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113板金職九字第198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3年12月17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李德城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第80條之1。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3板金職九字第198號(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 年度司執喜字第115025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與債務人李德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因拍賣最低價 額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經債權人證明賣得 價金有賸餘之可能並指定拍賣最低價額,聲請本公司拍賣 而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 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 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 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 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同時 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 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五、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六、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八、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九、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一、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三、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四、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五、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13年度板金職字第198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115025號 財產所有人:李德城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泰山區 │同榮 │ │1156 │ │141.39 │5分之1 │7,081,014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山腳段吳厝窠小段19-3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應買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686│新北市泰山區同│鋼筋混│五層:84.18 │陽台 15 │ 全部 │1,011,574元 │ │ │ │榮段1156地號 │凝土造│合計:84.18 │ │ │ │ │ │ │--------------│5層樓 │ │ │ │ │ │ │ │新北市泰山區辭│ │ │ │ │ │ │ │ │修路36巷7弄5號│ │ │ │ │ │ │ │ │五樓 │ │ │ │ │ │ │ ├──┼───────┴───┴───────────┴─────┴────┴─────────┤ │ │備考│重測前:山腳段吳厝窠小段203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建物於假扣押查封時,在場人即債務人李德城稱,系爭房屋為其與家人(兒子)自住,頂樓│ │ │無增建,但先前房屋在下雨天會有漏水之情形,之後頂樓平台加蓋鐵皮雨遮後就沒漏水了。後終局執│ │ │行時再赴現場履勘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會警查報結果亦無人應門。後債務人於113年3月20│ │ │日具狀陳報稱,系爭房屋已於112年12月1日出租,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影本,承租人為王泰鈞│ │ │,租金每月新台幣2萬元,租賃期間自112年12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 │ │二、惟本件房屋於假扣押時即為債務人與家屬自住,即令112年12月1日已出租予第三人,因該│ │ │租賃契約係訂立於查封之後,且為影響執行效果之行為,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故房屋拍定後仍應點交│ │ │。 │ │ │三、另假扣押時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 │ │。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 │ │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 │ │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佰零玖萬貳仟伍佰捌拾捌元,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 │ │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陸拾壹萬玖仟元。 │ │ │四、本件抵押權設定於拍定後塗銷。 │ │ │五、另本件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稱頂樓平台加蓋鐵皮雨遮後即未漏水,已如前述。惟屋頂平台上所│ │ │搭建之鐵皮棚架雨遮,並非本件拍賣之標的,亦非房屋點交之範圍,請應買人務必注意。 │ │ │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 │ │,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 │七、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本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 │ │以法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