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拍賣不動 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114中金職同字第170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4年11月14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蔡育臻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4中金職同字第170號(臺中地方法院案號: 113年度司執未字第204542號)債權人劉素喜與債務人蔡 育臻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 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 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 )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 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 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 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 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14年度中金職字第170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204542號 財產所有人:蔡育臻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西屯區 │順和 │ │250 │ │100.01 │全部 │9,101,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593│臺中市西屯區順│鋼筋混│第一樓層: 52.44 │陽台26.81 │ 全部 │4,928,000元 │ │ │ │和段250地號 │凝土造│第二樓層: 57.63 │,雨遮2.65│ │ │ │ │ │--------------│四層樓│第三樓層: 57.63 │ │ │ │ │ │ │台中市西屯區順│房店舖│第四樓層: 38.55 │ │ │ │ │ │ │和八街58號 │,住宅,│合 計:206.25 │ │ │ │ │ │ │ │停車空│ │ │ │ │ │ │ │ │間 │ │ │ │ │ │ ├──┼───────┴───┴───────────┴─────┴────┴─────────┤ │ │備考│ │ ├─┼──┼───────┬───┬───────────┬─────┬────┬─────────┤ │2│1873│臺中市西屯區順│ │第四樓層:9 │ │ 全部 │6,400元 │ │ │ │和段250地號 │ │合 計:9.0 │ │ │ │ │ │ │--------------│ │ │ │ │ │ │ │ │台中市西屯區順│ │ │ │ │ │ │ │ │和八街58號 │ │ │ │ │ │ │ ├──┼───────┴───┴───────────┴─────┴────┴─────────┤ │ │備考│本建物係主建物增建部分。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114年3月1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拍賣建物一樓前方庭院可供停車,無雨遮等增│ │ │建物,內為客廳及廚房,廚房後方有部分空地,二樓、三樓為臥室、房間,目前由債務人之家屬居住│ │ │使用,前面的房間有陽台,四樓為頂樓神明廳,廳後有一房間,廳前有露天陽台,上方部分有雨遮,│ │ │據地政人員稱建物大致與原始建物相符,部分有增建(經測量暫編定為1873建號)。 │ │ │二、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 │ │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 │ │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 │ │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肆佰零參萬伍仟肆佰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佰貳拾壹萬元。 │ │ │四、本件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 │ │六、本件拍賣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 │ │七、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第二種住宅區。 │ │ │八、1873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 │所有權移轉登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