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114南金職亥字第395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4南金職亥字第395號(臺南 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助意字第2396號)給付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許清煌即清煌眼鏡行 (13640042) 、許世賢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4年8月20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4年8月20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 :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高雄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14年度南金職字第395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助字第2396號 財產所有人:許世賢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南市│新市區 │北三舍│ │509 │ │96.56 │全部 │14,000,000元 │ │ ├───┼────┴───┴───┴──────┴─┴─────┴──────┴────────┤ │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重測前:三舍段482-1地號。調本院113司執全助64號假扣押卷執行。所有│ │ │ │人:許世賢。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86 │臺南市新市區北│3層、 │一層 : 61.16 │陽台13.04 │ 全部 │4,000,000元 │ │ │ │三舍段509地號 │鋼筋混│二層 : 61.16 │ │ │ │ │ │ │--------------│凝土造│三層 : 61.16 │ │ │ │ │ │ │臺南市新市區大│、住家│屋頂突出物: 10.81 │ │ │ │ │ │ │順六路221巷85 │用 │合 計:194.29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重測前:三舍段248建號。調本院113司執全助64號假扣押卷執行。所有人:許世賢。 │ ├─┼──┼───────┬───┬───────────┬─────┬────┬─────────┤ │2│230 │臺南市新市區北│4層 │一層:26.10 │ │ 全部 │2,000,000元 │ │ │ │三舍段509、510│ │四層:54.31 │ │ │ │ │ │ │地號 │ │合計:80.41 │ │ │ │ │ │ │--------------│ │ │ │ │ │ │ │ │臺南市新市區大│ │ │ │ │ │ │ │ │順六路221巷85 │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本件為86建號之附屬建物。第一層面積為87.26平方公尺,其中包含86建號之面積61.16平方公尺,扣│ │ │ │除後本建物剩餘面積為26.10平方公尺。其中11.68平方公尺面積占用非同案查封土地北三舍段510地 │ │ │ │號。所有人:許世賢。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5月22日假扣查封時,據債務人母親在場稱拍賣房屋係債務人父母居│ │ │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經檢視無增建,樓層次與登記相同,惟屋頂突出物登記面積是否與實際│ │ │相同須測量始能確認。嗣於民國113年9月6日履勘暨測量時,地政人員現場測量後表示,一樓及│ │ │四樓均有增建(即本件編號2建物)。債務人父母在場稱,建物係其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應│ │ │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佰萬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編號2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附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部份,可否辦理建物│ │ │ 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關。如有違反建築法│ │ │ 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其實際面積及坐落位置可能│ │ │ 因測量方法而有誤差,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 │ │ 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又該建物是否遭占用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不當得利或拆屋還地、是否│ │ │ 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應買人應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均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涉。 │ │ │六、編號2建物其中有11•68平方公尺占用北三舍段510地號,占有法律關係不明,若遭土地│ │ │ 所有權人請求不當得利或拆屋還地,與本公司及法院無涉。 │ │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 │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九、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乙 ┌─────────────────────────────────────────────────┐ │114年度南金職字第395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助字第2396號 財產所有人:許世賢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南市│新市區 │北三舍│ │505 │ │109.23 │全部 │14,000,000元 │ │ ├───┼────┴───┴───┴──────┴─┴─────┴──────┴────────┤ │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重測前:三舍段482-7地號。調本院113司執全助64號假扣押卷執行。所有│ │ │ │人:許世賢。 │ ├─┼───┼────┬───┬───┬──────┬─┬─────┬──────┬────────┤ │2│臺南市│新市區 │北三舍│ │506 │ │121.12 │全部 │15,000,000元 │ │ ├───┼────┴───┴───┴──────┴─┴─────┴──────┴────────┤ │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重測前:三舍段482-6地號。調本院113司執全助64號假扣押卷執行。所有│ │ │ │人:許世賢。 │ ├─┼───┼────┬───┬───┬──────┬─┬─────┬──────┬────────┤ │3│臺南市│新市區 │北三舍│ │508 │ │25.49 │全部 │4,000,000元 │ │ ├───┼────┴───┴───┴──────┴─┴─────┴──────┴────────┤ │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重測前:三舍段482-4地號。調本院113司執全助64號假扣押卷執行。所有│ │ │ │人:許世賢。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31 │臺南市新市區北│1層 │一層:205.46 │ │ 21分之3│200,000元 │ │ │ │三舍段497、505│ │合計:205.46 │ │ │ │ │ │ │、506、 507、5│ │ │ │ │ │ │ │ │08、510、516地│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臺南市新市區大│ │ │ │ │ │ │ │ │順六路221巷87 │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本件為未保存登記建物。