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發文字號:114苗金職雨字第17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4苗金職雨字第17號(苗栗 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助溫字第140號)清償票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張宏臺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中部分公司辦公室(請 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4年3月12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中清路一段89號17樓之1)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4年3月1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網址: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中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14年度苗金職字第17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40號 財產所有人:張宏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苗栗縣│公館鄉 │大坑 │ │138 │ │1650 │全部 │17,000,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放領耕地、已興建農舍,建築完成日期:89/11/21、地上建物建號:大坑段│ │ │ │169 │ ├─┼───┼────┬───┬───┬──────┬─┬─────┬──────┬────────┤ │2│苗栗縣│公館鄉 │大坑 │ │138-1 │ │222 │全部 │2,300,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已提供興建農舍、大坑段169建號基地座落:公館鄉大坑段138、138-1地號│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69 │苗栗縣公館鄉大│2層農 │1層 :191.04 │ │ 全部 │8,000,000元 │ │ │ │坑段138地號 │舍、鋼│2層 :152.32 │ │ │ │ │ │ │--------------│骨造 │合計:343.36 │ │ │ │ │ │ │苗栗縣公館鄉大│ │ │ │ │ │ │ │ │坑村2鄰大坑45 │ │ │ │ │ │ │ │ │之1號 │ │ │ │ │ │ │ ├──┼───────┴───┴───────────┴─────┴────┴─────────┤ │ │備考│建築基地地號:大坑段138、138-1地號 │ ├─┼──┼───────┬───┬───────────┬─────┬────┬─────────┤ │2│287 │苗栗縣公館鄉大│農舍、│ │雨遮:36.9 │ 全部 │20,000元 │ │ │ │坑段138地號 │鋼骨造│ │ │ │ │ │ │ │--------------│ │ │ │ │ │ │ │ │苗栗縣公館鄉大│ │ │ │ │ │ │ │ │坑村2鄰大坑45 │ │ │ │ │ │ │ │ │之1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建號係會測後暫編 │ ├─┼──┼───────┬───┬───────────┬─────┬────┬─────────┤ │3│283 │苗栗縣公館鄉大│農舍、│一層:26.63 │雨遮:19.2│ 全部 │10,000元 │ │ │ │坑段138地號 │鋼骨造│合計:26.63 │7 │ │ │ │ │ │--------------│、1層 │ │ │ │ │ │ │ │苗栗縣公館鄉大│ │ │ │ │ │ │ │ │坑村2鄰大坑45 │ │ │ │ │ │ │ │ │之1號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民國112年12月18日現場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138─1地號土地為產業道│ │ │路,138地號土地部分空地、鐵皮棚架坐落,169建號建物一樓後方為廚房,二樓陽台雨遮為增│ │ │建。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之母在場稱建物係其與債務人之姐自住,無出租,建物一二樓樓梯間有壁│ │ │癌。 │ │ │二、民國113年4月17日現場履勘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138─1地號土地為道路,138地│ │ │號土地為空地、植栽、水塔、鐵皮棚架,係169建號建物之坐落基地,169建號建物一樓後方、│ │ │二樓雨遮均為增建。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之外甥在場稱建物係自住,無出租,建物無足以影響交易│ │ │之特殊情事。 │ │ │三、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138地號土地有建物興建其上,供居住使用,138─1地號土地現況│ │ │為私設道路,169建號建物構造為鋼骨造,總樓層為二層樓之農舍,建物屋齡約24年,維護狀況│ │ │良好。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柒佰參拾參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佰肆拾陸萬陸仟元。 │ │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件暫編第283、287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法院核│ │ │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 │。 │ │ │六、拍賣之不動產屬農業用地興建之農舍,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及行政院│ │ │農業委員會民國96年2月13日農水保字961848111號函示,應買人或承受人資格應符合│ │ │無自用農舍條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負責│ │ │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 │ │七、拍賣標的138、138─1地號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 │,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 │ │八、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 │ │九、本件拍賣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 │ │特別載明,即表示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 │ │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 │ │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 │ │十、本件分1、2、3、4標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 │ │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未到場或不欲指定者則依序開標。 │ └────┴────────────────────────────────────────────┘ 標別:2 ┌─────────────────────────────────────────────────┐ │114年度苗金職字第17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40號 財產所有人:張宏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苗栗縣│公館鄉 │大坑 │ │52-4 │ │185 │全部 │7,200,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地上建物建號:大坑段 259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59 │苗栗縣公館鄉大│住家用│1層 : 77.77 │陽台:7.42 │ 全部 │9,500,000元 │ │ │ │坑段52-4地號 │、3層 │2層 : 74.29 │ │ │ │ │ │ │--------------│樓房鋼│3層 : 59.46 │ │ │ │ │ │ │苗栗縣公館鄉大│筋混凝│合計:211.52 │ │ │ │ │ │ │坑村3鄰大坑72 │土造 │ │ │ │ │ │ │ │之5號 │ │ │ │ │ │ │ ├──┼───────┴───┴───────────┴─────┴────┴─────────┤ │ │備考│ │ ├─┼──┼───────┬───┬───────────┬─────┬────┬─────────┤ │2│284 │苗栗縣公館鄉大│住家用│1層 :11.31 │雨遮:3.25 │ 全部 │100,000元 │ │ │ │坑段52-4地號 │、鋼鐵│合計:11.31 │ │ │ │ │ │ │--------------│造 │ │ │ │ │ │ │ │苗栗縣公館鄉大│ │ │ │ │ │ │ │ │坑村3鄰大坑72 │ │ │ │ │ │ │ │ │之5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建號係會測後暫編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詳如使用情形欄所載 │ ├────┼────────────────────────────────────────────┤ │使用情形│一、民國112年12月18日現場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52─4地號土地上有259│ │ │建號建物座落,部分為空地,259建號建物一樓後方有增建。