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113北金職九字第146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4年2月18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所
      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3北金職九字第146號(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2
      年度司執佳字第207238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與債務人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
      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
      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 個月
      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
      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
      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
      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同時
      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
      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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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北金職字第146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207238號 財產所有人: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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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萬華區  │雙園  │三    │105         │ │302.18    │10000分之429│3,392,000元     │
│  ├───┼────┴───┴───┴──────┴─┴─────┴──────┴────────┤
│  │備考  │委託人:仁暉建設事業(股)有限公司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應買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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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35│臺北市萬華區雙│7層鋼 │七層:20.92           │雨遮5.57  │  全部  │9,850,000元       │
│  │    │園段三小段105 │筋混凝│合計:20.92           │          │        │                  │
│  │    │地號          │土造  │                      │          │        │                  │
│  │    │--------------│      │                      │          │        │                  │
│  │    │寶興街68巷29號│      │                      │          │        │                  │
│  │    │七樓          │      │                      │          │        │                  │
│  ├──┼───────┴───┴───────────┴─────┴────┴─────────┤
│  │備考│委託人:仁暉建設事業(股)公司,共同部分:雙園段三小段2537建號(含車位編號03、04、08、09、1│
│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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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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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2535建號建物經第三人賴億營稱由其使用,車位編號03、04、08、09、10亦由其│
│        │使用,使用期間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126年6月30日止,用以抵償債務人對其所負之債│
│        │務,故本件後不點交。                                                                    │
│        │二、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
│        │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即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
│        │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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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參佰貳拾肆萬貳仟元,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
│        │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陸拾肆萬玖仟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