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113中金職土字第325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3中金職土字第325號(臺中 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源字第173125號)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張儒維即被繼承人張仲棋之繼承人 、游沛瑀即被繼承人張仲棋之繼承人、張淳皓即被繼承人 張仲棋之繼承人、張樺誠即被繼承人張仲棋之繼承人所有 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中部分公司辦公室(請 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4年2月12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中清路一段89號17樓之1)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4年2月1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 :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中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13年度中金職字第325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173125號 財產所有人:張儒維、游沛瑀、張淳皓、張樺│ │                                   誠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潭子區 │牛埔 │ │270 │ │199.18 │公同共有1分 │4,100,000元 │ │ │ │ │ │ │ │ │ │之1 │ │ │ ├───┼────┴───┴───┴──────┴─┴─────┴──────┴────────┤ │ │備考 │ │ ├─┼───┼────┬───┬───┬──────┬─┬─────┬──────┬────────┤ │2│臺中市│潭子區 │牛埔 │ │270-1 │ │131.75 │公同共有1分 │2,800,000元 │ │ │ │ │ │ │ │ │ │之1 │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現況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稱,270、270─1地號土地上有種植芋頭、香蕉│ │ │、松柏、菜苗及部分雜草。債務人游沛瑀、張儒維、張淳皓、張樺誠陳報為債務人張仲順耕種,現已│ │ │停耕,無出租,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 │ │二、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內之農業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 │ │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 │ │三、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四、本件拍賣土地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 │ │五、本件分標別,按標別次序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 │ │、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 │ │六、拍賣土地無三七五租約。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佰玖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零柒萬元。 │ └────┴────────────────────────────────────────────┘ 標別:2 ┌─────────────────────────────────────────────────┐ │113年度中金職字第325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173125號 財產所有人:張儒維、游沛瑀、張淳皓、張樺│ │                                   誠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潭子區 │東寶一│ │448 │ │331.08 │公同共有3500│1,400,000元 │ │ │ │ │ │ │ │ │ │0分之1207 │ │ │ ├───┼────┴───┴───┴──────┴─┴─────┴──────┴────────┤ │ │備考 │ │ ├─┼───┼────┬───┬───┬──────┬─┬─────┬──────┬────────┤ │2│臺中市│潭子區 │東寶一│ │476 │ │65.54 │公同共有1分 │9,600,000元 │ │ │ │ │ │ │ │ │ │之1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60 │臺中市潭子區東│人行道│1樓層 : 31.88 │陽台21.20 │公同共有│7,000,000元 │ │ │ │寶一段476地號 │、停車│2樓層 : 42.95 │ │ 1分之1 │ │ │ │ │--------------│空間、│3樓層 : 42.95 │ │ │ │ │ │ │台中市潭子區雅│住宅、│騎樓 : 14.35 │ │ │ │ │ │ │豐街76巷16弄23│梯間、│突出物: 4.79 │ │ │ │ │ │ │號 │鋼筋混│合 計:136.92 │ │ │ │ │ │ │ │凝土造│ │ │ │ │ │ │ │ │、三層│ │ │ │ │ │ │ │ │樓房 │ │ │ │ │ │ ├──┼───────┴───┴───────────┴─────┴────┴─────────┤ │ │備考│ │ ├─┼──┼───────┬───┬───────────┬─────┬────┬─────────┤ │2│896 │臺中市潭子區東│鋼筋混│1樓層: 4.10 │陽台10.25 │公同共有│460,000元 │ │ │ │寶一段476地號 │凝土造│4樓層:38.26 │,雨遮2.05│ 1分之1 │ │ │ │ │--------------│、木造│合 計:42.36 │ │ │ │ │ │ │台中市潭子區雅│、鋁架│ │ │ │ │ │ │ │豐街76巷16弄23│造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本建物係560建號主建物增建部分。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法院查封時相對人不在場,448地號土地為社區道路使用,員警查報,拍賣建物為債務人張淳│ │ │皓、張樺誠及其家屬自住,無出租或出借等情,拍定後點交。 │ │ │二、拍賣之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三、本件拍賣896建號建物為未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 │ │四、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 │五、本件拍賣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 │ │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未特別載│ │ │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 │ │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決無上情,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 │ │。 │ │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 │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 │ │七、本件分標別,按標別次序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 │ │、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捌佰肆拾陸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佰伍拾參萬捌仟元。 │ └────┴────────────────────────────────────────────┘ 標別:3 ┌─────────────────────────────────────────────────┐ │113年度中金職字第325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173125號 財產所有人:張儒維、游沛瑀、張淳皓、張樺│ │                                   誠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外埔區 │風坑 │ │187 │ │1377.34 │全部 │4,200,000元 │ │ ├───┼────┴───┴───┴──────┴─┴─────┴──────┴────────┤ │ │備考 │張淳皓持份1000分之365,張樺誠持份1000分之365,張儒維、游沛瑀、張淳皓、張樺誠公同共有10│ │ │ │00分之270。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稱,187地號土地為稻田,目前已收割。債權人代理│ │ │人具狀陳報187地號土地現由債務人朋友種植稻作,半年一期收租1500元,下期稻作不續耕。│ │ │作物未在拍賣之內,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標的之相關實際情況請應買人自行查│ │ │明處置。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本件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 │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 │ │三、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四、本件拍賣土地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 │ │五、本件分標別,按標別次序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 │ │、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 │ │六、拍賣土地無三七五租約。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貳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貳拾陸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