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發文字號:113士金職一字第200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4年7月15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所 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3士金職一字第200號(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3 年度司執勇字第2440號)債權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與債務人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 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 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 個月 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 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 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 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同時 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 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13年度士金職字第200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2440號 財產所有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大同區 │圓環 │一 │18 │ │161 │1分之1 │36,105,000元 │ │ ├───┼────┴───┴───┴──────┴─┴─────┴──────┴────────┤ │ │備考 │道路用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依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18地號土地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 │ │二、民國113年3月12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8地號土地係臺北市大同區民生│ │ │西路84號至112號前人行道,無建物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三、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 │ │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 ├────┼────────────────────────────────────────────┤ │備  註│一、本件不動產分5標分別應買:1標不動產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 │ │時,以抽籤決定之。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仟陸佰壹拾萬伍仟元。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柒佰貳拾貳萬壹仟元。 │ │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 │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 │ │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 │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 └────┴────────────────────────────────────────────┘ 標別:2 ┌─────────────────────────────────────────────────┐ │113年度士金職字第200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2440號 財產所有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大同區 │雙連 │三 │117 │ │48 │1分之1 │31,258,000元 │ │ ├───┼────┴───┴───┴──────┴─┴─────┴──────┴────────┤ │ │備考 │第四之一種住宅區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117地號上有非拍賣標的之建物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民國113年3月12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17地號土地係臺北市大同區承│ │ │德路2段86號至90號前空地,90號建物部分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 │注意。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留意。 │ │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 │ │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 ├────┼────────────────────────────────────────────┤ │備  註│一、本件不動產分5標分別應買:2標不動產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 │ │ │,以抽籤決定之。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仟壹佰貳拾伍萬捌仟元。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佰貳拾伍萬貳仟元。 │ │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 │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 │ │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 │ │五、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 │ │(一)117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 │ │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 │ │明文件。 │ │ │(二)117地號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 │ │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 │ │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 │ │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 │ │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 └────┴────────────────────────────────────────────┘ 標別:3 ┌─────────────────────────────────────────────────┐ │113年度士金職字第200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2440號 財產所有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大同區 │雙連 │一 │523 │ │111 │1分之1 │59,843,000元 │ │ ├───┼────┴───┴───┴──────┴─┴─────┴──────┴────────┤ │ │備考 │第三種商業區 │ ├─┼───┼────┬───┬───┬──────┬─┬─────┬──────┬────────┤ │2│臺北市│大同區 │雙連 │一 │537 │ │5 │1分之1 │2,349,000元 │ │ ├───┼────┴───┴───┴──────┴─┴─────┴──────┴────────┤ │ │備考 │第三種商業區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依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523地號上有非拍賣標的之建物占用,拍定後不點交,537地號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 │ │二、民國113年3月12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23地號土地上有臺北市大同區│ │ │雙連街26號建物全部占用;537地號土地上係雙連街1巷34號、36號前空地。惟現在實際情│ │ │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 │ │,請應買人留意。 │ │ │三、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 │ │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 ├────┼────────────────────────────────────────────┤ │備  註│一、本件不動產分5標分別應買:3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應買方式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仟貳佰壹拾玖萬貳仟元。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參萬玖仟元。 │ │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 │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 │ │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 │ │五、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 │ │(一)523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 │ │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 │ │明文件。 │ │ │(二)523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 │ │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 │ │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 │ │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 │ │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 └────┴────────────────────────────────────────────┘ 標別:4 ┌─────────────────────────────────────────────────┐ │113年度士金職字第200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2440號 財產所有人: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大同區 │雙連 │一 │598-1 │ │2 │1分之1 │114,000元 │ │ ├───┼────┴───┴───┴──────┴─┴─────┴──────┴────────┤ │ │備考 │道路用地 │ ├─┼───┼────┬───┬───┬──────┬─┬─────┬──────┬────────┤ │2│臺北市│大同區 │雙連 │三 │93 │ │4 │1分之1 │1,507,000元 │ │ ├───┼────┴───┴───┴──────┴─┴─────┴──────┴────────┤ │ │備考 │第四之一種住宅區 │ ├─┼───┼────┬───┬───┬──────┬─┬─────┬──────┬────────┤ │3│臺北市│大同區 │雙連 │三 │328 │ │3.76 │1分之1 │1,418,000元 │ │ ├───┼────┴───┴───┴──────┴─┴─────┴──────┴────────┤ │ │備考 │第四種住宅區 │ ├─┼───┼────┬───┬───┬──────┬─┬─────┬──────┬────────┤ │4│臺北市│大同區 │雙連 │三 │328-2 │ │0.24 │1分之1 │17,000元 │ │ ├───┼────┴───┴───┴──────┴─┴─────┴──────┴────────┤ │ │備考 │道路用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依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598─1地號拍定後按現況點交,93地號、328地號、328─2地號上有非拍賣標的之│ │ │建物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民國113年3月12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98─1地號土地係臺北市大同│ │ │區雙連街10號前空地,無建物占用;93地號土地上似有同區興城街31號建物部分占用;328│ │ │地號、328─2地號土地上有同區興城街61建物全部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 │ │行查明注意。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留意。 │ │ │三、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 │ │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 ├────┼────────────────────────────────────────────┤ │備  註│一、本件不動產分5標分別應買:4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應買方式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佰零伍萬陸仟元。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拾壹萬貳仟元。 │ │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 │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 │ │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 │ │五、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 │ │(一)93地號、328地號、328─2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 │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 │ │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 │ │(二)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 │ │六、無抵押權登記。 │ └────┴────────────────────────────────────────────┘ 標別:5 ┌─────────────────────────────────────────────────┐ │113年度士金職字第200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2440號 財產所有人: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汐止區 │褔德 │ │1102 │ │187.02 │600000分之15│454,000元 │ │ │ │ │ │ │ │ │ │811 │ │ │ ├───┼────┴───┴───┴──────┴─┴─────┴──────┴────────┤ │ │備考 │道路用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民國113年3月19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102地號土地係新北市汐止區│ │ │中興路150巷2號至4號前人行道,無建物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 │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 │ │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 ├────┼────────────────────────────────────────────┤ │備  註│一、本件不動產分5標分別應買:5標不動產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 │ │時,以抽籤決定之。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伍萬肆仟元。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萬壹仟元。 │ │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 │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 │ │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 │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 │ │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 │ │六、無抵押權登記。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