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113北金職四字第155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4年2月25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彭盛聰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3北金職四字第155號(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3 年度司執戊字第20374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即L1、2抵押權人)與債務人彭盛聰間拍賣抵押 物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 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 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 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 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 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 ,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 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13年度北金職字第155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203748號 財產所有人:彭盛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新店區 │安德 │ │1010 │ │475.79 │451分之18 │4,416,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應買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986│新北市新店區安│5層樓 │4層 :75.28 │陽台9.94 │ 全部 │320,000元 │ │ │ │德段1010地號 │鋼筋混│合計:75.28 │ │ │ │ │ │ │--------------│凝土造│ │ │ │ │ │ │ │安忠路81巷2號4│ │ │ │ │ │ │ │ │樓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ㄧ、本件標的現場無水無電,除有一上下舖床架外,其餘為空屋,無增建,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 │ │二、法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地震受損、是否曾檢測為│ │ │海砂屋、輻射屋經列管等,經各該主管機關回覆未曾受理火災案件,惟於107年3月27日曾受理│ │ │救護─上吊案件(後需交由員警處理);經新店分局於113年11月6日函覆法院,本案拍賣之標│ │ │的是否曾有非自然死亡一事,查無資料可稽,請應買人注意。另本建物非列管之地震受創之建築物、│ │ │海砂屋(惟該建築物是否有高氣離子混凝土、地震受創等情,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未包含於│ │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記錄中,然法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 │ │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 │ │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 │ │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 │ │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應買人仍應自行查│ │ │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應買人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柒拾參萬陸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 │ │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拾肆萬捌仟元。 │ │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