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114雄金職未字第4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4雄金職未字第40號(高雄
      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玄字第101689號)變賣分割
      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財產所有人鄭春輝、王惠娟、葉俊
      雄、林振銘即林聰哲之繼承人、曾淑玉、王惠美、陳怡安
      即謝寶仁之繼承人、陳佳君即謝寶仁之繼承人、陳玫如即
      謝寶仁之繼承人、陳春雄即謝寶仁之繼承人、朱秀氣、陳
      美菱即張學明之繼承人、張雅惠即張學明之繼承人、張加
      憲即張學明之繼承人、劉蘇惠美、王麗美即卓萬得之繼承
      人、卓越濤即卓萬得之繼承人、洪王玉英、林璋、田瑞恩
      、顏永鴻、董淑英、劉國棟、陳其偉兼陳大正之繼承人、
      羅健志、歐石川、歐石鏡、歐素蘭、歐石龍、歐石榴、歐
      石城、歐素美、歐馨玫、歐奉君、劉安琪、劉安琮、許淑
      芳、陳其昀即陳大正之繼承人、陳其珍即陳大正之繼承人
      、羅士杰、林龍雨、張瑞益、林郁倫、歐馨琳、關永安即
      關海川之繼承人、關永平即關海川之繼承人、關永寧即關
      海川之繼承人、關永靖即關海川之繼承人、陳肇彬即陳柏
      雄之繼承人、蔡林雪雲即蔡斌森之繼承人、陳郭金梅即陳
      國揚之繼承人、蘇冠年即蘇李明燁之繼承人、張重武即張
      金龍之繼承人、應張蕙芬即張金龍之繼承人、張蕙芳即張
      金龍之繼承人、張蕙花即張金龍之繼承人、吳自權即張金
      龍之繼承人、張素貞即張金龍之繼承人、戴逢榮即戴永達
      之繼承人、媑國彥即媑張玉香之繼承人所有不動產有關事
      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4年6月18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4年6月18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
      :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高雄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
│114年度雄金職字第40號 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字第101689號 財產所有人:王惠娟、葉俊雄、曾淑玉、王惠 │
│美、朱秀氣、陳美菱即張學明之繼承人、劉蘇惠美、洪王玉英、林璋、田瑞恩、顏永鴻、董淑英、劉國棟、陳其│
│偉、羅健志、歐石川、歐石鏡、歐素蘭、歐石龍、歐石榴、歐石城、歐素美、歐馨玫、歐奉君、劉安琪、劉安琮│
│、許淑芳、羅士杰、林龍雨、張瑞益、林郁倫、歐馨琳、關永安即關海川之繼承人、關永平即關海川之繼承人、│
│關永寧即關海川之繼承人、關永靖即關海川之繼承人、陳肇彬即陳柏雄之繼承人、蔡林雪雲即蔡斌森之繼承人、│
│陳郭金梅即陳國揚之繼承人、蘇冠年即蘇李明燁之繼承人、張重武即張金龍之繼承人、應張蕙芬即張金龍之繼承│
│人、張蕙芳即張金龍之繼承人、張蕙花即張金龍之繼承人、吳自權即張金龍之繼承人、張素貞即張金龍之繼承人│
│、戴逢榮即戴永達之繼承人、媑國彥即媑張玉香之繼承人、林振銘即林聰哲之繼承人、陳其昀即陳大正之繼承人│
│、陳其珍即陳大正之繼承人、王麗美即卓萬得之繼承人、卓越濤即卓萬得之繼承人、張雅惠即張學明之繼承人、│
│張加憲即張學明之繼承人、陳春雄即謝寶仁之繼承人、陳玫如即謝寶仁之繼承人、陳佳君即謝寶仁之繼承人、陳│
│怡安即謝寶仁之繼承人、鄭春輝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新興區  │新興  │二    │368         │ │971       │6萬分之3923 │20,50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葉俊雄持分萬分之13,曾淑玉持分萬分之14,王惠美持分萬分之21,陳怡安即謝寶仁之繼│
│  │      │承人、陳佳君即謝寶仁之繼承人、陳玫如即謝寶仁之繼承人、陳春雄即謝寶仁之繼承人等四人公同│
│  │      │共有持分萬分之21、朱秀氣持分萬分之26,關永安、關永平、關永寧、關永靖等四人公同共有持分│
│  │      │萬分之1,陳美菱、張雅惠、張加憲等三人公同共有持分萬分之1,張重武、應張蕙芬、張蕙芳、張│
│  │      │蕙花、吳自權、張素貞六人公同共有持分萬分之1,劉蘇惠美持分萬分之1,王麗美、卓越濤等二人│
│  │      │公同共有持分萬分之2,洪王玉英持分萬分之1,林璋持分萬分之1,田瑞恩持分萬分之1、黃國彥持│
│  │      │分萬分之2,蔡林雪雲持分萬分之1,顏永鴻持分6萬分之465,董淑英持分6萬分之1718,劉國棟持 │
│  │      │分萬分之1,陳其偉持分萬分之2,羅健志持分萬分之19,歐石川持分8萬分之16,歐石鏡持分8萬分│
│  │      │之16,歐素蘭持分8萬分之16,歐石龍持分8萬分之16,歐石榴持分8萬分之16,歐石城持分8萬分之│
│  │      │16,歐素美持分8萬分之16,歐馨玫持分24萬分之16,歐馨琳持分24萬分之16,歐奉君持分24萬分 │
│  │      │之16,劉安琪持分2萬分之1,劉安琮持分2萬分之1,許淑芳持分萬分之1,陳其偉、陳其昀、陳其 │
│  │      │珍三人公同共有持分萬分之1,羅士杰持分萬分之19,林龍雨持分4萬分之19,張瑞益持分4萬分之 │
│  │      │19,林郁倫持分4萬分之19,王惠娟持分4萬分之19、陳肇彬持分萬分之5,蘇冠年持分萬分之1,陳│
│  │      │郭金梅持分萬分之19,戴逢榮持分萬分之44,林振銘持分萬分之13,鄭春輝持分萬分之22        │
├─┼───┼────┬───┬───┬──────┬─┬─────┬──────┬────────┤
