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113桃金職七字第276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4年4月1日)起3個月內,向本
      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鄭榮仔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3桃金職七字第276號(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2
      年度司執金字第125797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與債
      務人鄭榮仔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
      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
      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
      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
      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
      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
      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
      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13年度桃金職字第276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125797號 財產所有人:鄭榮仔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大溪區  │介壽  │      │591         │  │54        │全部        │3,072,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員樹林段393-2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應買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85 │桃園市大溪區介│2層樓 │一層:45.75           │          │  全部  │512,000元         │
│  │    │壽段591地號   │房加強│二層:45.75           │          │        │                  │
│  │    │--------------│磚造、│合計:91.5            │          │        │                  │
│  │    │桃園市大溪區員│住家用│                      │          │        │                  │
│  │    │林路一段503巷1│      │                      │          │        │                  │
│  │    │6弄13衖2號    │      │                      │          │        │                  │
│  ├──┼───────┴───┴───────────┴─────┴────┴─────────┤
│  │備考│重測前員樹林段1379號                                                                    │
├─┼──┼───────┬───┬───────────┬─────┬────┬─────────┤
│2│1401│桃園市大溪區介│      │一層: 35.33          │          │  全部  │1,280,000元       │
│  │    │壽段591地號   │      │二層: 42.14          │          │        │                  │
│  │    │--------------│      │三層: 87.90          │          │        │                  │
│  │    │桃園市大溪區員│      │四層: 77.52          │          │        │                  │
│  │    │林路一段503巷1│      │合計:242.89          │          │        │                  │
│  │    │6弄13衖2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其中122.63平方公尺使用同段鄰地628-8、628-9地號,權屬非債務人所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查封時已出租第三人,租賃期間為112年12月1日至118年11月30日。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捌拾陸萬肆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
│        │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拾柒萬參仟元。                                                      │
│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
│        │六、本件標的建物據現場目視有壁癌情形。                                                  │
│        │七、第1401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        │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
│        │八、本件標的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進行拍賣。各標出價應達底價,以價高者得標。如有數標│
│        │拍定,且拍定價額超過本件執行之債權額時,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逕依上開標別次│
│        │序拍定。又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
│        │底價,仍不為拍定,縱已拍定,法院亦得職權撤銷拍定。                                      │
│        │九、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        │告內容為準。                                                                            │
└────┴────────────────────────────────────────────┘
標別:丙
┌─────────────────────────────────────────────────┐
│113年度桃金職字第276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125797號 財產所有人:鄭榮仔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大溪區  │南興  │      │1024        │  │639.11    │全部        │6,144,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埔頂段1199-1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雜林地,拍定後現況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佰壹拾肆萬肆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
│        │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貳拾貳萬玖仟元。                                                  │
│        │四、本件標的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 │
│        │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 │
│        │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
│        │五、本件標的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進行拍賣。各標出價應達底價,以價高者得標。如有數標│
│        │拍定,且拍定價額超過本件執行之債權額時,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逕依上開標別次│
│        │序拍定。又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
│        │底價,仍不為拍定,縱已拍定,法院亦得職權撤銷拍定。                                      │
│        │六、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        │告內容為準。                                                                            │
└────┴────────────────────────────────────────────┘
標別:丁
┌─────────────────────────────────────────────────┐
│113年度桃金職字第276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125797號 財產所有人:鄭榮仔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大溪區  │南興  │      │1018        │  │1043.47   │全部        │10,048,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埔頂段1199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雜林地,拍定後現況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零肆萬捌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
│        │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零壹萬元。                                                        │
│        │四、本件標的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 │
│        │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 │
│        │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
│        │五、本件標的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進行拍賣。各標出價應達底價,以價高者得標。如有數標│
│        │拍定,且拍定價額超過本件執行之債權額時,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逕依上開標別次│
│        │序拍定。又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
│        │底價,仍不為拍定,縱已拍定,法院亦得職權撤銷拍定。                                      │
│        │六、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        │告內容為準。                                                                            │
└────┴────────────────────────────────────────────┘
標別:戊
┌─────────────────────────────────────────────────┐
│113年度桃金職字第276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125797號 財產所有人:鄭榮仔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大溪區  │南興  │      │1025        │  │2347.05   │全部        │22,528,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埔頂段1194-4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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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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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部分為菜園及雞寮,拍定後現況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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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貳萬捌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
│        │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佰伍拾萬陸仟元。                                                    │
│        │四、本件標的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 │
│        │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 │
│        │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
│        │五、本件標的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進行拍賣。各標出價應達底價,以價高者得標。如有數標│
│        │拍定,且拍定價額超過本件執行之債權額時,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逕依上開標別次│
│        │序拍定。又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
│        │底價,仍不為拍定,縱已拍定,法院亦得職權撤銷拍定。                                      │
│        │六、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        │告內容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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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