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拍賣不動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114雄金職未字第64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4年6月2日)起3個月內,向本 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楊玉惠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4雄金職未字第64號(高雄地方法院案號: 113年度司執莊字第43722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與債務人楊玉惠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 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 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 (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 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 ,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 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 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 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14年度雄金職字第64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43722號 財產所有人:楊玉惠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林園區 │東隆 │ │137 │ │111.43 │全部 │2,88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1 │高雄市林園區東│2層樓 │1樓層: 67.86 │ │ 全部 │160,000元 │ │ │ │隆段137地號 │加強磚│2樓層: 52.07 │ │ │ │ │ │ │--------------│造 │騎樓 : 9.35 │ │ │ │ │ │ │高雄市林園區五│ │合 計:129.28 │ │ │ │ │ │ │福路249巷5弄8 │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 │ ├─┼──┼───────┬───┬───────────┬─────┬────┬─────────┤ │2│98 │高雄市林園區東│ │屋頂突出物:2.9 │ │ 全部 │3,200元 │ │ │ │隆段137地號 │ │合 計:2.9 │ │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之未保│ │ │ │ │ │ │ │ │存登記建物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據民國113年5月21日查封暨測量筆錄記載,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標的物現無人居住,屋內堆放│ │ │塑膠椅及辦桌器具,為第三人李○安(地址為五福路249巷5弄7號)放置,房屋有嚴重漏水情形。│ │ │投標或應買人應自行再確認拍賣標的狀況。如有發現與公告使用情形不符,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佰零肆萬參仟貳佰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 │ │ 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拾萬玖仟元。請投標人注意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 │ │ 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並注意背書記載 (有無禁止背書或是否背書連續),需可入國 │ │ │ 庫。依108年6月10日秘台廳民二字第1080013309號司法院秘書長函說明,為兼│ │ │ 顧案款匯撥安全避免執行程序涉入案款受領人內部關係為認定,除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 │ │ 參考要點第4點第1項但書、第2項情形外,2人以上之本國人共同投標領回保證金時應以保證│ │ │ 金本人名義之帳戶為限,即需提出共同投標人「聯名帳戶」匯款受領發還。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件拍賣標的現由第三人李○安占有使用中,拍定後不點交。 │ │ │六、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將來有被訴請│ │ │ 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 │ │七、投標或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 │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差額價金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 │ │ 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或撤拍。 │ │ │八、如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有三七五租約、│ │ │ 農地重劃區耕地、污染控制場等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查明向本│ │ │ 院陳報。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標的物投標或應買人就│ │ │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或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或應買後主張。 │ │ │九、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起公告三個月應買。 │ │ │十、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C│ │ │ ‧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