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114雄金職未字第3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4雄金職未字第300號(高雄 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丞字第66208號)拍賣抵押物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吳紀寬即吳峻亦所有不動產有關事 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4年12月3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4年12月3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 :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高雄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 │114年度雄金職字第300號 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字第66208號 財產所有人:吳峻亦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鼓山區 │青海 │ │61 │ │9944.85 │100000分之33│18,500,000元 │ │ │ │ │ │ │ │ │ │7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488│高雄市鼓山區青│29層樓│26層:238.93 │陽台22.99 │ 全部 │15,500,000元 │ │ │6 │海段61地號 │鋼筋混│合計:238.93 │,雨遮5.32│ │ │ │ │ │--------------│凝土造│ │ │ │ │ │ │ │高雄市鼓山區美│ │ │ │ │ │ │ │ │術北五街88號26│ │ │ │ │ │ │ │ │樓 │ │ │ │ │ │ │ ├──┼───────┴───┴───────────┴─────┴────┴─────────┤ │ │備考│ │ ├─┼──┼───────┬───┬───────────┬─────┬────┬─────────┤ │2│1497│高雄市鼓山區青│ │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 │100000分│7,300,000元 │ │ │0 │海段61地號 │ │   49544.17 │ │ 之325 │ │ │ │ │--------------│ │合計:49544.17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含車位編號:532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2;車位編號:533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2。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承租人許○章承租主臥室及停車位編號第532號車位部分不點交,其餘部分點交。其他原共同使用│ │ │空間點交後,維持與許○章共同使用狀態。 │ ├────┼────────────────────────────────────────────┤ │使用情形│據民國111年1月27日假處分執行筆錄記載,執行標的現由第三人許○章自行居住,停車位53│ │ │3、532係平面車位,係向債務人吳峻亦承租,未定期約。據債權人114年5月28日民事陳報│ │ │狀記載,執行標的目前由第三人段○媛自住使用。據第三人王○傑114年9月30日聲請狀陳報,│ │ │其向債務人吳峻亦承租執行標的,租期自113年8月1日至116年7月31日,每月租金20,│ │ │000元。承租人許○章114年10月28日聲明不點交提出書面房屋租賃契約書,陳報其於11│ │ │0年7月25日向債務人承租進門右側主臥室及車位532號,每月租金6000元,租期110年│ │ │7月25日起至115年7月24日止。投標或應買人應自行再確認拍賣標的狀況。如有發現與公告│ │ │使用情形不符,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仟壹佰參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捌佰貳拾陸萬元。請投標人注意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 │ │ 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並注意背書記載 (有無禁止背書或是否背書連續),需可入 │ │ │ 國庫。依108年6月10日秘台廳民二字第1080013309號司法院秘書長函說明,為│ │ │ 兼顧案款匯撥安全避免執行程序涉入案款受領人內部關係為認定,除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 │ │ 款參考要點第4點第1項但書、第2項情形外,2人以上之本國人共同投標領回保證金時應以保│ │ │ 證金本人名義之帳戶為限,即需提出共同投標人「聯名帳戶」匯款受領發還。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件拍賣標的現由第三人段○媛、王○傑占有使用中,於查封後 (111年1月22日)占有, │ │ │ 依強制執行法113條準用第51條第2項規定,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拍定後仍點交。許○章│ │ │ 承租占有之主臥室不點交,其他共同使用區域點交後,維持共同使用狀態。 │ │ │六、車位編號532、533停車位已併在本件估價及拍賣範圍內,編號533號車位拍定後點交,│ │ │ 編號532號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 │ │七、投標或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 │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差額價金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 │ │ 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或撤拍。 │ │ │八、如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有三七五租約、│ │ │ 農地重劃區耕地、污染控制場等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查明向本│ │ │ 院陳報。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標的物投標或應買人就│ │ │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或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或應買後主張。 │ │ │九、本件執行標的依不動產謄本記載:「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8日刑偵八三字第│ │ │ 1136039584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按「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他│ │ │ 禁止處分之登記,應經原囑託登記機關或執行拍賣機關之囑託,始得辦理塗銷登記。」為土地登│ │ │ 記規則第147條所明定,俟旨揭不動產經拍定後,相關禁止處分登記,應依前開規定辦理。據│ │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24日函記載:「旨揭不動產係為保全犯罪所得之追徵,│ │ │ 依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4月3日113年度聲扣字第3號刑事裁定執行扣押;所涉刑事│ │ │ 案件由該院公股審理中。」惟抵押權之行使優先於替代價額之追徵債權,抵押權人對追徵扣押標│ │ │ 的物之權利,不因地檢扣押而受影響,得續行換價,並得就換價所得主張優先受償分配,以保障│ │ │ 抵押權人即時受償之權利 (107台抗445刑事裁定、高院100座談會民執21、105座│ │ │ 談會民執9)。 │ │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十一、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 │ │ C•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