債務人不在場,經檢視內部現為空屋│ │ │,一樓紙箱凌亂堆放,無人居住。 │ │ │二、民國113年4月17日現場履勘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52─4地號土地有部分空地,部分為│ │ │259建號建物座落基地,259建號建物一樓雨遮、一樓後方均為增建。債務人不在場,經檢視內│ │ │部一樓雜物凌亂堆置,二三樓空置。 │ │ │三、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52─4地號土地有建物興建其上,現況為閒置狀態,部分土地種植樹木│ │ │及草地,259建號建物構造為鋼筋混凝土造,總樓層為三層樓之透天厝,建物屋齡約8年,維護狀│ │ │況良好。 │ │ │四、本件拍賣標的採現況點交,如點交時有第三人主張有權占有,則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陸佰捌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參拾陸萬元。 │ │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件暫編第284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 │ │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 │ │六、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 │ │七、本件拍賣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 │ │特別載明,即表示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 │ │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 │ │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 │ │八、本件分1、2、3、4標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 │ │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未到場或不欲指定者則依序開標。 │ └────┴────────────────────────────────────────────┘ 標別:3 ┌─────────────────────────────────────────────────┐ │114年度苗金職字第17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40號 財產所有人:張宏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苗栗縣│竹南鎮 │仁德 │ │997 │ │104.21 │全部 │700,000元 │ │ ├───┼────┴───┴───┴──────┴─┴─────┴──────┴────────┤ │ │備考 │ │ ├─┼───┼────┬───┬───┬──────┬─┬─────┬──────┬────────┤ │2│苗栗縣│竹南鎮 │仁德 │ │1000-28 │ │4.85 │全部 │150,000元 │ │ ├───┼────┴───┴───┴──────┴─┴─────┴──────┴────────┤ │ │備考 │ │ ├─┼───┼────┬───┬───┬──────┬─┬─────┬──────┬────────┤ │3│苗栗縣│竹南鎮 │仁德 │ │1003 │ │587.23 │5分之4 │3,15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民國112年12月25日現場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997地號土地其上為空地、│ │ │鐵皮屋,1000─28地號土地為部分空地、鐵皮屋(是否占用以實測為準),1003地號土地為│ │ │部份空地、植栽、雨遮。 │ │ │二、民國113年4月25日現場履勘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997地號土地現為私設道路,疑似鐵│ │ │皮屋占用(以實測為準),1000─28地號土地其上有鐵皮棚架占用,1003地號土地其上為私│ │ │設道路、植栽、短期作物、鐵皮棚架。 │ │ │三、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997地號土地部分為供公眾通行使用之道路(仁德路259巷38弄),│ │ │部分土地有建物興建其上,1000─28地號土地有鐵皮建物興建其上,主要供放置農機具使用,│ │ │1003地號土地部分為供公眾通行使用之道路(仁德路259巷38弄),部分土地有鐵皮棚架興建│ │ │其上,部分土地種植短期作物及社區植栽使用;另1000─28地號未直接臨路。 │ │ │四、經青塘居社區管委會陳報,本件997、1003地號土地為該社區唯一出入之道路,及供該社│ │ │區排水系統使用,並提出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佐證。本件拍賣標的是否成立民法第787條規定之袋地│ │ │通行權及相關權利義務,應由實體法院審判確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標的之使用限制及現況。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捌拾萬元。 │ │ │四、本件1003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 │ │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 │五、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後,法院始通知應買人│ │ │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 │ │六、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 │ │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 │ │七、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勝訴│ │ │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 │ │八、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997、1003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1000─│ │ │28地號為住宅區。 │ │ │九、本件分1、2、3、4標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 │ │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未到場或不欲指定者則依序開標。 │ └────┴────────────────────────────────────────────┘ 標別:4 ┌─────────────────────────────────────────────────┐ │114年度苗金職字第17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40號 財產所有人:張宏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苗栗縣│公館鄉 │大坑 │ │137-8 │ │104 │全部 │1,000,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已興建農舍,建築完成日期:91/11/3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民國112年12月18日現場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137─8地號土地有部分空│ │ │地,小部分為植栽、果樹。 │ │ │二、民國113年4月17日現場履勘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137─8地號土地為空地、植栽。 │ │ │三、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137─8地號土地現況為雜木、雜草叢。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萬元。 │ │ │四、拍賣標的137─8地號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 │ │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 │ │五、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 │ │ │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 │ │六、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 │ │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 │ │七、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勝訴│ │ │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 │ │八、本件分1、2、3、4標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 │ │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未到場或不欲指定者則依序開標。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