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114南金職亥字第263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4南金職亥字第263號(臺南 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祥字第86812號)給付借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嚴慶璋兼郭麗琴之繼承人所有不動產 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4年7月30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4年7月30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 :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高雄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 │114年度南金職字第263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86812號 財產所有人:嚴慶璋兼郭麗琴之繼承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南市│歸仁區 │媽祖廟│一 │866 │ │1161 │3分之2 │11,700,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自用農舍。(1)*銀。本案查封。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31 │臺南市歸仁區媽│農舍、│一層: 72.84 │陽台3.84 │ 全部 │2,200,000元 │ │ │ │祖廟段一小段86│鋼造、│二層: 69.00 │ │ │ │ │ │ │6地號 │2層 │合計:141.84 │ │ │ │ │ │ │--------------│ │ │ │ │ │ │ │ │臺南市歸仁區西│ │ │ │ │ │ │ │ │埔村西埔二街11│ │ │ │ │ │ │ │ │0巷80弄100號 │ │ │ │ │ │ │ ├──┼───────┴───┴───────────┴─────┴────┴─────────┤ │ │備考│自用農舍。(1)*銀。本案查封。 │ ├─┼──┼───────┬───┬───────────┬─────┬────┬─────────┤ │2│333 │臺南市歸仁區媽│2層 │一層:30.9 │陽台11.7 │ 全部 │650,000元 │ │ │ │祖廟段一小段86│ │二層:19.2 │雨遮22.47 │ │ │ │ │ │6地號 │ │合計:50.1 │ │ │ │ │ │ │--------------│ │ │ │ │ │ │ │ │臺南市歸仁區西│ │ │ │ │ │ │ │ │埔二街110巷80 │ │ │ │ │ │ │ │ │弄100號 │ │ │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1)*銀。本案查封。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使用情形│(優先承買權) │ │ │一、民國113年9月6日查封時,編號1土地上有門牌西埔二街110巷建物與未辦保存登記之鐵│ │ │ 皮廠房坐落其上,兩棟建物未相連,編號1建物一、二樓前後方及一樓雨遮均有增建 (即編號2│ │ │ 建物),編號1、2建物由債務人居住使用中。 │ │ │二、債權人陳報,編號1土地為編號1建物之基地,土地上另有一棟無門牌之鐵皮建物做倉庫使用,│ │ │ 有獨立出入口,編號1、2建物由債務人居住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事。 │ │ │三、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為編號1、2建物坐落基地,編號1建物為兩層樓高之透天農舍,建│ │ │ 物旁及前後均有增建,由債務人居住使用中。 │ │ │四、土地及編號1、2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鐵皮建│ │ │ 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鐵皮建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 │ │ 立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僅編號1、2建物按上開占有使用現況點交,其餘│ │ │ 均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肆佰伍拾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玖拾壹萬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編號2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 │ │五、編號1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主│ │ │ 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本公司及法院審查)。拍定人或承受人就主張 │ │ │ 優先承買以外之標的均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 │ │ 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行使優先承買│ │ │ 權時,須就土地及建物一併行使,亦須提出無自用農舍相關證明文件,請參考備註十。 │ │ │六、本件拍賣之編號1土地,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 │ │ 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土地及建物一併行使,亦須提出無│ │ │ 自用農舍相關證明文件,請參考備註十。 │ │ │七、重劃區內耕地出賣,毗連耕地之現耕地所有權人就其相鄰之土地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購買│ │ │ 權,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出:(1)鄉公所出具之農業用地作農│ │ │ 業使用證明書、(2)村里長出具之現耕證明書、(3)現耕農地照片。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 │ │ │ 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 │ │八、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 │ │ 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 │ │九、拍賣之建物係自用農舍,土地及建物須移轉登記予同一人所有,且投標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 │ │ 。 │ │ │十、本件拍賣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應買人需無自用農舍者,始得應買。投標│ │ │ 人應於投標時須檢附置入標袋內或於開標前、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無自用農舍證明書,或稅│ │ │ 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及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所載房屋之建物謄本或使用執│ │ │ 照影本及投標人「本人」無自用農舍之切結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2月13日農水保字第│ │ │ 0961848111號函示參照)。如未檢附上開證明文件,其投標無效,視為廢標或聲明不│ │ │ 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 │ │十一、編號2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均以實際為準,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 │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 │ │ 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公司及法院不負擔保之責│ │ │ 。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關│ │ │ ;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買人應自行│ │ │ 查證。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地,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如因佔用鄰地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 │ │ 地或請求不當得利,亦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涉。 │ │ │十二、編號1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 │ │ 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 │ │ 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 │ │ 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 │ │ 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 │ │ 正)。 │ │ │十三、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意,如因資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 │ │ 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拍定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涉│ │ │ 。 │ │ │十四、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位於媽廟農地重劃區內,無積欠土地重劃工程費及差額│ │ │ 地價。 │ │ │十五、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 │ │ 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十六、本件網站上如有現狀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 │ │十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 │ │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 │ 賣。 │ │ │十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 │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二十、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 │ │ C•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