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拍賣不動 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114中金職同字第103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4年10月3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承品文具批發有限公司所有如 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4中金職同字第103號(臺中地方法院案號: 113年度司執八字第19228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承品文具批發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 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 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 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 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 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 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 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 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14年度中金職字第103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192281號 財產所有人:承品文具批發有限公司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906│臺中市大里區東│辦公室│九層:182.10 │ │ 全部 │9,362,000元 │ │ │ │湖段318地號 │、鋼筋│合計:182.1 │ │ │ │ │ │ │--------------│混凝土│ │ │ │ │ │ │ │台中市大里區科│構造、│ │ │ │ │ │ │ │技路3號九樓之5│13層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建號2842面積21281.59平方公尺持分1000000分之3691、建號2947面積6281.21平方公尺持分│ │ │ │100000分之712、建號2948面積11964.53平方公尺持分100000分之504(含停車位編號677,權利範圍1│ │ │ │000000分之2515;編號678,權利範圍1000000分之2515)。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附註 │ ├────┼────────────────────────────────────────────┤ │使用情形│如附註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玖佰參拾陸萬貳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捌拾萬捌仟元。 │ │ │四、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五、本件拍賣標的位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委託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中分局開發經管之「│ │ │臺中軟體園區」,據台中軟體園區文創數位3D示範基地管理委員會人員稱拍賣建物由債務人自己使│ │ │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配置編號677號車位則出租他人,建物無增建,無裝潢隔間,呈空屋狀│ │ │態,積欠管理費十萬餘元,債權人則於114年6月25日具狀稱677號車位自114年4月起已│ │ │無出租他人,故若拍定後無他人主張正當占用權源,且無依法不得點交之情形,則拍定後建物及車位│ │ │均得點交。又台中軟體園區文創數位3D示範基地管理委員會人員稱拍賣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 │ │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 │ │、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 │ │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 │ │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 │ │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 │ │六、★依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園區內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之轉讓對象,以在│ │ │區內營業之事業為限」拍賣建物拍定人應符合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核准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身分,且│ │ │拍定後應與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中分局簽訂土地租賃契約,並依規定繳納租金18•19元/月/│ │ │平方公尺,公共設施建設費7•81元/月/平方公尺等,租期原則10年,依此,參與拍賣之應買人│ │ │應先於拍賣前提出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核准在區內營業之證明文件,始能於拍定後與經濟部產業園│ │ │區管理局臺中分局簽訂土地租賃契約,繼受土地承租人地位。如拍定人未於拍賣前取得經濟部產業園│ │ │區管理局核准在區內營業之證明文件,應自負無法與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簽訂土地租賃契約,繼受│ │ │債務人之土地承租人地位或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後果,並須負擔法院撤銷拍定再行拍賣,所生低於│ │ │應拍賣價金之差額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應買人如有疑義,請於投標前與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 │ │中分局洽詢(承辦人:鍾志宏,聯絡電話:04─25322113#302)。 │ │ │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函稱系爭建物拍定後,該署依民法第426─2條及土地法第104│ │ │條規定可主張優先承買權。 │ │ │八、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 │ │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 │ │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 │ │九、本件建物坐落之土地非拍賣範圍,得標人應自行負擔日後被請求「拆屋還地」之危險。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