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114士金職一字第96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4年10月21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曾羿展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4士金職一字第96號(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 度司執實字第83314號)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與債務人曾 羿展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 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 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 )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 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 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 公司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 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14年度士金職字第96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83314號 財產所有人:曾羿展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淡水區 │正德 │ │313 │ │225.38 │6分之1 │13,312,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應買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945 │新北市淡水區正│鋼筋混│第1樓層:135.42 │平台 17.19│ 全部 │4,442,000元 │ │ │ │德段313地號 │凝土造│合 計:135.42 │ │ │ │ │ │ │--------------│6層樓 │ │ │ │ │ │ │ │新北市淡水區大│房 │ │ │ │ │ │ │ │忠街41巷22號 │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951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945建號(不含地下室等共有部分)拍定後點交。 │ │ │二、民國113年11月1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陳筱童(即債務人曾羿展配偶)在場稱房屋部分做│ │ │為「哈囉租車(即泰致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辦公室使用,部分為住家,目前債務人曾羿展、陳筱童居│ │ │住,地下室與1樓房屋不相通,需經由車道進入,目前全部係哈囉租車停放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三、據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113年12月3日函復稱:登記為共有部分之951建號建物,包含│ │ │地下室、機械室及水箱空間等語,此部分係拍賣共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 │ │,故該部分不點交,請應買人留意。 │ ├────┼────────────────────────────────────────────┤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應買方式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 │ │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伍萬肆仟元。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伍拾伍萬壹仟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 │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 │問題。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