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113桃金職七字第139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3桃金職七字第139號(桃園 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松字第70183號)拆屋還地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王思玟等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4年2月19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4年2月19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https://www.tfasc. 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13年度桃金職字第139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70183號 財產所有人:王思玟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大園區 │圳股頭│古亭 │147-15 │ │59 │全部 │4,620,000元 │ │ ├───┼────┴───┴───┴──────┴─┴─────┴──────┴────────┤ │ │備考 │ │ ├─┼───┼────┬───┬───┬──────┬─┬─────┬──────┬────────┤ │2│桃園市│大園區 │圳股頭│古亭 │147 │ │300 │44分之1 │540,000元 │ │ ├───┼────┴───┴───┴──────┴─┴─────┴──────┴────────┤ │ │備考 │ │ ├─┼───┼────┬───┬───┬──────┬─┬─────┬──────┬────────┤ │3│桃園市│大園區 │圳股頭│古亭 │147-34 │ │308 │44分之1 │55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07 │桃園市大園區圳│3層樓 │一層 : 35.67 │ │ 全部 │3,180,000元 │ │ │ │股頭段古亭小段│房鋼筋│二層 : 37.76 │ │ │ │ │ │ │147-15地號 │混凝土│三層 : 37.76 │ │ │ │ │ │ │--------------│造、住│地下層: 54.88 │ │ │ │ │ │ │桃園市大園區濱│宅用、│合 計:166.07 │ │ │ │ │ │ │海路二段342巷6│自用儲│ │ │ │ │ │ │ │5弄25號 │藏室 │ │ │ │ │ │ ├──┼───────┴───┴───────────┴─────┴────┴─────────┤ │ │備考│ │ ├─┼──┼───────┬───┬───────────┬─────┬────┬─────────┤ │2│462 │桃園市大園區圳│空白、│一層:25.31 │突出物(面│ 全部 │720,000元 │ │ │ │股頭段古亭小段│3層 │合計:25.31 │積19.96平 │ │ │ │ │ │147-15地號 │ │ │方公尺) │ │ │ │ │ │--------------│ │ │ │ │ │ │ │ │桃園市大園區濱│ │ │ │ │ │ │ │ │海路二段342巷6│ │ │ │ │ │ │ │ │5弄25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本建物總面積45.27平方公尺,其中14.52平方公尺占用鄰地535之1地號│ │ │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現場查封、指界時稱,147地號土地為桃園市大園區│ │ │濱海路二段342巷65弄29號及47號房屋中間之巷道,另上有桃園市大園區濱海路二段342│ │ │巷65弄30至33、35至41、45號房屋前方圍牆占用;147─34地號土地為桃園市大園│ │ │區濱海路二段342巷65弄2號及22號房屋中間之巷道,另上有桃園市大園區濱海路二段342│ │ │巷65弄5至13、15至21號房屋前方圍牆占用。另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履勘時,地政人│ │ │員稱4樓有屋突,且前後均有增建,1樓前方有增建,據承租人稱沒有聽說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 │ │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非自然死亡情形,並陳報其租約至113年5月15日止,故拍定後依現│ │ │況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 │ │二、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 │ │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玖佰陸拾壹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玖拾參萬元。 │ │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147、147─15、147│ │ │─34地號均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 │ │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 │ │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 │ │六、本件標的462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 │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 │ │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 │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 │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 │ │八、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 │ │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 │ │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 │ │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 │ │。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 └────┴────────────────────────────────────────────┘ 標別:乙 ┌─────────────────────────────────────────────────┐ │113年度桃金職字第139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70183號 財產所有人:王景中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大園區 │圳股頭│古亭 │147-32 │ │52 │全部 │4,080,000元 │ │ ├───┼────┴───┴───┴──────┴─┴─────┴──────┴────────┤ │ │備考 │ │ ├─┼───┼────┬───┬───┬──────┬─┬─────┬──────┬────────┤ │2│桃園市│大園區 │圳股頭│古亭 │147 │ │300 │44分之1 │540,000元 │ │ ├───┼────┴───┴───┴──────┴─┴─────┴──────┴────────┤ │ │備考 │ │ ├─┼───┼────┬───┬───┬──────┬─┬─────┬──────┬────────┤ │3│桃園市│大園區 │圳股頭│古亭 │147-34 │ │308 │44分之1 │55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03 │桃園市大園區圳│3層樓 │一層 : 39.57 │平台等四項│ 全部 │3,270,000元 │ │ │ │股頭段古亭小段│房鋼筋│二層 : 42.19 │34.66 │ │ │ │ │ │147-32地號 │混凝土│三層 : 42.19 │ │ │ │ │ │ │--------------│造、住│地下層: 48.82 │ │ │ │ │ │ │桃園市大園區濱│宅用、│合 計:172.77 │ │ │ │ │ │ │海路二段342巷6│自用儲│ │ │ │ │ │ │ │5弄15號 │藏室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債務人並無現實占有之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據地政人員指稱,147地號土地為桃園市大園區濱海路二段342巷65弄29號及47號房│ │ │屋中間之巷道,另上有桃園市大園區濱海路二段342巷65弄30至33、35至41、45號房│ │ │屋前方圍牆占用;147─34地號土地為桃園市大園區濱海路二段342巷65弄2號及22號房│ │ │屋中間之巷道,另上有桃園市大園區濱海路二段342巷65弄5至13、15至21號房屋前方圍│ │ │牆占用;30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整編為濱海路342巷65弄15號。於民國113年1月17日│ │ │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三樓有1房間出租予承租人,無影響交易之情形,另地政人員稱無增建。另據│ │ │承租人游O瑋陳報,其租約自民國111年9月1日起至131年9月1日止,故拍定後不點交。惟│ │ │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佰肆拾肆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陸拾玖萬元。 │ │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147、147─32、147│ │ │─34地號均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 │ │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 │ │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 │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 │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 │ │七、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 │ │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 │ │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 │ │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 │ │。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 └────┴────────────────────────────────────────────┘ 標別:丙 ┌─────────────────────────────────────────────────┐ │113年度桃金職字第139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70183號 財產所有人:王商雅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八德區 │大智 │ │420 │ │49315.26 │100000分之54│5,61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837│桃園市八德區大│13層樓│三層:85.85 │陽台:18.45│ 全部 │3,550,000元 │ │ │ │智段420地號 │房鋼筋│合計:85.85 │ │ │ │ │ │ │--------------│混凝土│ │ │ │ │ │ │ │桃園市八德區仁│造、住│ │ │ │ │ │ │ │愛街8巷1號3樓 │家用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3341、3342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債務人並無現實占有之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查封、指界時,據社區保全魏O棟稱該社區為陸光四村,並稱沒有│ │ │聽說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非自然死亡情形;據債務人之女王思玟稱廚│ │ │房地上會滲水,爺爺於113年7月於家中因新冠肺炎病逝。另據承租人湯O宇陳報,其租約自民國│ │ │111年12月1日起至126年12月1日止,故拍定後不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 │ │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玖佰壹拾陸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捌拾肆萬元。 │ │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 │ │五、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42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八德(大湳地區)都│ │ │市計畫(民國65年5月31日)住宅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 │ │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 │ │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 │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 │ │七、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 │ │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 │ │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 │ │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 │ │。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