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114桃金職四字第120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4年11月25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葉詠宜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4桃金職四字第120號(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4 年度司執助竹字第1494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即L2抵押權人)與債務人葉詠宜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 ,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 個月內,依 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 ,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 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 ,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 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 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14年度桃金職字第120號 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助字第1494號 財產所有人:葉詠宜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大溪區 │東隆 │ │1311 │ │463.64 │24分之1 │1,685,000元 │ │ ├───┼────┴───┴───┴──────┴─┴─────┴──────┴────────┤ │ │備考 │ │ ├─┼───┼────┬───┬───┬──────┬─┬─────┬──────┬────────┤ │2│桃園市│大溪區 │東隆 │ │1312 │ │105.14 │全部 │9,153,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應買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94 │桃園市大溪區東│5層樓 │三層: 66.96 │陽台9.61,│ 全部 │8,838,000元 │ │ │ │隆段1312地號 │房鋼筋│四層: 66.96 │雨遮2.99 │ │ │ │ │ │--------------│混凝土│五層: 31.04 │ │ │ │ │ │ │桃園市大溪區永│造、住│一層: 65.48 │ │ │ │ │ │ │昌路52巷103號 │宅(附 │二層: 66.57 │ │ │ │ │ │ │ │屬停車│合計:297.01 │ │ │ │ │ │ │ │空間) │ │ │ │ │ │ ├──┼───────┴───┴───────────┴─────┴────┴─────────┤ │ │備考│ │ ├─┼──┼───────┬───┬───────────┬─────┬────┬─────────┤ │2│960 │桃園市大溪區東│5層樓 │一層:29.22 │ │ 全部 │543,000元 │ │ │ │隆段1312地號 │房 │合計:29.22 │ │ │ │ │ │ │--------------│ │ │ │ │ │ │ │ │桃園市大溪區永│ │ │ │ │ │ │ │ │昌路52巷103號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依據法院民國114年4月29日查封筆錄記載,本件執行標的之使用情形為債務人與家人自住│ │ │,經檢視一樓後方有增建,無獨立出入口,與主建物內部相通。1311地號為社區內道路。惟實際│ │ │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 │ │二、本件960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 │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 │ │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零貳拾壹萬玖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 │ │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佰零肆萬肆仟元。 │ │ │四、1311、131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 │ │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 │ │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 │ │五、本件經法院函查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4年3月31日桃建照字第1140020934號│ │ │函覆稱:1311、1312地號土地(重測前:南興段南興小段277─1、277─13地號)土│ │ │地領有(96)桃縣工建使字第溪01976號使用執照在案,該基地範圍除依建蔽率配置建築外,餘│ │ │均屬法定空地。 │ │ │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 │ │、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 │ │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 │ │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 │。 │ │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 │ │商解決。 │ │ │八、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 │ │內容為準。 │ │ │九、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 │問題。 │ │ │十、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