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拍賣不動 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發文字號:113中金職土字第320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4年7月11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慕尼黑商務中心有限公司所有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3中金職土字第320號(臺中地方法院案號: 113年度司執清字第64322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與債務人慕尼黑商務中心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 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 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 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 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 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 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 ,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 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13年度中金職字第320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64322號 財產所有人:慕尼黑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西屯區 │惠順 │ │116 │ │3549.79 │10000分之80 │22,320,000元 │ │ ├───┼────┴───┴───┴──────┴─┴─────┴──────┴────────┤ │ │備考 │ │ ├─┼───┼────┬───┬───┬──────┬─┬─────┬──────┬────────┤ │2│臺中市│西屯區 │惠順 │ │116 │ │3549.79 │10000分之79 │21,60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應買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918│臺中市西屯區惠│鋼骨鋼│13層:228.24 │陽台29.14 │ 全部 │18,720,000元 │ │ │ │順段116地號 │筋混凝│合計:228.24 │,雨遮9.69│ │ │ │ │ │--------------│土造、│ │ │ │ │ │ │ │臺中市西屯區市│38層樓│ │ │ │ │ │ │ │政路169號十三 │房 │ │ │ │ │ │ │ │樓之5 │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建號2012面積23196.25平方公尺持分100000分之814。(含停車位編號47、48、67號,權利範│ │ │ │圍各為100000分之84) │ ├─┼──┼───────┬───┬───────────┬─────┬────┬─────────┤ │2│1917│臺中市西屯區惠│鋼骨鋼│13層:228.24 │陽台25.97 │ 全部 │18,720,000元 │ │ │ │順段116地號 │筋混凝│合計:228.24 │,雨遮9.69│ │ │ │ │ │--------------│土造、│ │ │ │ │ │ │ │臺中市西屯區市│38層樓│ │ │ │ │ │ │ │政路169號十三 │房 │ │ │ │ │ │ │ │樓之3 │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建號2012面積23196.25平方公尺持分100000分之808。(含停車位編號68、69、70號,權利範│ │ │ │圍各為100000分之84) │ ├─┴──┼────────────────────────────────────────────┤ │點交情形│點交否:現況點交 │ ├────┼────────────────────────────────────────────┤ │使用情形│一、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公司之員工在場稱,1917、1918建號建物現為空屋,但無傢俱,無│ │ │裝潢類似毛胚屋,只有13樓之3有出入口。 │ │ │二、債權人具狀陳報,1917、1918建號建物打通合併使用。 │ │ │三、本件拍定後現況點交。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 │ │五、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第四之一種商業區。 │ │ │六、拍賣之建物未據債權人陳報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 │ │損或嚴重漏水等情事,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 │ │受人對拍賣標的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仟壹佰參拾陸萬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仟肆佰肆拾萬捌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