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114桃金職一字第57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4年10月21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城邑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4桃金職一字第57號(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3年 度司執竹字第153859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與債務人城邑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城邑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 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 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 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 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 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 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 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14年度桃金職字第57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153859號 財產所有人: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中壢區 │內厝 │ │1585 │ │769 │100000分之16│16,322,000元 │ │ │ │ │ │ │ │ │ │678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應買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023│桃園市中壢區內│5層樓 │突出物一層: 24.90 │陽台10.52 │ 全部 │11,721,000元 │ │ │ │厝段1585地號 │房鋼筋│突出物二層: 24.90 │、雨遮2.00│ │ │ │ │ │--------------│混凝土│一層 : 57.05 │ │ │ │ │ │ │桃園市中壢區崇│造、集│四層 : 57.47 │ │ │ │ │ │ │德三路43號 │合住宅│二層 : 57.47 │ │ │ │ │ │ │ │、集合│三層 : 57.47 │ │ │ │ │ │ │ │住宅( │五層 : 57.47 │ │ │ │ │ │ │ │附屬停│合 計:336.73 │ │ │ │ │ │ │ │車空間│ │ │ │ │ │ │ │ │、梯間│ │ │ │ │ │ │ │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及履勘筆錄記載,本件拍賣標的(下稱系爭標的)現況如下,請應買人注意、自行查明後,│ │ │始斟酌投標應買: │ │ │(一)於現場實施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公司員工鄭○斌當場陳稱1023建號新建成房屋,尚未有人│ │ │入住。執行人員於查封時勘查現況為空屋,內部設置有電梯。 │ │ │(二)執行人員於民國114年3月6日至現場履勘時: │ │ │1•社區大門關閉,無警衛室。 │ │ │2•經開鎖入內查知系爭標的為空屋,無水電,內置電梯,4樓至5樓樓梯間有壁癌。 │ │ │二、第三人富○淵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於前案執行程序中曾具狀陳報略以:其為系爭標的之原所有權人│ │ │,嗣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債務人名下,然雙方因上開買賣契約所衍生之刑事案件│ │ │尚在進行中,故迄未點交係爭標的予債務人等,請應買人注意。 │ │ │三、本件依上開調查結果核定為「拍定後,依照現況點交」。惟若經當事人或第三人即利害關係人對│ │ │拍賣條件聲明異議者,仍以救濟程序終局認定結果為準。是若上開拍賣條件業經異議而認定有理由確│ │ │定者,則本件變更為「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捌佰零肆萬參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 │ │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佰陸拾萬玖仟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與建物則依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達底│ │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 │ │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 │ │其餘各筆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 │ │順序。 │ │ │六、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 │ │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 │ │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 │ │意,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 │ │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 │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 │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九、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 │ │;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 │ │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 │ │十、刊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 │ │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標別:乙 ┌─────────────────────────────────────────────────┐ │114年度桃金職字第57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153859號 財產所有人: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中壢區 │內厝 │ │1585 │ │769 │100000分之16│16,168,000元 │ │ │ │ │ │ │ │ │ │524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應買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028│桃園市中壢區內│5層樓 │三層 : 58.01 │雨遮6.03 │ 全部 │11,616,000元 │ │ │ │厝段1585地號 │房鋼筋│五層 : 58.01 │ │ │ │ │ │ │--------------│混凝土│突出物一層: 24.18 │ │ │ │ │ │ │桃園市中壢區崇│造、集│突出物二層: 24.18 │ │ │ │ │ │ │德三路53號 │合住宅│二層 : 58.01 │ │ │ │ │ │ │ │、集合│一層 : 59.59 │ │ │ │ │ │ │ │住宅( │四層 : 58.01 │ │ │ │ │ │ │ │附屬停│合 計:339.99 │ │ │ │ │ │ │ │車空間│ │ │ │ │ │ │ │ │、梯間│ │ │ │ │ │ │ │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及履勘筆錄記載,本件拍賣標的(下稱系爭標的)現況如下,請應買人注意、自行查明後,│ │ │始斟酌投標應買: │ │ │(一)於現場實施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公司員工鄭○斌當場陳稱1028建號新建成房屋,尚未有人│ │ │入住。執行人員於查封時勘查現況為空屋,內部設置有電梯。 │ │ │(二)執行人員於民國114年3月6日至現場履勘時: │ │ │1•社區大門關閉,無警衛室。 │ │ │2•經開鎖入內查知系爭標的為空屋,無水電,內置電梯。 │ │ │二、第三人富○淵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於前案執行程序中曾具狀陳報略以:其為系爭標的之原所有權人│ │ │,嗣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債務人名下,然雙方因上開買賣契約所衍生之刑事案件│ │ │尚在進行中,故迄未點交係爭標的予債務人等,請應買人注意。 │ │ │三、本件依上開調查結果核定為「拍定後,依照現況點交」。惟若經當事人或第三人即利害關係人對│ │ │拍賣條件聲明異議者,仍以救濟程序終局認定結果為準。是若上開拍賣條件業經異議而認定有理由確│ │ │定者,則本件變更為「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柒佰柒拾捌萬肆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 │ │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佰伍拾伍萬柒仟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與建物則依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達底│ │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 │ │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 │ │其餘各筆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 │ │順序。 │ │ │六、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 │ │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 │ │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 │ │意,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 │ │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 │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 │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九、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 │ │;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 │ │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 │ │十、刊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 │ │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