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113桃金職九字第241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3桃金職九字第241號(桃園 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新字第114593號)給付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蘇彩雪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4年9月24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4年9月24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網址: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13年度桃金職字第241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114593號 財產所有人:蘇彩雪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桃園區 │中路 │ │1678-56 │ │89 │1分之1 │14,538,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167│桃園市桃園區中│1層加 │一層:67.04 │ │ 1分之1 │544,800元 │ │ │ │路段1678-56地 │強磚造│騎樓: 8.08 │ │ │ │ │ │ │號 │、住家│合計:75.12 │ │ │ │ │ │ │--------------│用 │ │ │ │ │ │ │ │桃園市桃園區復│ │ │ │ │ │ │ │ │興路418巷50號 │ │ │ │ │ │ │ ├──┼───────┴───┴───────────┴─────┴────┴─────────┤ │ │備考│ │ ├─┼──┼───────┬───┬───────────┬─────┬────┬─────────┤ │2│2666│桃園市桃園區中│1層 │1層 :3.83 │ │ 1分之1 │16,800元 │ │ │0 │路段1678-56地 │ │合計:3.83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桃園市桃園區復│ │ │ │ │ │ │ │ │興路418巷50號 │ │ │ │ │ │ │ ├──┼───────┴───┴───────────┴─────┴────┴─────────┤ │ │備考│使用鄰地1678-7地號面積3.83平方公尺。且土地權屬非債務人所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記載,該標的物作為商行使用,承租人為藍☉☉,債務人稱僅口頭契約,每月租金約│ │ │15000元。另有門與門牌48號建物(非本件標的)相通。 │ │ │二、據鑑價報告所載,建物外觀老舊;另依桃園地政事務所測量成果圖所載,1167建號有部分滅│ │ │失(面積1•66平方公尺),惟債務人並未辦理。 │ │ │三、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 │ │減價金。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 │ │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 │ │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 │ │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 │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 │ │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伍佰零玖萬玖仟陸佰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零貳萬元。 │ │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 │ │五、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第26660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 │ │別注意,於應買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 │ │ │(1)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 │ │險。 │ │ │(2)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 │ │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 │ │ │六、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桃園市都市計畫(民國61年01月12日)住宅區,請應買人參考,如有相│ │ │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買人自│ │ │行查明。 │ │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 │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 │ │八、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 │ │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標別:乙 ┌─────────────────────────────────────────────────┐ │113年度桃金職字第241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114593號 財產所有人:蘇彩雪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桃園區 │峨眉 │ │458 │ │135.5 │1分之1 │17,215,2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71 │桃園市桃園區峨│2層加 │一層 : 76.18 │ │ 全部 │4,332,000元 │ │ │ │眉段458地號 │強磚造│二層 : 80.59 │ │ │ │ │ │ │--------------│、住家│屋頂突出物: 15 │ │ │ │ │ │ │桃園市桃園區峨│用 │騎樓 : 3.86 │ │ │ │ │ │ │眉四街13號 │ │夾層 : 23.27 │ │ │ │ │ │ │ │ │合 計:198.9 │ │ │ │ │ ├──┼───────┴───┴───────────┴─────┴────┴─────────┤ │ │備考│ │ ├─┼──┼───────┬───┬───────────┬─────┬────┬─────────┤ │2│834 │桃園市桃園區峨│三層 │一層 : 11.21 │陽台16.28 │ 全部 │1,724,400元 │ │ │ │眉段458地號 │ │三層 : 51.52 │ │ │ │ │ │ │--------------│ │夾層一層: 52.91 │ │ │ │ │ │ │桃園市桃園區峨│ │合 計:115.64 │ │ │ │ │ │ │眉四街13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記載,該標的物現為債務人與家人自住使用,經地政人員測量後部分樓層有增建,樓│ │ │梯間有油漆剝落之情形,頂層全為加蓋,置有神祠。 │ │ │二、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 │ │減價金。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 │ │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 │ │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 │ │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 │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 │ │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0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柒萬壹仟陸佰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佰陸拾伍萬伍仟元。 │ │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 │ │五、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第834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別注│ │ │意,於應買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 │ │ │(1)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 │ │險。 │ │ │(2)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 │ │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 │ │ │六、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3年02月10日)住宅區,請應買人參考,如有│ │ │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買人│ │ │自行查明。 │ │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 │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 │ │八、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 │ │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標別:丙 ┌─────────────────────────────────────────────────┐ │113年度桃金職字第241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114593號 財產所有人:蘇彩雪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蘆竹區 │內興 │ │183 │ │5464.18 │5600分之3 │40,000元 │ │ ├───┼────┴───┴───┴──────┴─┴─────┴──────┴────────┤ │ │備考 │ │ ├─┼───┼────┬───┬───┬──────┬─┬─────┬──────┬────────┤ │2│桃園市│蘆竹區 │內興 │ │192 │ │1853.28 │3000分之1 │20,000元 │ │ ├───┼────┴───┴───┴──────┴─┴─────┴──────┴────────┤ │ │備考 │ │ ├─┼───┼────┬───┬───┬──────┬─┬─────┬──────┬────────┤ │3│桃園市│蘆竹區 │富竹 │ │99 │ │6.06 │80分之1 │10,000元 │ │ ├───┼────┴───┴───┴──────┴─┴─────┴──────┴────────┤ │ │備考 │ │ ├─┼───┼────┬───┬───┬──────┬─┬─────┬──────┬────────┤ │4│桃園市│蘆竹區 │富竹 │ │102 │ │16.72 │80分之1 │10,000元 │ │ ├───┼────┴───┴───┴──────┴─┴─────┴──────┴────────┤ │ │備考 │ │ ├─┼───┼────┬───┬───┬──────┬─┬─────┬──────┬────────┤ │5│桃園市│蘆竹區 │富竹 │ │166 │ │98.9 │568952分之34│10,000元 │ │ │ │ │ │ │ │ │ │05 │ │ │ ├───┼────┴───┴───┴──────┴─┴─────┴──────┴────────┤ │ │備考 │ │ ├─┼───┼────┬───┬───┬──────┬─┬─────┬──────┬────────┤ │6│桃園市│蘆竹區 │山腳 │ │778 │ │14319.65 │560分之1 │200,000元 │ │ ├───┼────┴───┴───┴──────┴─┴─────┴──────┴────────┤ │ │備考 │ │ ├─┼───┼────┬───┬───┬──────┬─┬─────┬──────┬────────┤ │7│桃園市│蘆竹區 │山腳 │ │935 │ │1770 │560分之1 │140,000元 │ │ ├───┼────┴───┴───┴──────┴─┴─────┴──────┴────────┤ │ │備考 │ │ ├─┼───┼────┬───┬───┬──────┬─┬─────┬──────┬────────┤ │8│桃園市│蘆竹區 │山腳 │ │958 │ │3614.64 │560分之1 │50,000元 │ │ ├───┼────┴───┴───┴──────┴─┴─────┴──────┴────────┤ │ │備考 │ │ ├─┼───┼────┬───┬───┬──────┬─┬─────┬──────┬────────┤ │9│桃園市│蘆竹區 │山腳 │ │1047 │ │216.42 │100000分之87│80,000元 │ │ │ │ │ │ │ │ │ │0 │ │ │ ├───┼────┴───┴───┴──────┴─┴─────┴──────┴────────┤ │ │備考 │ │ ├─┼───┼────┬───┬───┬──────┬─┬─────┬──────┬────────┤ │1│桃園市│蘆竹區 │山腳 │ │1095 │ │1133.9 │560分之1 │90,000元 │ │0├───┼────┴───┴───┴──────┴─┴─────┴──────┴────────┤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法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表示本件標的1095地號土│ │ │地部分為桃園市蘆竹區橋頭街68號、58號建物占用、部分為雜林;1047地號土地為空地,部│ │ │分為雜林,交界有一土地公廟,地政人員指稱不清楚使否坐落於1047地號土地上,應另以地政機│ │ │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958地號土地為雜林,有池塘坐落;778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雜│ │ │林,上有鐵皮建物坐落(門牌號碼為山腳街38號);935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南山路三│ │ │段258、260、262、256─13建物占用、部分為南山路三段238巷15號建物占用,│ │ │現作為餐廳使用;192地號土地有長興路三段28巷37弄30號、38號、50號房屋,及鐵皮│ │ │屋三棟占用;183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有池塘坐落;166、99、102地號土地皆為道路用│ │ │地。 │ │ │二、據鑑價報告所載:「183地號土地目前為水塘、巷道及雜林;192地號土地為竹林、水泥地│ │ │及部分範圍有建物占用;99、102、166地號土地作為巷道通行柏油路使用;778地號土地│ │ │作為池塘、道路、停車場及空地使用;958地號土地做為池塘使用;935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占用│ │ │、部分範圍為水泥空地;1047地號土地現況為雜草空地,有建物與土地公廟占用;1095地號│ │ │土地上有鐵皮建物與倒塌之磚造建物占用,其餘範圍為雜草林。」。 │ │ │三、上開水塘、池塘、停車場、鐵皮屋、土地公廟、磚造建物之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 │ │且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留意。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 │ │結果為準,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四、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無法得知債務人有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 │ │交。 │ │ │五、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 │ │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 │ │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 │ │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 │ │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0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參萬元。 │ │ │四、本件土地之優先承買權情形如下,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 │ │還,請應買人注意: │ │ │(1)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 於確定前均不退還 │ │ │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法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 │ │剩餘價金後(勿先行繳納),法院始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本件拍賣│ │ │標的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 │ │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之│ │ │一行使優先承買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 │ │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 │ │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 │ │其餘之不動產。若共有人對前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拍定│ │ │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 │ │(2)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非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 │ │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 │ │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 │ │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若建物所有權人就建物坐落土地行使優先承買權│ │ │,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 │ │五、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183地號土地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64年10月03日│ │ │)之農業區;192地號土地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11年10月28日)之農業區;99、│ │ │102、166地號土地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2年11月22日)之農業區;另據桃園市│ │ │蘆竹區地政事務所113年2月16日蘆地登字第1130001784號函,778、958地號│ │ │土地之使用分局及使用地類別為「一般農業區、水利用地」;935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 │ │用地」;1047、1095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 │ │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 │ │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 │ │六、法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 │ │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 │ │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 │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 │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 │、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