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114板金職四字第172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4年11月18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東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東和 企業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4板金職四字第172號(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3 年度司執實字第114854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 (即L1抵押權人)與債務人東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 東和企業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 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 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 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 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 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 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 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14年度板金職字第172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114854號 財產所有人:東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中和區 │板南 │ │526 │ │5272.39 │20000分之230│110,974,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應買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956 │新北市中和區板│18層樓│一層:164.14 │陽台22.05 │ 全部 │8,115,000元 │ │ │ │南段526地號 │鋼筋混│合計:164.14 │ │ │ │ │ │ │--------------│凝土造│ │ │ │ │ │ │ │新北市中和區中│ │ │ │ │ │ │ │ │正路961號 │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板南段1092及1093建號(含停車位編號地下四層13) │ ├─┼──┼───────┬───┬───────────┬─────┬────┬─────────┤ │2│957 │新北市中和區板│18層樓│一層:172.95 │陽台23.84 │ 全部 │7,582,000元 │ │ │ │南段526地號 │鋼筋混│合計:172.95 │ │ │ │ │ │ │--------------│凝土造│ │ │ │ │ │ │ │新北市中和區中│ │ │ │ │ │ │ │ │正路963號 │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板南段1092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建物113年9月26日查封時,據債務人之前員工曹鷹在場陳稱房屋係債務人公司閒置之│ │ │處所,且打通使用,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961號部分因未繳水電費,水電錶已遭拆除等情,復經法│ │ │院114年4月22日履勘時,社區警衛陳稱現場已4、5個月無人進出,經鎖匠開鎖入內檢視,發│ │ │現屋內放置有主機板、辦公桌椅等大量物品。本件拍定後點交,惟打通部分,法院不負擔回復原狀之│ │ │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 │ │二、至本件拍賣該共同使用部分之建物,是否有停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縱有該附屬之停車位│ │ │,惟因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 │ │ │三、另依上述在場人所稱,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惟│ │ │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其陳述內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 │ │關風險再行投標,且拍賣公告所載標的物面積如與地政事務所核發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不同,以地政事│ │ │務所核發者為準,應買人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億貳仟陸佰陸拾柒萬壹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 │ │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仟伍佰參拾參萬伍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