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114桃金職二字第81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4桃金職二字第81號(桃園 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助十字第5185號)給付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洪騰勝、楊于萱所有不動產有關事 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4年12月10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 路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4年12月10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網址: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北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14年度桃金職字第81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助字第5185號 財產所有人:楊于萱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龍潭區 │建國 │ │518-19 │ │785.13 │全部 │28,27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三角林段95-6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622 │桃園市龍潭區建│農舍、│一層 : 71.33 │雨遮8.88 │ 全部 │6,450,000元 │ │ │ │國段518-19地號│農舍( │二層 : 73.96 │ │ │ │ │ │ │--------------│附屬儲│三層 : 73.96 │ │ │ │ │ │ │桃園市龍潭區民│藏室) │屋頂突出物: 26.48 │ │ │ │ │ │ │生路141巷77弄1│、農舍│地下一層 : 76.82 │ │ │ │ │ │ │2號 │(附屬 │合 計:322.55 │ │ │ │ │ │ │ │水箱) │ │ │ │ │ │ │ │ │、鋼筋│ │ │ │ │ │ │ │ │混凝土│ │ │ │ │ │ │ │ │造、3 │ │ │ │ │ │ │ │ │層 │ │ │ │ │ │ ├──┼───────┴───┴───────────┴─────┴────┴─────────┤ │ │備考│ │ ├─┼──┼───────┬───┬───────────┬─────┬────┬─────────┤ │2│暫編│桃園市龍潭區建│3層 │一層:101.91 │ │ 全部 │960,000元 │ │ │672 │國段518-19地號│ │二層: 12.08 │ │ │ │ │ │ │--------------│ │三層: 12.08 │ │ │ │ │ │ │桃園市龍潭區民│ │合計:126.07 │ │ │ │ │ │ │生路141巷77弄1│ │ │ │ │ │ │ │ │2號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所載,622建號鑰匙放在大門旁欄杆上,現無人居住,1、2、3樓有增建。另據│ │ │鑑價報告所載,經檢視相關網站(台灣凶宅網、輻射屋查詢網站等),並於勘查時觀察房屋之外觀,未│ │ │發現有危險建築等瑕疵。惟實際之瑕疵狀況,仍應詢問使用者或房屋所有權人始能確認。惟現在實際│ │ │情形如何,仍由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二、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仟伍佰陸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柒佰壹拾肆萬元。 │ │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518─19地號為「一般農業│ │ │區、農牧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 │ │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 │ │六、本件標的672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 │ │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 │ │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七、本件拍賣建物屬農舍,投標人應符合自用農舍之條件,應買時應檢具:(一)稅捐稽徵單位開具│ │ │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二)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 │三)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等文件,俾供決標時即刻審查,違者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資料有不實而致│ │ │使嗣後未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則由應買人自行負責,不得向法院聲請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 │八、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 │ │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 │ │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 │、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十、本件拍賣之建物,法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註欄載│ │ │明;如有未記載之資訊,仍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查明,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 │ │或聲請撤銷拍定。 │ │ │十一、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 │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 │ │十二、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 │ │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 │ │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 │ │十三、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 │ │公告內容為準。 │ └────┴────────────────────────────────────────────┘ 標別:乙 ┌─────────────────────────────────────────────────┐ │114年度桃金職字第81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助字第5185號 財產所有人:洪騰勝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龍潭區 │三林 │ │376-2 │ │60.40 │全部 │2,18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三角林段93-2地號。 │ ├─┼───┼────┬───┬───┬──────┬─┬─────┬──────┬────────┤ │2│桃園市│龍潭區 │三林 │ │376-4 │ │5.90 │全部 │22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三角林段93-2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所載,376─2、376─4為社區外道路(民生路141巷道路)。惟現在實際情│ │ │形如何,仍由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二、本件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拾捌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使用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376─2及376─4地號均│ │ │為「鄉村區、交通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 │ │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 │。 │ │ │六、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 │ │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 │ │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 │、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八、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 │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 │ │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 │ │九、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 │告內容為準。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