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發文字號:112桃金職二字第284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2桃金職二字第284號(桃園 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宇字第82565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楊簡牡丹即楊惇幀之繼承人所有不動 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4年2月26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4年2月26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網址: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12年度桃金職字第284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82565號 財產所有人:楊簡牡丹即楊惇幀之繼承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大溪區 │仁善 │ │264 │ │1093.66 │10000分之195│3,352,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7025│桃園市大溪區仁│10層樓│3層樓:53.6 │陽台3.82 │ 1分之1 │3,352,000元 │ │ │ │善段264地號 │房鋼筋│合 計:53.6 │ │ │ │ │ │ │--------------│混凝土│ │ │ │ │ │ │ │桃園市大溪區埔│造、集│ │ │ │ │ │ │ │頂路二段352號3│合式住│ │ │ │ │ │ │ │樓 │宅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7051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含停車位編號8,權利範圍10000 │ │ │ │分之126)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使用情形欄及附註欄所載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所載,拍賣標的無人居住,已斷水斷電,並管理員稱,有一停車位在地下三樓,編號│ │ │8號。據債權人陳報,大樓管理人稱原所有權人係跳樓身故,惟不知道地點。另據鑑價報告書所載,│ │ │「經查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屋查詢網站,無列管資料」、「經查詢凶宅網或左鄰右舍或管理員,查無│ │ │相關資料」、「是否為震損屋或曾經發生火災、高氯離子建物,外觀上觀察無法判斷」。惟現在實際│ │ │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 │ │二、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112年12月26日函所載,經查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識資訊│ │ │管理平台全文檢索系統,本件標的5年內未有非自然死亡案件之勘查紀錄。 │ │ │三、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 │ │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佰柒拾萬肆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參拾肆萬壹仟元。 │ │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 │ │五、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26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大溪鎮(埔頂地區)│ │ │都市計畫(民國105年8月17日)第二種住宅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 │ │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 │ │ │六、1標與2標同時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時│ │ │,其他各標縱達底標,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 │ │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依法優先扣繳之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 │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 │ │七、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 │ │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 │ │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 │ │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 │ │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 │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 │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 │ │九、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 │ │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 │ │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 標別:2 ┌─────────────────────────────────────────────────┐ │112年度桃金職字第284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82565號 財產所有人:楊簡牡丹即楊惇幀之繼承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龜山區 │新路 │ │649 │ │171.00 │4分之1 │2,992,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新路坑段788之84地號 │ ├─┼───┼────┬───┬───┬──────┬─┬─────┬──────┬────────┤ │2│桃園市│龜山區 │新路 │ │650 │ │6.00 │4分之1 │112,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新路坑段788之89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51 │桃園市龜山區新│4層樓 │3樓層:103.96 │ │ 1分之1 │1,032,000元 │ │ │ │路段649、650地│房鋼筋│合 計:103.96 │ │ │ │ │ │ │號 │混凝土│ │ │ │ │ │ │ │--------------│造、住│ │ │ │ │ │ │ │桃園市龜山區壽│家用 │ │ │ │ │ │ │ │德街45號3樓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使用情形欄及附註欄所載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及債權人陳報,拍賣標的由承租人周OO承租中,租賃期間自民國108年1月1日│ │ │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年48000元;後由承租人周OO再轉租予次承租人黃OO│ │ │,租賃期間自民國112年10月5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12000元;另查│ │ │封時,在場人林OO稱拍賣標的無漏水、輻射、海砂等嚴重影響交易之情事。據鑑價報告書所載,「│ │ │經查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屋查詢網站,無列管資料」、「經查詢凶宅網或左鄰右舍或管理員,查無相│ │ │關資料」、「是否為震損屋或曾經發生火災、高氯離子建物,外觀上觀察無法判斷」。惟現在實際情│ │ │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 │ │二、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113年1月15日函所載,經訪查附近住戶,住戶表示本件標的│ │ │原所有權人為自殺往生,但非在此址,係在別處。 │ │ │二、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壹拾參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捌拾貳萬捌仟元。 │ │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 │ │五、依桃園市龜山區公所112年8月17日桃市龜工字第1120027317號函所載,本件6│ │ │49、650地號土地經由建築執照存根查詢系統查詢,核發使用執照號碼為(70)龜鄉使執字第0│ │ │1170號,倘旨揭地號涉及地籍調整、地籍重測前與重測後、地籍合併、及地籍分割之資料,仍應│ │ │洽詢本府建築管理處以及地政機關實際登記為主。 │ │ │六、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649、65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龜山都市│ │ │計畫(民國62年3月6日)第一種住宅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 │ │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 │ │ │七、1標與2標同時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時│ │ │,其他各標縱達底標,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 │ │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依法優先扣繳之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 │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 │ │八、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 │ │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 │ │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 │ │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 │ │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 │ │九、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 │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 │ │十、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 │ │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 │ │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