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拍賣不動 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114竹金職方字第24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4年11月28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田錦文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4竹金職方字第24號(新竹地方法院案號: 113年度司執賢字第42333號)債權人吳來坤與債務人田錦 文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 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 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 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 ,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 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 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 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14年度竹金職字第24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42333號 財產所有人:田錦文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443 │新竹縣竹北市新│農舍、│1層 :85.71 │平台8.76,│ 全部 │999,000元 │ │ │ │庄子段1390地號│加強磚│合計:85.71 │及一切附屬│ │ │ │ │ │--------------│造、1 │ │建物 │ │ │ │ │ │新竹縣竹北市長│層 │ │ │ │ │ │ │ │青路一段207巷1│ │ │ │ │ │ │ │ │32號 │ │ │ │ │ │ │ ├──┼───────┴───┴───────────┴─────┴────┴─────────┤ │ │備考│ │ ├─┼──┼───────┬───┬───────────┬─────┬────┬─────────┤ │2│暫編│新竹縣竹北市新│農舍、│1層 :31.78 │雨遮48,及│ 全部 │762,000元 │ │ │681 │庄子段1390地號│加強磚│合計:31.78 │一切附屬建│ │ │ │ │ │--------------│造、1 │ │物 │ │ │ │ │ │新竹縣竹北市長│層 │ │ │ │ │ │ │ │青路一段207巷1│ │ │ │ │ │ │ │ │32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13•10•4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敲門無回應,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本房屋│ │ │有增建,會測如暫編681建號建物所示。1390地號非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 │ │,拍定人應自行與土地所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法院不代為處理。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柒拾陸萬壹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拾伍萬參仟元。 │ │ │四、443建號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五、本件建物所坐落基地之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買│ │ │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法院執行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 │ │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 │ │六、暫編681建號未辦保存登記,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增│ │ │建部份之所有權保存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應買,│ │ │請應買人注意。 │ │ │七、本件拍賣標的為農舍,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符合規定之投標人投標時,應提出│ │ │無自用農舍證明或投標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該查詢清單上所示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 │ │及切結書(切結於投標時名下絕無合法申請領有建築、使用執造之農舍)等資料,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 │ │軌,否則其投標無效。 │ │ │八、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屋內有非自然死亡│ │ │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依現場調查,未發│ │ │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 │ │人斟酌,於應買或投標前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