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114板金職二字第201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4年10月7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黃馥敏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4板金職二字第201號(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3 年度司執廉字第161340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同抵押權)與債務人黃馥敏間拍賣抵押物強制 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 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 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 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 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 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同 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 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14年度板金職字第201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161340號 財產所有人:黃馥敏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板橋區 │篤行 │ │63 │ │95.91 │3分之1 │5,728,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沙崙段112-1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應買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404 │新北市板橋區篤│3層樓 │三層:62.67 │ │ 全部 │224,000元 │ │ │ │行段63地號 │鋼筋混│合計:62.67 │ │ │ │ │ │ │--------------│凝土造│ │ │ │ │ │ │ │新北市板橋區金│ │ │ │ │ │ │ │ │門街19巷6號三 │ │ │ │ │ │ │ │ │樓 │ │ │ │ │ │ │ ├──┼───────┴───┴───────────┴─────┴────┴─────────┤ │ │備考│ │ ├─┼──┼───────┬───┬───────────┬─────┬────┬─────────┤ │2│3991│新北市板橋區篤│ │三層 : 6.12 │ │ 全部 │1,664,000元 │ │ │ │行段63地號 │ │第三層頂層面積:47.33 │ │ │ │ │ │ │--------------│ │合 計:53.45 │ │ │ │ │ │ │新北市板橋區金│ │ │ │ │ │ │ │ │門街19巷6號三 │ │ │ │ │ │ │ │ │樓(未保存登記 │ │ │ │ │ │ │ │ │建物)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法院113年11月間履勘時,債務人代理人在場稱3樓無人居住,無出租,無車位。依債權人│ │ │陳報之照片,屋內有床墊寢具、家具、衣服、桶裝瓦斯等,有油漆剝落之情形。 │ │ │二、法院113年9月間假扣押查封時,鄰居表示標的建物無人居住,已搬出許久。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柒佰陸拾壹萬陸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 │ │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伍拾貳萬肆仟元。 │ │ │四、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 │ │五、本件標的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 │ │六、本件3991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 │ │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示,該增建為垂│ │ │直、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為屋頂(3樓頂)、法定空地及一般空地,為既存違章建築,拍照│ │ │建管列管。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投標│ │ │人注意。 │ │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 │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八、本件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 │ │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 │ │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 │ │源有限,及債權人、債務人所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 │ │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定後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 │ │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聲明異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 │ │九、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 │告內容為準。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