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發文字號:113板金職一字第405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4年2月11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王淑玲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3板金職一字第405號(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 年度司執壽字第162541號)債權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與債 務人王淑玲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 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 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 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 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 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 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 ,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13年度板金職字第405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162541號 財產所有人:王淑玲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中和區 │華新 │ │13 │ │121.44 │5分之1 │7,554,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應買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41 │新北市中和區華│鋼筋混│四層:76.46 │ │ 全部 │628,000元 │ │ │ │新段13地號 │凝土造│陽台:15.51 │ │ │ │ │ │ │--------------│5層樓 │合計:91.97 │ │ │ │ │ │ │新北市中和區景│ │ │ │ │ │ │ │ │新街496巷39弄1│ │ │ │ │ │ │ │ │6號4樓 │ │ │ │ │ │ │ ├──┼───────┴───┴───────────┴─────┴────┴─────────┤ │ │備考│ │ ├─┼──┼───────┬───┬───────────┬─────┬────┬─────────┤ │2│5657│新北市中和區華│ │第四層未登記:3.85 │ │ 全部 │26,000元 │ │ │ │新段13地號 │ │合 計:3.85 │ │ │ │ │ │ │--------------│ │ │ │ │ │ │ │ │新北市中和區景│ │ │ │ │ │ │ │ │新街493巷13弄1│ │ │ │ │ │ │ │ │6號四樓未登記 │ │ │ │ │ │ │ ├──┼───────┴───┴───────────┴─────┴────┴─────────┤ │ │備考│未登記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本件另於113年4月3日定期測量,法院開鎖入內查看│ │ │,無人在家,現場似尚有人使用;經法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會同債權人實際履勘現場,│ │ │結果為多次查訪未遇,經詢樓下住戶鄰居,其稱該址為債務人本人使用。如查報屬實,本件應予點交│ │ │。 │ │ │二、本件5657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 │ │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新北拆│ │ │認二字第1133208917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為「既存違章建築」、「垂直增建違章建│ │ │築」(陽台),並拍照建檔列管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 │ │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法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 │ │三、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知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事宜│ │ │,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查詢公開資訊網站,現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非自然│ │ │死亡之列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勢,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 │ │ │四、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寓大│ │ │廈管理條例第24條之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 │ │五、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 │ │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 │ │投標應買。 │ │ │六、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 │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 │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八、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佰貳拾萬捌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 │ │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陸拾肆萬貳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