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發文字號:113板金職二字第385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4年2月11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劉鴻傑律師即吳宗陽之遺產管 理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3板金職二字第385號(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3 年度司執火字第11330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劉鴻傑律師即吳宗陽之遺產管理人間拍 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 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 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 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 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 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 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13年度板金職字第385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113309號 財產所有人:吳宗陽(歿)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三重區 │福德南│ │698 │ │1910.85 │70000分之372│6,144,000元 │ │ ├───┼────┴───┴───┴──────┴─┴─────┴──────┴────────┤ │ │備考 │遺產管理人:劉鴻傑律師 │ ├─┼───┼────┬───┬───┬──────┬─┬─────┬──────┬────────┤ │2│新北市│三重區 │福德南│ │700 │ │1100.53 │70000分之372│3,520,000元 │ │ ├───┼────┴───┴───┴──────┴─┴─────┴──────┴────────┤ │ │備考 │遺產管理人:劉鴻傑律師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應買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128│新北市三重區福│鋼筋混│第二層:62.37 │陽台:9.09 │ 1分之1 │3,840,000元 │ │ │ │德南段700地號 │凝土造│合 計:62.37 │ │ │ │ │ │ │--------------│層樓10│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福│層 │ │ │ │ │ │ │ │德南路39之1號 │ │ │ │ │ │ │ │ │二樓 │ │ │ │ │ │ │ ├──┼───────┴───┴───────────┴─────┴────┴─────────┤ │ │備考│(一)遺產管理人:劉鴻傑律師(二)共有部分:福德南段3315建號含停車位共計128位。(三)共有部分:│ │ │ │福德南段3316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標的經查無人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然位於地下室之停車位,係福德南段3315建號之│ │ │共同使用部分(編號11),權利範圍為60,000分之383,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 │ │分管方法,請拍定人自行查明,該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三、本件標的於現場查封時及經警察機關調查,該社區管理員表示原屋主(即財產所有人)於屋內上吊│ │ │身亡,請應買人審慎評估是否應買。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參佰伍拾萬肆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 │ │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柒拾萬壹仟元。 │ │ │四、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 │ │後建物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 │ │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 │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 │ │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 │ │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 │七、刊登於網站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 │ │內容為準。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