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拍賣不動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113雄金職辰字第328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4年4月28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駱世傑即駱昌鈞及林月英之繼
      承人、駱世祥即駱昌鈞及林月英之繼承人、駱時晹即駱昌
      鈞及林月英之繼承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3雄金職辰字第328號(高雄地方法院案號:
      113年度司執讓字第5407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駱世傑即駱昌鈞及林月英之繼承人、
      駱世祥即駱昌鈞及林月英之繼承人、駱時晹即駱昌鈞及林
      月英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
      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
      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
      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
      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
      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
      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
      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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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度雄金職字第328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54077號 財產所有人:駱世傑即駱昌鈞及林月英之繼承 │
│                                   人、駱世祥即駱昌鈞及林月英之 │
│                                   繼承人、駱時晹即駱昌鈞及林月 │
│                                   英之繼承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大寮區  │後庄  │      │235         │ │1209.56   │10000分之166│858,000元       │
│  ├───┼────┴───┴───┴──────┴─┴─────┴──────┴────────┤
│  │備考  │公同共有                                                                              │
├─┼───┼────┬───┬───┬──────┬─┬─────┬──────┬────────┤
│2│高雄市│大寮區  │後庄  │      │235-1       │ │24.43     │10000分之166│6,400元         │
│  ├───┼────┴───┴───┴──────┴─┴─────┴──────┴────────┤
│  │備考  │公同共有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62 │高雄市大寮區後│5層樓 │四層:63.15           │陽台8.72  │  全部  │1,216,000元       │
│  │    │庄段235地號   │鋼筋混│合計:63.15           │          │        │                  │
│  │    │--------------│凝土造│                      │          │        │                  │
│  │    │高雄市大寮區後│      │                      │          │        │                  │
│  │    │庄街97號4樓   │      │                      │          │        │                  │
│  ├──┼───────┴───┴───────────┴─────┴────┴─────────┤
│  │備考│公同共有                                                                                │
├─┼──┼───────┬───┬───────────┬─────┬────┬─────────┤
│2│369 │高雄市大寮區後│      │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          │ 15分之1│64,000元          │
│  │    │庄段235地號   │      │   54.3            │          │        │                  │
│  │    │--------------│      │合計:54.3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公同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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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拍賣之不動產於113年9月24日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235─1地號土地│
│        │為民昌街88號至100號建物前之道路,編號1建物屋內灰塵、垃圾滿布、壁癌嚴重,陽台窗戶均│
│        │無玻璃、廁所及部分房間無門窗,顯然無人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拍│
│        │定後235─1地號土地不點交,編號1建物依現況點交,但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
│        │交,如因債權人陳報與事實不符致無法點交,本院得撤銷拍定。拍定後應於30日內陳報需否點交,│
│        │逾期未陳報即視為毋庸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壹拾肆萬肆仟肆佰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
│        │    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拾貳萬玖仟元。(如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日後欲領回保證金時,除有符合司法│
│        │    院訂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第4點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情形外,本國│
│        │    人僅以共同受款人之「聯名帳戶」為限,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注意。)                        │
│        │四、本件不動產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據鑑價報告,本件土地使用分區,235地號為住宅區、235─1地號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
│        │    用分區情形及有無變更,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        │六、本件建物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其他情│
│        │    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據查封時債權人代理人稱有嚴重漏水,有無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
│        │    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上開瑕疵為由聲請撤銷拍賣。                                    │
│        │七、拍賣之動產為集合(居)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
│        │    如有定點交條件者,僅就建物部分點交,其餘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等不點交。          │
│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
│        │    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九、本件債務人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請投標人自行│
│        │    查明,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之繳清事│
│        │    宜。                                                                                │
│        │十、本件拍賣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隨主建物所有權之移轉併同移轉。共有部分及其他登記事項,均詳│
│        │    如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                                                              │
│        │十一、投標人須於開標時在場,否則投標無效。投標人應提出之身分證明、應買資格等證明文件應附│
│        │      於投標書,如未檢附證明文件,其投標無效。                                          │
│        │十二、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並│
│        │      指定受款人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如須指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
│        │      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簽名或蓋章)。                            │
│        │十三、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起公告三個月應買。                            │
│        │十四、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
│        │      C‧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