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 發文字號:113投金職土字第221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3投金職土字第221號(南投 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德字第33113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馮淑惠、辜建成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中部分公司辦公室(請 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4年6月4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開標室 (台中 市北區中清路一段89號17樓之1)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4年6月4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 :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中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13年度投金職字第221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33113號 財產所有人:辜建成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竹山鎮 │雲林 │ │846 │ │3.00 │2分之1 │50,000元 │ │ ├───┼────┴───┴───┴──────┴─┴─────┴──────┴────────┤ │ │備考 │辜建成 │ ├─┼───┼────┬───┬───┬──────┬─┬─────┬──────┬────────┤ │2│南投縣│竹山鎮 │菩提 │ │1412-2 │ │99.00 │全部 │5,400,000元 │ │ ├───┼────┴───┴───┴──────┴─┴─────┴──────┴────────┤ │ │備考 │辜建成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94 │南投縣竹山鎮菩│住家用│一層 : 49.09 │ │ 全部 │1,500,000元 │ │ │ │提段1412-2地號│、鋼筋│二層 : 49.09 │ │ │ │ │ │ │--------------│混凝土│三層 : 49.09 │ │ │ │ │ │ │前山路一段98巷│造、3 │屋頂突出物: 7.02 │ │ │ │ │ │ │25弄86號 │層 │合 計:154.29 │ │ │ │ │ ├──┼───────┴───┴───────────┴─────┴────┴─────────┤ │ │備考│辜建成 │ ├─┼──┼───────┬───┬───────────┬─────┬────┬─────────┤ │2│594-│南投縣竹山鎮菩│住家用│一層 :34.53 │ │ 全部 │440,000元 │ │ │1 │提段1412-2地號│、RC造│二層 : 9.57 │ │ │ │ │ │ │--------------│、鋼筋│三層 : 9.57 │ │ │ │ │ │ │前山路一段98巷│混凝土│屋頂突出物:42.07 │ │ │ │ │ │ │25弄86號 │造、採│合 計:95.74 │ │ │ │ │ │ │ │光罩、│ │ │ │ │ │ │ │ │烤漆浪│ │ │ │ │ │ │ │ │板、3 │ │ │ │ │ │ │ │ │層 │ │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846地號土地現遭未保存登記建物占用,無路可達,│ │ │土地狹窄;1412─2地號土地上坐落594建號建物,經檢視查封建物有增建(暫編594─1│ │ │建號);據債務人之子在場陳稱:594建號建物係由其及伯父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係債│ │ │務人無償供其及伯父居住,已居住於此30年左右,部分有壁癌。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無租│ │ │及出借等情事。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據鑑價報告記載:846地號土地形狀為長方形,地勢平坦,為畸零地,無臨路,現況上有未保│ │ │存登記建物;1412─2地號土地形狀為長方形,地勢平坦,上有594建號建物及未保存登記建│ │ │物594─1建號建物,現況為住家用,維護情況尚可,部份有壁癌情況。 │ │ │三、拍賣之594─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 │ │之危險。 │ │ │四、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都市計畫住宅區。 │ │ │五、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六、本件拍賣之846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且846地號│ │ │土地上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未一併估價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 │,請應買人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佰參拾玖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捌仟元。 │ └────┴────────────────────────────────────────────┘ 標別:2 ┌─────────────────────────────────────────────────┐ │113年度投金職字第221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33113號 財產所有人:辜建成、馮淑惠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竹山鎮 │菩提 │ │1359-2 │ │48.00 │2分之1 │1,020,000元 │ │ ├───┼────┴───┴───┴──────┴─┴─────┴──────┴────────┤ │ │備考 │馮淑惠 │ ├─┼───┼────┬───┬───┬──────┬─┬─────┬──────┬────────┤ │2│南投縣│竹山鎮 │菩提 │ │1359-3 │ │19.00 │全部 │810,000元 │ │ ├───┼────┴───┴───┴──────┴─┴─────┴──────┴────────┤ │ │備考 │馮淑惠 │ ├─┼───┼────┬───┬───┬──────┬─┬─────┬──────┬────────┤ │3│南投縣│竹山鎮 │菩提 │ │1359-4 │ │81.00 │全部 │3,440,000元 │ │ ├───┼────┴───┴───┴──────┴─┴─────┴──────┴────────┤ │ │備考 │馮淑惠 │ ├─┼───┼────┬───┬───┬──────┬─┬─────┬──────┬────────┤ │4│南投縣│竹山鎮 │菩提 │ │1377 │ │210.00 │全部 │8,900,000元 │ │ ├───┼────┴───┴───┴──────┴─┴─────┴──────┴────────┤ │ │備考 │馮淑惠 │ ├─┼───┼────┬───┬───┬──────┬─┬─────┬──────┬────────┤ │5│南投縣│竹山鎮 │菩提 │ │1378 │ │75.00 │30分之19 │2,020,000元 │ │ ├───┼────┴───┴───┴──────┴─┴─────┴──────┴────────┤ │ │備考 │馮淑惠 │ ├─┼───┼────┬───┬───┬──────┬─┬─────┬──────┬────────┤ │6│南投縣│竹山鎮 │菩提 │ │1380 │ │1343.00 │全部 │56,880,000元 │ │ ├───┼────┴───┴───┴──────┴─┴─────┴──────┴────────┤ │ │備考 │馮淑惠 │ ├─┼───┼────┬───┬───┬──────┬─┬─────┬──────┬────────┤ │7│南投縣│竹山鎮 │菩提 │ │1380-2 │ │16.00 │全部 │680,000元 │ │ ├───┼────┴───┴───┴──────┴─┴─────┴──────┴────────┤ │ │備考 │馮淑惠 │ ├─┼───┼────┬───┬───┬──────┬─┬─────┬──────┬────────┤ │8│南投縣│竹山鎮 │菩提 │ │1380-7 │ │11.00 │全部 │170,000元 │ │ ├───┼────┴───┴───┴──────┴─┴─────┴──────┴────────┤ │ │備考 │馮淑惠 │ ├─┼───┼────┬───┬───┬──────┬─┬─────┬──────┬────────┤ │9│南投縣│竹山鎮 │菩提 │ │1378 │ │75.00 │30分之1 │110,000元 │ │ ├───┼────┴───┴───┴──────┴─┴─────┴──────┴────────┤ │ │備考 │辜建成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載: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1359─2、1359─3、1359─4、1377│ │ │、1378、1380、1380─2、1380─7地號土地七筆有相接且均呈不規則狀,除13│ │ │59─2、1359─4、1380─2、1378地號土地單面鄰路外,其餘大都不直接鄰路,目│ │ │前為住宅區間之水泥及雜草空地;1380─7地號土地現為巷道使用;據債權人代理人稱:除13│ │ │80─7地號土地供公眾通行使用外,其餘土地均為雜草空地,係債務人無償提供周遭鄰居停車使用│ │ │用。本件拍定後除1359─2、1378及1380─7(供公眾通行使用之道路)地號土地不點交│ │ │,其餘地號土地均現況點交。 │ │ │二、據鑑價報告記載:1359─2、1359─3、1359─4、1377、1378、138│ │ │0、1380─2地號土地七筆土地相毗鄰,西北側臨大忠路,東南側臨大榮路,形狀呈不規則狀,│ │ │地勢平坦,現況為水泥空地及部分雜草等;1380─7地號土地呈近梯形,地勢平坦,現況為4公│ │ │尺巷道使用。 │ │ │三、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均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用地。 │ │ │四、不動產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五、本件拍賣之1359─2、1378地號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 │ │買權,惟應就本件所拍賣之土地均一併承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9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仟肆佰零參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仟肆佰捌拾萬陸仟元。 │ └────┴────────────────────────────────────────────┘ 標別:3 ┌─────────────────────────────────────────────────┐ │113年度投金職字第221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33113號 財產所有人:辜建成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竹山鎮 │圓山 │ │33-2 │ │3684.84 │全部 │1,120,000元 │ │ ├───┼────┴───┴───┴──────┴─┴─────┴──────┴────────┤ │ │備考 │辜建成 │ ├─┼───┼────┬───┬───┬──────┬─┬─────┬──────┬────────┤ │2│南投縣│竹山鎮 │圓山 │ │33-6 │ │3513.75 │全部 │1,070,000元 │ │ ├───┼────┴───┴───┴──────┴─┴─────┴──────┴────────┤ │ │備考 │辜建成 │ ├─┼───┼────┬───┬───┬──────┬─┬─────┬──────┬────────┤ │3│南投縣│竹山鎮 │圓山 │ │33-7 │ │3684.84 │全部 │1,120,000元 │ │ ├───┼────┴───┴───┴──────┴─┴─────┴──────┴────────┤ │ │備考 │辜建成 │ ├─┼───┼────┬───┬───┬──────┬─┬─────┬──────┬────────┤ │4│南投縣│竹山鎮 │圓山 │ │33-8 │ │3855.94 │全部 │1,170,000元 │ │ ├───┼────┴───┴───┴──────┴─┴─────┴──────┴────────┤ │ │備考 │辜建成 │ ├─┼───┼────┬───┬───┬──────┬─┬─────┬──────┬────────┤ │5│南投縣│竹山鎮 │圓山 │ │58-1 │ │1153.04 │全部 │350,000元 │ │ ├───┼────┴───┴───┴──────┴─┴─────┴──────┴────────┤ │ │備考 │辜建成 │ ├─┼───┼────┬───┬───┬──────┬─┬─────┬──────┬────────┤ │6│南投縣│竹山鎮 │圓山 │ │58-4 │ │2520.00 │全部 │770,000元 │ │ ├───┼────┴───┴───┴──────┴─┴─────┴──────┴────────┤ │ │備考 │辜建成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6 │南投縣竹山鎮圓│儲藏室│一層:58.37 │ │ 全部 │300,000元 │ │ │ │山段58-4地號 │、C型 │合計:58.37 │ │ │ │ │ │ │--------------│鋼架鐵│ │ │ │ │ │ │ │安山路81之2號 │皮 │ │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載: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33─2、33─6、33─7、33─8地號土地四筆│ │ │互有相連,連結後呈不規則狀,係無路可達之雜竹林山坡地,地勢陡峭;另33─7、33─8地號│ │ │土地部分種植茶園;58─1、58─4地號土地兩筆相連,連結後呈不規則狀,土地東南側有臨路│ │ │,大部分為茶園;58─4地號土地上有部分為雜草空地,另有一間門牌號碼為「安山路81之2號│ │ │」之一樓鐵皮建物(經暫編26建號)。據債務人之子在場稱:26建號建物裡面放置簡易家俱及雜物│ │ │,茶園及建物係其父子在種植及管理使用。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及建物為債務人占有使用,本件│ │ │拍定後點交。 │ │ │二、據鑑價報告記載:33─2、33─6、33─7、33─8地號土地為四塊相連土地,地形為│ │ │不規則狀,地勢為斜坡,未臨接道路;33─2、33─6地號土地現況為雜竹、雜木林;33─7│ │ │、33─8地號土地現況為茶園、部分雜竹林;58─1、58─4地號土地為2塊相連土地,地形│ │ │呈不規則狀,地勢為斜坡,有道路可抵達,實際路況應以地政機關指界為主;58─1地號土地現況│ │ │為茶園;58─4地號土地現況為鐵皮屋坐落(安山路81之2號),部分茶園、雜草。 │ │ │三、拍賣之26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 │。 │ │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 │ │五、拍賣土地均為林地,無三七五租約,除依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 │ │國人,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市)主管機關同意,報│ │ │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 │ │六、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 │ │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 │ │ │七、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佰玖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