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112桃金職二字第280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4年2月25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林君彥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2桃金職二字第280號(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2 年度司執華字第8295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債務人林君彥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 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 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 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 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 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 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 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 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12年度桃金職字第280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82958號 財產所有人:林君彥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龜山區 │文化 │ │350 │ │1308 │100000分之32│15,360,000元 │ │ │ │ │ │ │ │ │ │01 │ │ │ ├───┼────┴───┴───┴──────┴─┴─────┴──────┴────────┤ │ │備考 │其上建物為5009建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應買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009│桃園市龜山區文│15層樓│一層:127.98 │陽台23.37 │ 全部 │49,152,000元 │ │ │ │化段350地號 │房鋼筋│二層:126.21 │ │ │ │ │ │ │--------------│混凝土│合計:254.19 │ │ │ │ │ │ │桃園市龜山區文│造、一│ │ │ │ │ │ │ │化三路327之1號│般零售│ │ │ │ │ │ │ │ │場所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5089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一層78、79 │ │ │ │、80、88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於12年9月14日假扣押查封時5009建號建物現出租予第三人舒適圈健身股份有限公│ │ │司籌備處,據健身房員工林○銘稱健身房係與錦龍印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簽定租約,目前應還有6年│ │ │租期,租期至117年12月14日止,建物目前有滲水情形,但因要營業,已自行處理,不清楚有│ │ │無其他影交易價格之情形。另地政人員稱,5009建號建物均無增建。惟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 │ │查明注意,本件標的拍定後均不點交。 │ │ │二、本件拍賣標的5009建號建物之不動產謄本上載有一停車位編號78、79、80、88號,│ │ │惟其實際存否、正確編號及使用方式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又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亦不得以上│ │ │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仟肆佰伍拾壹萬貳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 │ │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仟貳佰玖拾萬參仟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350地號土地之使用分│ │ │區為林口特定區計畫(民國75年10月30日)之中心商業區,惟最新使用分區情形、開發及相關│ │ │之限制,應由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 │ │六、本件建物部分,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 │ │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 情形欄未特別 │ │ │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 │ │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由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願意揭露之資訊務│ │ │必完全真實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 │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異議,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 │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 │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 │ │八、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 │ │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 │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 └────┴────────────────────────────────────────────┘ 標別:乙 ┌─────────────────────────────────────────────────┐ │112年度桃金職字第280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82958號 財產所有人:林君彥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龜山區 │文化 │ │350 │ │1308 │100000分之43│20,480,000元 │ │ │ │ │ │ │ │ │ │28 │ │ │ ├───┼────┴───┴───┴──────┴─┴─────┴──────┴────────┤ │ │備考 │其上建物為5010建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應買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010│桃園市龜山區文│15層樓│一層:104.98 │陽台52.58 │ 全部 │60,160,000元 │ │ │ │化段350地號 │房鋼筋│二層:217.79 │ │ │ │ │ │ │--------------│混凝土│合計:322.77 │ │ │ │ │ │ │桃園市龜山區文│造、一│ │ │ │ │ │ │ │化三路327之2號│般零售│ │ │ │ │ │ │ │ │場所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5089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一層81、82 │ │ │ │、83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於12年9月14日假扣押查封時5010建號建物出租予第三人兆洋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 │ │司,目前為築間火鍋(營業中),其與錦龍印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簽定租約,租期至117年9月30│ │ │日止,店長在場稱建物目前無漏水,但不清楚有無其他影交易價格之情形。另地政人員稱,5010│ │ │建號建物均無增建。惟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標的拍定後均不點交。 │ │ │二、本件拍賣標的5010建號建物之不動產謄本上載有一停車位編號81、82、83號,惟其實│ │ │際存否、正確編號及使用方式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又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亦不得以上開車位│ │ │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仟零陸拾肆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 │ │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仟陸佰壹拾貳萬捌仟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本件第35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之中心商業區,上開│ │ │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 │ │,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 由請求撤銷拍定。 │ │ │六、本件建物部分,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 │ │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 情形欄未特別 │ │ │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 │ │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由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願意揭露之資訊務│ │ │必完全真實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 │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異議,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 │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 │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 │ │八、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 │ │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 │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