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113桃金職九字第241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4年11月11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蘇彩雪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3桃金職九字第241號(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2 年度司執新字第114593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與債 務人蘇彩雪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 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 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 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 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 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 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 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13年度桃金職字第241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114593號 財產所有人:蘇彩雪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桃園區 │中路 │ │1678-56 │ │89 │1分之1 │9,305,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應買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167│桃園市桃園區中│1層加 │一層:67.04 │ │ 1分之1 │349,000元 │ │ │ │路段1678-56地 │強磚造│騎樓: 8.08 │ │ │ │ │ │ │號 │、住家│合計:75.12 │ │ │ │ │ │ │--------------│用 │ │ │ │ │ │ │ │桃園市桃園區復│ │ │ │ │ │ │ │ │興路418巷50號 │ │ │ │ │ │ │ ├──┼───────┴───┴───────────┴─────┴────┴─────────┤ │ │備考│ │ ├─┼──┼───────┬───┬───────────┬─────┬────┬─────────┤ │2│2666│桃園市桃園區中│1層 │1層 :3.83 │ │ 1分之1 │12,000元 │ │ │0 │路段1678-56地 │ │合計:3.83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桃園市桃園區復│ │ │ │ │ │ │ │ │興路418巷50號 │ │ │ │ │ │ │ ├──┼───────┴───┴───────────┴─────┴────┴─────────┤ │ │備考│使用鄰地1678-7地號面積3.83平方公尺。且土地權屬非債務人所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記載,該標的物作為商行使用,承租人為藍☉☉,債務人稱僅口頭契約,每月租金約│ │ │15000元。另有門與門牌48號建物(非本件標的)相通。 │ │ │二、據鑑價報告所載,建物外觀老舊;另依桃園地政事務所測量成果圖所載,1167建號有部分滅│ │ │失(面積1•66平方公尺),惟債務人並未辦理。 │ │ │三、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 │ │減價金。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 │ │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 │ │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 │ │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 │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 │ │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玖佰陸拾陸萬陸仟元,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先到│ │ │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玖拾參萬肆仟元。 │ │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 │ │五、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第26660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 │ │別注意,於應買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 │ │ │(1)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 │ │險。 │ │ │(2)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 │ │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 │ │ │六、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桃園市都市計畫(民國61年01月12日)住宅區,請應買人參考,如有相│ │ │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買人自│ │ │行查明。 │ │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 │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 │ │八、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 │ │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標別:乙 ┌─────────────────────────────────────────────────┐ │113年度桃金職字第241號 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114593號 財產所有人:蘇彩雪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桃園區 │峨眉 │ │458 │ │135.5 │1分之1 │11,019,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應買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71 │桃園市桃園區峨│2層加 │一層 : 76.18 │ │ 全部 │2,773,000元 │ │ │ │眉段458地號 │強磚造│二層 : 80.59 │ │ │ │ │ │ │--------------│、住家│屋頂突出物: 15 │ │ │ │ │ │ │桃園市桃園區峨│用 │騎樓 : 3.86 │ │ │ │ │ │ │眉四街13號 │ │夾層 : 23.27 │ │ │ │ │ │ │ │ │合 計:198.9 │ │ │ │ │ ├──┼───────┴───┴───────────┴─────┴────┴─────────┤ │ │備考│ │ ├─┼──┼───────┬───┬───────────┬─────┬────┬─────────┤ │2│834 │桃園市桃園區峨│三層 │一層 : 11.21 │陽台16.28 │ 全部 │1,104,000元 │ │ │ │眉段458地號 │ │三層 : 51.52 │ │ │ │ │ │ │--------------│ │夾層一層: 52.91 │ │ │ │ │ │ │桃園市桃園區峨│ │合 計:115.64 │ │ │ │ │ │ │眉四街13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記載,該標的物現為債務人與家人自住使用,經地政人員測量後部分樓層有增建,樓│ │ │梯間有油漆剝落之情形,頂層全為加蓋,置有神祠。 │ │ │二、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 │ │減價金。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 │ │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 │ │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 │ │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 │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 │ │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肆佰捌拾玖萬陸仟元,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 │ │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玖拾捌萬元。 │ │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 │ │五、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第834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別注│ │ │意,於應買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 │ │ │(1)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 │ │險。 │ │ │(2)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 │ │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 │ │ │六、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3年02月10日)住宅區,請應買人參考,如有│ │ │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買人│ │ │自行查明。 │ │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 │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 │ │八、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 │ │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