│2│高雄市│新興區  │新興  │二    │368-1       │ │126       │6萬分之3923 │85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鄭春輝持分萬分之22、葉俊雄持分萬分之13,曾淑玉持分萬分之14,王惠美持分萬分之21│
│  │      │,陳怡安即謝寶仁之繼承人、陳佳君即謝寶仁之繼承人、陳玫如即謝寶仁之繼承人、陳春雄即謝寶│
│  │      │仁之繼承人等四人公同共有持分萬分之21,朱秀氣持分萬分之26,關永安、關永平、關永寧、關永│
│  │      │靖等四人公同共有持分萬分之1,陳美菱、張雅惠、張加憲等三人公同共有持分萬分之1,張重武、│
│  │      │應張蕙芬、張蕙芳、張蕙花、吳自權、張素貞六人公同共有持分萬分之1,劉蘇惠美持分萬分之1,│
│  │      │王麗美、卓越濤等二人公同共有持分萬分之2,洪王玉英持分萬分之1,林璋持分萬分之1、田瑞恩 │
│  │      │持分萬分之1,黃國彥持分萬分之2,蔡林雪雲持分萬分之1,顏永鴻持分6萬分之465,董淑英持分6│
│  │      │萬分之1718,劉國棟持分萬分之1,陳其偉持分萬分之2,羅健志持分萬分之19,歐石川持8萬分之 │
│  │      │16 ,歐石鏡持分8萬分之16,歐素蘭持分8萬分之16,歐石龍持分8萬分之16,歐石榴持分8分之16 │
│  │      │,歐石城持分8萬分之16,歐素美持分8萬分之16,歐馨玫持分24萬分之16,歐馨琳持分24萬分之16│
│  │      │,歐奉君持分24萬分之16,劉安琪持分2萬分之1,劉安琮持分2萬分之1,許淑芳持分萬分之1,陳 │
│  │      │其偉、陳其昀、陳其珍公同共有持分萬分之1,羅士杰持分萬分之19,林龍雨持分4萬分之19、張瑞│
│  │      │益持分4萬分之19,林郁倫持分4萬分之19,王惠娟持分4萬分之19、陳肇彬持分萬分之5,蘇冠年持│
│  │      │分萬分之1,陳郭金梅持分萬分之19,戴逢榮持分萬分之44,林振銘持分萬分之13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801 │高雄市新興區新│鋼筋混│2層 :754.63          │          │  全部  │10,190,000元      │
│  │    │興段二小段368 │凝土造│合計:754.63          │          │        │                  │
│  │    │地號          │12層樓│                      │          │        │                  │
│  │    │--------------│內之第│                      │          │        │                  │
│  │    │高雄市新興區林│2層   │                      │          │        │                  │
│  │    │森一路267之13 │      │                      │          │        │                  │
│  │    │至267之44號   │      │                      │          │        │                  │
│  ├──┼───────┴───┴───────────┴─────┴────┴─────────┤
│  │備考│所有權人鄭春輝持分千分之32、葉俊雄持分千分之18,曾淑玉持分千分之20,王惠美持分千分之30,│
│  │    │陳怡安即謝寶仁之繼承人、陳佳君即謝寶仁之繼承人、陳玫如即謝寶仁之繼承人、陳春雄即謝寶仁之│
│  │    │繼承人等四人公同共有持分千分之31,朱秀氣持分千分之38 ,關永安、關永平、關永寧、關永靖等 │
│  │    │人公同共有持分千分之4,陳美菱、張雅惠、張加憲等三人公同共有持分千分之4,張重武、應張蕙芬│
│  │    │、張蕙芳、張蕙花、吳自權、張素貞六人公同共有持分千分之4,劉蘇惠美持分千分之4,王麗美、卓│
│  │    │越濤等二人公同共有持分千分之8,洪王玉英持分千分之4,林璋持分千分之4,田瑞恩持分千分之4,│
│  │    │黃國彥持分千分之8,蔡林雪雲持分千分之4,顏永鴻持分千分之139,董淑英持分千分之398,劉國棟│
│  │    │持分千分之4,陳其偉持分千分之8,羅健志持分千分之26,歐石川持分8千分之22,歐石鏡持分8千分│
│  │    │之22,歐素蘭持分8千分之22,歐石龍持分8千分之22,歐石榴持分8千分之22,歐石城持分8千分之22│
│  │    │,歐素美持分8千分之22,歐馨玫持分2萬4千分之22,歐馨琳持分2萬4千分之22,歐奉君持分2萬4千 │
│  │    │分之22,劉安琪持分千分之2,劉安琮持分千分之2,許淑芳持分千分之4,陳其偉、陳其昀、陳其珍 │
│  │    │公同共有持分千分之4,羅士杰持分千分之26,林龍雨持分4千分之27,張瑞益持分4千分之27、林郁 │
│  │    │倫持分4千分之27,王惠娟持分4千分之27、陳肇彬持分千分之10,蘇冠年持分千分之4,陳郭金梅持 │
│  │    │分千分之27,戴逢榮持分千分之62,林振銘持分千分之18                                      │
├─┼──┼───────┬───┬───────────┬─────┬────┬─────────┤
│2│5995│高雄市新興區新│      │                      │陽台23.77 │  全部  │300,000元         │
│  │    │興段二小段368 │      │                      │          │        │                  │
│  │    │地號          │      │                      │          │        │                  │
│  │    │--------------│      │                      │          │        │                  │
