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拍賣不動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114雄金職未字第64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4年6月2日)起3個月內,向本
      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楊玉惠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4雄金職未字第64號(高雄地方法院案號:
      113年度司執莊字第43722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與債務人楊玉惠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
      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
      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
      (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
      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
      ,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
      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
      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
      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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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度雄金職字第64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43722號 財產所有人:楊玉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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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林園區  │東隆  │      │137         │  │111.43    │全部        │2,88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1  │高雄市林園區東│2層樓 │1樓層: 67.86         │          │  全部  │160,000元         │
│  │    │隆段137地號   │加強磚│2樓層: 52.07         │          │        │                  │
│  │    │--------------│造    │騎樓 :  9.35         │          │        │                  │
│  │    │高雄市林園區五│      │合 計:129.28         │          │        │                  │
│  │    │福路249巷5弄8 │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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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高雄市林園區東│      │屋頂突出物:2.9       │          │  全部  │3,200元           │
│  │    │隆段137地號   │      │合      計:2.9       │          │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之未保│      │                      │          │        │                  │
│  │    │存登記建物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據民國113年5月21日查封暨測量筆錄記載,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標的物現無人居住,屋內堆放│
│        │塑膠椅及辦桌器具,為第三人李○安(地址為五福路249巷5弄7號)放置,房屋有嚴重漏水情形。│
│        │投標或應買人應自行再確認拍賣標的狀況。如有發現與公告使用情形不符,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佰零肆萬參仟貳佰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
│        │    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拾萬玖仟元。請投標人注意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
│        │    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並注意背書記載 (有無禁止背書或是否背書連續),需可入國 │
│        │    庫。依108年6月10日秘台廳民二字第1080013309號司法院秘書長函說明,為兼│
│        │    顧案款匯撥安全避免執行程序涉入案款受領人內部關係為認定,除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
│        │    參考要點第4點第1項但書、第2項情形外,2人以上之本國人共同投標領回保證金時應以保證│
│        │    金本人名義之帳戶為限,即需提出共同投標人「聯名帳戶」匯款受領發還。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件拍賣標的現由第三人李○安占有使用中,拍定後不點交。                              │
│        │六、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將來有被訴請│
│        │    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
│        │七、投標或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        │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差額價金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
│        │    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或撤拍。                                    │
│        │八、如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有三七五租約、│
│        │    農地重劃區耕地、污染控制場等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查明向本│
│        │    院陳報。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標的物投標或應買人就│
│        │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或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或應買後主張。              │
│        │九、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起公告三個月應買。                                │
│        │十、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C│
│        │    ‧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