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拍賣不動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114南金職亥字第475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4年12月1日)起3個月內,向 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金振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4南金職亥字第475號(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3 年度司執東字第11399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金振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 ,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 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 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 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 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 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 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14年度南金職字第475號 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113995號 財產所有人:金振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南市│東區 │德高 │ │1432 │ │85 │全部 │7,040,000元 │ │ ├───┼────┴───┴───┴──────┴─┴─────┴──────┴────────┤ │ │備考 │「住五」第五種住宅區 │ ├─┼───┼────┬───┬───┬──────┬─┬─────┬──────┬────────┤ │2│臺南市│東區 │德高 │ │1433 │ │86 │全部 │7,040,000元 │ │ ├───┼────┴───┴───┴──────┴─┴─────┴──────┴────────┤ │ │備考 │「住五」第五種住宅區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4957│臺南市東區德高│4層樓 │一層 : 45.60 │陽台:22.6│ 全部 │5,824,000元 │ │ │ │段1432地號 │房、鋼│二層 : 45.96 │2 │ │ │ │ │ │--------------│筋混凝│三層 : 45.96 │ │ │ │ │ │ │臺南市東區德東│土構造│四層 : 45.96 │ │ │ │ │ │ │街16巷16號 │、住宅│突出物001層: 26.15 │ │ │ │ │ │ │ │、停車│合 計:209.63 │ │ │ │ │ │ │ │空間 │ │ │ │ │ │ ├──┼───────┴───┴───────────┴─────┴────┴─────────┤ │ │備考│ │ ├─┼──┼───────┬───┬───────────┬─────┬────┬─────────┤ │2│4958│臺南市東區德高│4層樓 │一層 : 45.60 │陽台:22.6│ 全部 │5,824,000元 │ │ │ │段1433地號 │房、鋼│二層 : 45.96 │2 │ │ │ │ │ │--------------│筋混凝│三層 : 45.96 │ │ │ │ │ │ │臺南市東區德東│土構造│四層 : 45.96 │ │ │ │ │ │ │街16巷18號 │、住宅│突出物001層: 26.15 │ │ │ │ │ │ │ │、停車│合 計:209.63 │ │ │ │ │ │ │ │空間 │ │ │ │ │ │ ├──┼───────┴───┴───────────┴─────┴────┴─────────┤ │ │備考│ │ ├─┼──┼───────┬───┬───────────┬─────┬────┬─────────┤ │3│4985│臺南市東區德高│ │一層:25.94 │陽台38.83 │ 全部 │2,048,000元 │ │ │ │段1432地號 │ │二層:11.60 │ │ │ │ │ │ │--------------│ │三層:11.60 │ │ │ │ │ │ │臺南市東區德東│ │四層:11.60 │ │ │ │ │ │ │街16巷16號 │ │合計:60.74 │ │ │ │ │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4│5007│臺南市東區德高│ │一層:27.69 │陽台40.63 │ 全部 │2,240,000元 │ │ │ │段1433地號 │ │二層:13.18 │ │ │ │ │ │ │--------------│ │三層:13.18 │ │ │ │ │ │ │臺南市東區德東│ │四層:13.18 │ │ │ │ │ │ │街16巷18號 │ │合計:67.23 │ │ │ │ │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建物均為毛胚屋,主體結構已完成,尚未舖磁磚、無門窗、浴室尚│ │ │未完成,各樓層均有增建,有電梯但尚未供電。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拍賣建物現況未完工,兩戶相通│ │ │,無大門及部分門窗,建物前後均有增建(即編號3、4建物),據現場勘查,有遊民居住。應買人請│ │ │自行查證,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仟零壹萬陸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 │ │ 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佰萬肆仟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拍賣之編號3、4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 │ │ ,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公司及臺南地院權責無關。 │ │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 │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 │ │ 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 │ 、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八、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 │ │ │ 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 │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起公告三個月應買。 │ │ │十一、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 │ │ C•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