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114南金職亥字第603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4南金職亥字第603號(臺南 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速字第116556號)給付買賣 價金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劉慶忠律師即吳展安之遺產管 理人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4年10月15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 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4年10月15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 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 :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高雄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14年度南金職字第603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116556號 財產所有人:劉慶忠律師即吳展安之遺產管理│ │                                   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南市│安南區 │布袋 │ │1336-4 │ │76.19 │全部 │6,500,000元 │ │ ├───┼────┴───┴───┴──────┴─┴─────┴──────┴────────┤ │ │備考 │「住五」住宅區。建築基地地號:布袋段1336-4、1336-5地號(布袋段433、434建號)。地上建物建│ │ │ │號:同段433建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433 │臺南市安南區布│住宅、│一層: 44.79 │陽台13.64 │ 全部 │7,500,000元 │ │ │ │袋段1336-4地號│停車空│二層: 42.72 │ │ │ │ │ │ │--------------│間、4 │三層: 34.97 │ │ │ │ │ │ │臺南市安南區長│層鋼筋│四層: 18.49 │ │ │ │ │ │ │和路四段231巷9│混凝土│合計:140.97 │ │ │ │ │ │ │號 │造 │ │ │ │ │ │ ├──┼───────┴───┴───────────┴─────┴────┴─────────┤ │ │備考│建築基地地號:布袋段1336-4、1336-5地號。 │ ├─┼──┼───────┬───┬───────────┬─────┬────┬─────────┤ │2│546 │臺南市安南區布│(空白)│一層:30.65 │ │ 全部 │2,000,000元 │ │ │ │袋段1336-4地號│ │四層:17.69 │ │ │ │ │ │ │--------------│ │合計:48.34 │ │ │ │ │ │ │臺南市安南區長│ │ │ │ │ │ │ │ │和路四段231巷9│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現場查封時,經債權人代理人導往至現場,債務人之配偶│ │ │到場開啟門鎖,經入內查看,不動產估價師表示房屋有增建,另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在屋內三樓燒│ │ │炭自殺;嗣114年1月7日現場勘測,據到場地政人員稱房屋一樓前後、四樓有增建,測量結果如│ │ │編號2建物所載。另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3年10月7日函後附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 │ │債務人112年8月22日被發現於拍賣房屋該址自殺。債權人則於113年12月9日具狀陳報,│ │ │債務人於拍賣房屋屋內三樓輕生,目前房屋無人居住,已斷水斷電,請投標人注意,拍定後房屋按現│ │ │狀點交。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房屋現況為空屋、無水電且有非自然死亡。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 │ │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陸佰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貳拾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 │ │五、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屬「住五」住宅區。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 │ │ 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 │ │ 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六、編號2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 │ ,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 │ │ 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如無合法坐落權源或│ │ │ 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 │ │七、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 │ │ 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公司及法院處理。│ │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 │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 │ │ 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 │ │ 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 │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 │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十二、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 │ │ C•COM•TW │ └────┴────────────────────────────────────────────┘ 標別:乙 ┌─────────────────────────────────────────────────┐ │114年度南金職字第603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116556號 財產所有人:劉慶忠律師即吳展安之遺產管理│ │                                   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南市│西港區 │金宅 │ │111 │ │1794.14 │9分之1 │1,500,000元 │ │ ├───┼────┴───┴───┴──────┴─┴─────┴──────┴────────┤ │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重測前為後營段145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 │ │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寮29、30、31、32、33、34之1號│ │ │房屋坐落,門牌29號為宮廟,另有一間無門牌鐵皮屋及宮廟之公廁占用,其餘部分為空地、果樹、│ │ │道路。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現況為多棟建物坐落,部分道路及少許果樹、雜竹。惟實際使用│ │ │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拾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本件僅就土地應有部分拍賣,其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建物占有權源及共有人間有無分管│ │ │ 契約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 │ │ 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 │ │六、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 │ │ 變更所有權狀態 (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 (和) │ │ │ 解成立者等),本公司及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 │ │七、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 │ │ 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 │ │ 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 │ │八、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 │ │ 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公司及│ │ │ 法院處理。 │ │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 │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 │ │ 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 │ │ 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 │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 │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十三、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 │ │ C•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