第一層面積為205.46平方公尺。其中5.41平方公尺占用同段497地號。其中3│ │ │ │7.85平方公尺占用同段505地號。其中35.78平方公尺占用同段506地號。其中17.33平方公尺占用同段│ │ │ │508地號。其中16.67平方公尺占用同段510地號。其中2.21平方公尺占用同段516地號。所有人:許世│ │ │ │賢。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5月22日假扣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2土地相連,部分│ │ │上有本件編號1建物(門牌新市區大順六路221巷87號)、部分為空地,編號3土地為建物(門牌 │ │ │新市區大順六路221巷87號、85號)間的夾縫空地,無法自由進出。民國113年9月6日現 │ │ │場測量時,共有人許00在場稱拍賣房屋係債務人父親所建,大家共有,左側部分已拆除,右側部分│ │ │有增建鐵皮棚子,為其居住使用,中間正廳部分是債務人父親的,債務人未居住於此,房屋老舊,會│ │ │漏水。地政人員在場測量後表示鐵皮棚子係後來增建,未登記在稅籍圖上。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 │ │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仟參佰貳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佰陸拾肆萬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編號1至3土地上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且不點交。 │ │ │六、編號1建物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購時,│ │ │ 應連同全部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得標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 │ │ │七、編號1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部份,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 │ │ 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關。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 │ │ 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其實際面積及坐落位置可能因測量方法而有誤差,應買│ │ │ 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又該│ │ │ 建物是否遭占用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不當得利或拆屋還地、是否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 │ │ 除,應買人應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均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涉。 │ │ │八、編號1建物其中有5•41平方公尺占用北三舍段497地號,37•85平方公尺占用北三舍│ │ │ 段505地號,35•78平方公尺占用北三舍段506地號,17•33平方公尺占用北三舍│ │ │ 段508地號,16•67平方公尺占用北三舍段510地號,2•21平方公尺占用北三舍段│ │ │ 516地號。占有法律關係不明,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不當得利或拆屋還地,與本公司及法院│ │ │ 無涉。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 │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十一、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 │ │ C•COM•TW │ └────┴────────────────────────────────────────────┘ 標別:丙 ┌─────────────────────────────────────────────────┐ │114年度南金職字第395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助字第2396號 財產所有人:許清煌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南市│新市區 │北三舍│ │495 │ │121.54 │全部 │13,000,000元 │ │ ├───┼────┴───┴───┴──────┴─┴─────┴──────┴────────┤ │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重測前:三舍段481-6地號。所有人:許清煌。 │ ├─┼───┼────┬───┬───┬──────┬─┬─────┬──────┬────────┤ │2│臺南市│新市區 │北三舍│ │496 │ │124.66 │全部 │14,000,000元 │ │ ├───┼────┴───┴───┴──────┴─┴─────┴──────┴────────┤ │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重測前:三舍段481-5地號。所有人:許清煌。 │ ├─┼───┼────┬───┬───┬──────┬─┬─────┬──────┬────────┤ │3│臺南市│新市區 │北三舍│ │497 │ │122.74 │全部 │13,000,000元 │ │ ├───┼────┴───┴───┴──────┴─┴─────┴──────┴────────┤ │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重測前:三舍段481-4地號。所有人:許清煌。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9月6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 │ │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三筆土地相鄰,其中編號1土地上有鵨舍及堆放雜物,編號3土地上有無│ │ │鐵棚佔到,須測量才能確定。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土地上有龍眼,編號2土地為空地,編號3│ │ │土地上有建物(門牌:新市區大順六路221巷87號)。上開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 │ │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仟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捌佰萬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編號1至3土地上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且不點交。 │ │ │六、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 (債務人除外),就編號3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 │ │ 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 │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 │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九、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C│ │ │ •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