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拍賣不動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114橋金職申字第302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4年10月27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傅淑癸即陳宗昇之繼承人所有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4橋金職申字第302號(橋頭地方法院案號: 113年度司執勇字第8932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同抵押權人)與債務人傅淑癸即陳宗昇之繼 承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 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 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 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 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 。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 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 ,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14年度橋金職字第302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89327號 財產所有人:傅淑癸即陳宗昇之繼承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仁武區 │澄清 │ │22-16 │ │164.38 │1000分之320 │4,192,000元 │ │ ├───┼────┴───┴───┴──────┴─┴─────┴──────┴────────┤ │ │備考 │分割自22-4地號 │ ├─┼───┼────┬───┬───┬──────┬─┬─────┬──────┬────────┤ │2│高雄市│仁武區 │澄清 │ │22-18 │ │50 │全部 │4,000,000元 │ │ ├───┼────┴───┴───┴──────┴─┴─────┴──────┴────────┤ │ │備考 │分割自22-4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956│高雄市仁武區澄│5層鋼 │2層 : 35.56 │陽台33,雨│ 全部 │1,536,000元 │ │ │ │清段22-16, 22│筋混凝│1層 : 35.56 │遮3.78 │ │ │ │ │ │-18地號 │土造門│3層 : 35.56 │ │ │ │ │ │ │--------------│廊住宅│4層 : 35.93 │ │ │ │ │ │ │高雄巿仁武區仁│ │5層 : 20.15 │ │ │ │ │ │ │怡街80巷3號 │ │合計:162.76 │ │ │ │ │ ├──┼───────┴───┴───────────┴─────┴────┴─────────┤ │ │備考│ │ ├─┼──┼───────┬───┬───────────┬─────┬────┬─────────┤ │2│4540│高雄市仁武區澄│ │第2層: 1.55 │ │ 全部 │576,000元 │ │ │ │清段22-16,22-│ │第3層: 1.55 │ │ │ │ │ │ │18地號 │ │第4層: 1.55 │ │ │ │ │ │ │--------------│ │第5層: 20.65 │ │ │ │ │ │ │高雄市仁武區仁│ │第6層: 42.83 │ │ │ │ │ │ │怡街80巷3號(其│ │第7層: 42.83 │ │ │ │ │ │ │上未保存登記建│ │合 計:110.96 │ │ │ │ │ │ │物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除主建物即2956建號建物依現況點交、其餘均不點交。 │ ├────┼────────────────────────────────────────────┤ │使用情形│如備註。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零參拾萬肆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 │ │ 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零陸萬壹仟元。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 │ │ 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 │ │ 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月2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有增建,債務人在場表示現無人居│ │ │ 住,屋況尚佳,頂樓加蓋鐵皮建物及鴿舍;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六、4540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 │ 注意。 │ │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 │ 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九、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起公告三個月應買。 │ │ │十、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C│ │ │ •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