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113雲金職雨字第469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3雲金職雨字第469號(雲林 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己字第27255號)返還借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程英𤒈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中部分公司辦公室(請 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4年3月26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中清路一段89號17樓之1)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4年3月26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網址: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中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 │113年度雲金職字第469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27255號 財產所有人:程英𤒈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雲林縣│二崙鄉 │永定厝│ │478-1 │ │1752 │全部 │3,392,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調113年司執全23號卷。 │ ├─┼───┼────┬───┬───┬──────┬─┬─────┬──────┬────────┤ │2│雲林縣│二崙鄉 │永定厝│ │1827 │ │242.5 │全部 │1,644,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調113年司執全23號卷。 │ ├─┼───┼────┬───┬───┬──────┬─┬─────┬──────┬────────┤ │3│雲林縣│二崙鄉 │永定厝│ │1827-1 │ │30 │全部 │44,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水利地、調113年司執全23號卷。 │ ├─┼───┼────┬───┬───┬──────┬─┬─────┬──────┬────────┤ │4│雲林縣│二崙鄉 │永定厝│ │1827-2 │ │23 │全部 │34,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水利用地、調113年司執全23號卷。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50 │雲林縣二崙鄉永│農舍、│一層:167.99 │ │ 全部 │825,000元 │ │ │ │定厝段478-1、1│一層樓│合計:167.99 │ │ │ │ │ │ │827地號 │鋼鐵〔│ │ │ │ │ │ │ │--------------│有牆〕│ │ │ │ │ │ │ │雲林縣二崙鄉定│造 │ │ │ │ │ │ │ │安100之6號 │ │ │ │ │ │ │ ├──┼───────┴───┴───────────┴─────┴────┴─────────┤ │ │備考│建築完成日期:民國91年12月19日、調113年司執全23號卷。 │ ├─┼──┼───────┬───┬───────────┬─────┬────┬─────────┤ │2│364 │雲林縣二崙鄉永│住家用│增建第一層: 91.41 │增建雨遮20│ 全部 │1,032,000元 │ │ │ │定厝段478-1、1│、車庫│增建第二層:171.9 │.68 │ │ │ │ │ │827地號 │、儲藏│合 計:263.31 │ │ │ │ │ │ │--------------│室〔貨│ │ │ │ │ │ │ │雲林縣二崙鄉定│櫃〕、│ │ │ │ │ │ │ │安100之6號 │鋼鐵〔│ │ │ │ │ │ │ │ │有牆〕│ │ │ │ │ │ │ │ │造、鐵│ │ │ │ │ │ │ │ │皮造 │ │ │ │ │ │ ├──┼───────┴───┴───────────┴─────┴────┴─────────┤ │ │備考│本建物係同段350建號之增建建物、未保存登記、調113年司執全23號卷。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詳如使用情形欄所載 │ ├────┼────────────────────────────────────────────┤ │使用情形│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827─1、1827─2地號土地為水溝,定安100之6號建物(即 │ │ │350建號)基地坐落於1827、478─1地號土地上,為一棟鋼鐵造二層樓建物,內有貨梯, │ │ │建物後方有一貨櫃,又478─1地號土地上有種植作物及網室鐵架;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由其一人居│ │ │住使用,有些微漏水外,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 │ │除作物、網室鐵架、貨櫃等地上物不點交外,其餘得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點交之情事,法│ │ │院得不點交。 │ │ │二、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 │ │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應自行查證,審慎投標,以免受損。另依強制│ │ │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 │。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佰玖拾柒萬壹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參拾玖萬伍仟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 │ │五、建號364建物係增建部分,且部分建物占用鄰地,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 │ │被拆除之危險。 │ │ │六、拍賣標的478─1地號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 │ │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 │ │七、本標478─1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 │ │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 │ │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 │ │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 │ │人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與本件其他標的一併買受。 │ │ │八、本件350建號建物屬農舍,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於投標時檢具:(一)稅捐稽徵機│ │ │關開具應買人之最新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二)應買人最新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之│ │ │使用執照影本;(三)應買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並附於投標書,如提出之資料有不實而致使嗣後│ │ │未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則由應買人自行負責,不得向法院聲請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 │ │九、依雲林縣二崙鄉公所函,350建號建物為農舍(86二營使字第042號使用執照、91二營 │ │ │使字第100號使用執照),依法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所有權,且為使房地合一、土地整體開發 │ │ │利用,增加經濟價值,故應買人應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