 │ │ │ │ │ │ │枋山鄉南平58之│ │合 計:104.0 │ │ │ │ │ │ │1號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假扣押卷所載,現為空屋。 │ │ │二、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拾壹萬肆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陸萬參仟元。 │ │ │四、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 │ │ 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 │ │ 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 │ │五、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 │ │ 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本件土地與建物合併拍賣,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者,│ │ │ 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 │ │六、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 │ │ 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 │ │ 」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 │ │ 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 │ │七、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 │ │ 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 │ │八、本件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 │ │ ,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停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 │ │ 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 │ │九、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 │ │ 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 │ │ 應買人注意。 │ │ │十、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四次拍賣)。 │ │ │十二、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 │ │ C•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