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發文字號:114桃金職九字第48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4桃金職九字第48號(桃園 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晴字第124714號)給付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李秋絹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4年7月30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4年7月30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網址: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14年度桃金職字第48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124714號 財產所有人:李秋絹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八德區 │茄苳 │ │190 │ │90.85 │5分之1 │2,79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茄苳溪段205-61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29 │桃園市八德區茄│5層樓 │四層:56.25 │陽台9.42 │ 全部 │500,000元 │ │ │ │苳段190地號 │房鋼筋│合計:56.25 │ │ │ │ │ │ │--------------│混凝土│ │ │ │ │ │ │ │桃園市八德區高│造、住│ │ │ │ │ │ │ │城七街15巷6之3│家用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本建物似有出租第三人,惟兩造未提租約,視為未合法占有) │ ├────┼────────────────────────────────────────────┤ │使用情形│現場建物無門牌號碼,經詢問對面鄰居門牌號碼為8之3號,故推估本件拍賣標的門牌號碼為6之3│ │ │號。經偕同員警開鎖入內,有一外籍人士表示係承租人,表示不清楚債務人債務狀況,現場債權人表│ │ │示經與債務人確認本件拍賣標的確實出租與第三人作為外籍勞工之宿舍使用。惟債權人、債務人均未│ │ │陳報租約,故實際租賃關係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佰貳拾玖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拾伍萬捌仟元。 │ │ │四、本件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 │ │五、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為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民│ │ │國83年9月5日)之第二種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上開計劃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 │ │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 │ │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 │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 │ │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八、法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 │ │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 │ │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 │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 │ │九、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 │ │內容為準。 │ │ │十、本件標的物分1、2、3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 │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 │ │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 │ │定。 │ └────┴────────────────────────────────────────────┘ 標別:2 ┌─────────────────────────────────────────────────┐ │114年度桃金職字第48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124714號 財產所有人:李秋絹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桃園區 │富國 │ │728 │ │1200 │10000分之129│6,00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埔子段埔子小段141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4085│桃園市桃園區富│8層樓 │七層:64.11 │陽台6.11 │ 全部 │2,090,000元 │ │ │ │國段728地號 │房鋼筋│合計:64.11 │ │ │ │ │ │ │--------------│混凝土│ │ │ │ │ │ │ │桃園市桃園區中│造、住│ │ │ │ │ │ │ │埔一街345號七 │家用 │ │ │ │ │ │ │ │樓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 4145、4148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2│4122│桃園市桃園區富│8層樓 │一層:7.28 │ │ 10000分│490,000元 │ │ │ │國段728地號 │房鋼筋│合計:7.28 │ │ 之234 │ │ │ │ │--------------│混凝土│ │ │ │ │ │ │ │桃園市桃園區同│造、管│ │ │ │ │ │ │ │德十街40號 │理員室│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 4148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本建物於查封前已出租第三人合法占有)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執行當日因債權人表示正與債務人協商中,故不開鎖入內,另據在場人表示4085建號建│ │ │物現出租予第三人,其租金、租期不清楚,後經債權人陳報租約影本,其租約內容載明租期為113│ │ │年7月1日起至116年6月30日止,每月租金1萬元;另4085建號有停車位,惟建物登記謄│ │ │本中並無停車位之記載,是否有停車位、其編號為何均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 │ │確定判決為準;又車位部份拍定後不進行點交,應買人亦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 │ │拍賣,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 │二、4122建號建物為同德10街40號之社區警衛室。 │ │ │三、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4年1月17日桃警分刑字第1130104013號函,4│ │ │085建號建物現由承租人張☉☉使用占有中,且無建物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供│ │ │應買人參考。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佰伍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柒拾壹萬陸仟元。 │ │ │四、本件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 │ │五、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2年│ │ │12月18日)之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上開計劃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 │ │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 │ │請求撤銷拍定。 │ │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 │ │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八、法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 │ │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 │ │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 │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 │ │九、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 │ │內容為準。 │ │ │十、本件標的物分1、2、3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 │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 │ │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 │ │定。 │ └────┴────────────────────────────────────────────┘ 標別:3 ┌─────────────────────────────────────────────────┐ │114年度桃金職字第48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124714號 財產所有人:李秋絹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中壢區 │環東 │ │437 │ │5 │2分之1 │13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中壢埔頂段196-313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係桃園市中壢區榮安二街11號及11號後面之中間空地,且查無債務人│ │ │實際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參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萬陸仟元。 │ │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 │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 │ │五、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 │ │月26日)之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上開計劃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 │ │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 │ │撤銷拍定。 │ │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 │ │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八、法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 │ │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 │ │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 │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 │ │九、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 │ │內容為準。 │ │ │十、本件標的物分1、2、3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 │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 │ │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 │ │定。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