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114雄金職未字第99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4雄金職未字第99號(高雄
      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讓字第91001號)清償票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谷娟娟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4年6月18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4年6月18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
      :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高雄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14年度雄金職字第99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91001號 財產所有人:谷娟娟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前鎮區  │盛興  │一    │1684        │  │734       │10000分之240│8,320,000元     │
│  ├───┼────┴───┴───┴──────┴─┴─────┴──────┴────────┤
│  │備考  │第四種商業區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604│高雄市前鎮區盛│12層樓│12樓層:134.08        │陽台9.57  │  全部  │1,088,000元       │
│  │    │興段一小段1684│鋼筋混│合  計:134.08        │          │        │                  │
│  │    │地號          │凝土造│                      │          │        │                  │
│  │    │--------------│      │                      │          │        │                  │
│  │    │高雄市前鎮區和│      │                      │          │        │                  │
│  │    │平二路193號12 │      │                      │          │        │                  │
│  │    │樓之1         │      │                      │          │        │                  │
│  ├──┼───────┴───┴───────────┴─────┴────┴─────────┤
│  │備考│                                                                                        │
├─┼──┼───────┬───┬───────────┬─────┬────┬─────────┤
│2│2609│高雄市前鎮區盛│      │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          │ 10000分│320,000元         │
│  │    │興段一小段1684│      │   1623.48         │          │  之246 │                  │
│  │    │地號          │      │合計:1623.48         │          │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拍賣之不動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查封(履勘)時,滿屋垃圾,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務│
│        │人自行使用,據管理員稱,債務人無停車位,迄今積欠113年4月到11月管理費新臺幣15,2│
│        │04元、12月尚未繳納;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如債權人所述屬實,本件拍賣之不│
│        │動產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如因債權人陳報與事實不符致│
│        │無法點交,本院得撤銷拍定。拍定後應於30日內陳報需否點交,逾期未陳報即視為毋庸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玖佰柒拾貳萬捌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玖拾肆萬陸仟元。(如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日後欲領回保證金時,除有符合│
│        │    司法院訂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第4點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情形外,│
│        │    本國人僅以共同受款人之「聯名帳戶」為限,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注意。)                    │
│        │四、本件分2標拍賣,為各標內之標的物則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本件依各標順序開標│
│        │    ,如拍賣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土地增值稅及執行費用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
│        │    ,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如有拍定,本院仍得於計算分配確定後撤銷拍定。債務人得事先或於開│
│        │    標前到場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本件建物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其他情│
│        │    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查封時債權人代理人稱均無,有無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        │    拍定後不得以有上開瑕疵為由聲請撤銷拍賣。                                            │
│        │六、拍賣之不動產為集合(居)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
│        │    件如有定點交條件者,僅就建物部分點交,其餘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等不點交。        │
│        │七、據鑑價報告,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如附表備考欄所示;惟實際使用分區情形及有無變更,請投標人│
│        │    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
│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
│        │    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九、本件債務人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社區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
│        │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社區規約及是否有積欠│
│        │    公共基金、管理費之繳清事宜。                                                        │
│        │十、本件拍賣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隨主建物所有權之移轉併同移轉。共有部分及其他登記事項,均詳│
│        │    如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                                                              │
│        │十一、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並│
│        │      指定受款人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如須指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
│        │      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簽名或蓋章)。                            │
│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三次拍賣)。        │
│        │十三、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
│        │      C‧COM‧TW                                                                  │
└────┴────────────────────────────────────────────┘
標別:2
┌─────────────────────────────────────────────────┐
│114年度雄金職字第99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91001號 財產所有人:谷娟娟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鳳山區  │牛潮埔│      │613         │  │509       │3000分之100 │832,000元       │
│  ├───┼────┴───┴───┴──────┴─┴─────┴──────┴────────┤
│  │備考  │法定空地0.0195公頃,第三種住宅區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020│高雄市鳳山區牛│5層樓 │四樓層:46.12         │陽台9.87  │  全部  │896,000元         │
│  │    │潮埔段613地號 │鋼筋混│合  計:46.12         │          │        │                  │
│  │    │--------------│凝土造│                      │          │        │                  │
│  │    │高雄市鳳山區北│      │                      │          │        │                  │
│  │    │平路202巷40之5│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拍賣之不動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查封(履勘)時,屋內垃圾灰塵滿布,據債權人代理人於民│
│        │國113年9月25日陳報,經詢鄰居稱無人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如債│
│        │權人所述屬實,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        │如因債權人陳報與事實不符致無法點交,本院得撤銷拍定。拍定後應於30日內陳報需否點交,逾期│
│        │未陳報即視為毋庸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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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捌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拾肆萬陸仟元。(如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日後欲領回保證金時,除有符合司法│
│        │    院訂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第4點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情形外,本國│
│        │    人僅以共同受款人之「聯名帳戶」為限,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注意。)                        │
│        │四、本件分2標拍賣,為各標內之標的物則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本件依各標順序開標│
│        │    ,如拍賣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土地增值稅及執行費用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
│        │    ,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如有拍定,本院仍得於計算分配確定後撤銷拍定。債務人得事先或於開│
│        │    標前到場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本件建物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其他情│
│        │    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查封時債權人代理人稱另行具狀查報,經債權人代理人於民國11│
│        │    3年9月25日陳報,不清楚查封之建物有無上列情事,經通知債務人陳報而未陳報,有無上開│
│        │    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上開瑕疵為由聲請撤銷拍賣。                    │
│        │六、拍賣之不動產為集合(居)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
│        │    件如有定點交條件者,僅就建物部分點交,其餘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等不點交。        │
│        │七、據鑑價報告,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如附表備考欄所示;惟實際使用分區情形及有無變更,請投標人│
│        │    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
│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
│        │    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九、本件債務人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社區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
│        │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社區規約及是否有積欠│
│        │    公共基金、管理費之繳清事宜。                                                        │
│        │十、本件拍賣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隨主建物所有權之移轉併同移轉。共有部分及其他登記事項,均詳│
│        │    如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                                                              │
│        │十一、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並│
│        │      指定受款人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如須指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
│        │      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簽名或蓋章)。                            │
│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三次拍賣)。        │
│        │十三、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
│        │      C‧COM‧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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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