│  │    │高雄市新興區林│      │                      │          │        │                  │
│  │    │森一路267之13 │      │                      │          │        │                  │
│  │    │至267之44號之 │      │                      │          │        │                  │
│  │    │未保存登記建物│      │                      │          │        │                  │
│  ├──┼───────┴───┴───────────┴─────┴────┴─────────┤
│  │備考│權利範圍如801建號所示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於民國110年10月7日現場執行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編號2土地為南華路207巷巷道,另其│
│        │上坐落有一建號,為其他土地共有人所有之地下二層,因此土地並無本件當事人單獨管領部分,拍定│
│        │後不點交;本件標的房屋據告稱原由第三人菲夢絲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現為空屋,拍定後點│
│        │交,內部以水泥牆、木板或大理石分隔成多個房間,依照第三人公司遺留現場之逃生避難疏散圖及現│
│        │場狀況,約略分隔成31房間及大廳、陽台,除主要入口外,另有一逃生梯,而本件房屋內部有天花│
│        │板崩塌、鋼筋外露、裝潢破損之情形,現場遺留機械、冷氣、洗衣機等,惟似已不堪用。大樓管理員│
│        │現場告稱本件房屋積欠管理費數年,管委會已起訴請求,而據債權人陳報,本件房屋管理費每月一坪│
│        │新台幣50元。另據鑑價報告所載,使用分區368地號土地為第四種商業區,368─1地號土地│
│        │為道路用地,標的位於都市計畫區內,規劃完善,生活機能佳,房屋建築密度高,現況已閒置多年,│
│        │經詢管理員後得知建物已舊有些地方會漏水,已斷電,惟如欲使用收益尚需經相當整修方可。本件拍│
│        │定後除建物依現況點交外,其餘均不點交。至於實際詳情及使用現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仟壹佰捌拾肆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佰參拾陸萬捌仟元。(如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日後欲領回保證金時,除有符合│
│        │    司法院訂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第4點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情形外,│
│        │    本國人僅以共同受款人之「聯名帳戶」為限,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注意。)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件勘估標的據告稱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
│        │    。                                                                                  │
│        │六、本件5995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
│        │    標人注意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                                                │
│        │七、本件係判決變價分割,債權人、債務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應│
│        │    就本件全部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
│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電瓦斯費│
│        │    、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上開費用│
│        │    等繳清事宜。                                                                        │
│        │九、經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
│        │    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
│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        │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十一、應買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
│        │      並指定受款人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十三、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
│        │      C‧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