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9日 發文字號:114屏金職辰字第394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4屏金職辰字第394號(屏東 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丙字第46770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陳謝錦梅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5年2月1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5年2月1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https://www.tfasc.c om.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高雄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14年度屏金職字第394號 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字第46770號 財產所有人:陳謝錦梅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屏東縣│新園鄉 │五房 │ │174 │ │88.13 │全部 │1,60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五房州段12-502地號 │ ├─┼───┼────┬───┬───┬──────┬─┬─────┬──────┬────────┤ │2│屏東縣│新園鄉 │五房 │ │173 │ │22.00 │全部 │40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五房州段12-326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9 │屏東縣新園鄉五│三層樓│一層: 56.90 │屋頂突出物│ 全部 │1,720,000元 │ │ │ │房段174地號 │鋼筋混│二層: 56.90 │6.60 │ │ │ │ │ │--------------│凝土造│三層: 56.90 │ │ │ │ │ │ │屏東縣新園鄉五│ │合計:170.7 │ │ │ │ │ │ │房路913巷2弄27│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債權人之代理人陳稱係無人居住使用,且無法進出,拍定後不點交。 │ │ │二、無獨立出入口,請應買人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佰柒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柒拾肆萬肆仟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土地使用分區均係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 │ │六、本件拍賣標的9建號無增建,惟若前、後陽台及窗戶有加設鐵窗、鐵門,屬於建物之附屬物,拍│ │ │ 賣價額已包含全部之鐵窗、鐵門,拍定後鐵窗、鐵門一併點交之。 │ │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有無優先承買權人不明,拍定後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法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人│ │ │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 │ │ 決,請應買人注意。 │ │ │八、本件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 │ │ ,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停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 │ │ 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 │ │九、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 │ │ 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 │ │ 應買人注意。 │ │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11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十一、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 │ │ C•COM•TW │ └────┴────────────────────────────────────────────┘ 標別:2 ┌─────────────────────────────────────────────────┐ │114年度屏金職字第394號 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字第46770號 財產所有人:陳謝錦梅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屏東縣│崁頂鄉 │頂仁 │ │656-5 │ │3028.52 │全部 │7,330,000元 │ │ ├───┼────┴───┴───┴──────┴─┴─────┴──────┴────────┤ │ │備考 │ │ ├─┼───┼────┬───┬───┬──────┬─┬─────┬──────┬────────┤ │2│屏東縣│崁頂鄉 │頂仁 │ │670 │ │344.26 │7分之1 │120,000元 │ │ ├───┼────┴───┴───┴──────┴─┴─────┴──────┴────────┤ │ │備考 │ │ ├─┼───┼────┬───┬───┬──────┬─┬─────┬──────┬────────┤ │3│屏東縣│崁頂鄉 │頂仁 │ │672 │ │9.46 │7分之1 │4,000元 │ │ ├───┼────┴───┴───┴──────┴─┴─────┴──────┴────────┤ │ │備考 │ │ ├─┼───┼────┬───┬───┬──────┬─┬─────┬──────┬────────┤ │4│屏東縣│崁頂鄉 │頂仁 │ │674 │ │6.15 │7分之1 │3,000元 │ │ ├───┼────┴───┴───┴──────┴─┴─────┴──────┴────────┤ │ │備考 │ │ ├─┼───┼────┬───┬───┬──────┬─┬─────┬──────┬────────┤ │5│屏東縣│崁頂鄉 │頂仁 │ │656-5(地上作│ │3028.52 │全部 │440,000元 │ │ │ │ │ │ │物) │ │ │ │ │ │ ├───┼────┴───┴───┴──────┴─┴─────┴──────┴────────┤ │ │備考 │七里香、龍柏、玉蘭花等全部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9 │屏東縣崁頂鄉頂│三層樓│三層:112.06 │屋頂突出物│ 全部 │5,450,000元 │ │ │ │仁段656-5地號 │鋼筋混│一層:112.06 │9.90 │ │ │ │ │ │--------------│凝土造│二層:112.06 │ │ │ │ │ │ │屏東縣崁頂鄉社│(住宅 │合計:336.18 │ │ │ │ │ │ │皮路29號 │農舍) │ │ │ │ │ │ ├──┼───────┴───┴───────────┴─────┴────┴─────────┤ │ │備考│含圍牆、地坪磁磚、屋前涼棚、屋後涼棚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債權人之代理人陳稱係656─5地號土地及29建號建物係債務人自行使用,拍定後點交;│ │ │ 惟拍定後若有權利人依法主張權利,並經調查確認係權利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仍不點交 (司法│ │ │ 院94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強制執行專題第19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 │ │ 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4號結論意旨參照),請應買人注意。 │ │ │二、670地號土地現為空地,惟分管不明;672及674地號土地現為巷道,拍定後均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肆萬柒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陸拾柒萬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土地使用分區均係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 │ │ 。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私法人及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 │ │ 驗研究機構,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請應買人注意。 │ │ │六、本件拍賣標的29建號建物為農舍,坐落之656─5地號土地及29建號建物需移轉登記與同│ │ │ 一人所有,且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於投標時檢具:(一)稅捐稽徵機關開具應買人之│ │ │ 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二)應買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三)│ │ │ 應買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四)確無現有農舍證明,附於投標書,請應買人注意。 │ │ │七、本件拍賣標的29建號建物,其中部分建物係增建,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 │ │ 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 │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 │八、5筆土地及1筆建物合併拍賣,其中670、672及674地號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 │ │ 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連同670、672│ │ │ 及674地號土地一併承買,且若其他行使優先承買權或共有人僅係部分地號之共有人主張優先│ │ │ 承買者,得僅就該部分地號土地一併承買,而應買人仍應就其他未被優先承買地號及656─5│ │ │ 地號土地及29建號建物買受,不得異議。惟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 │ │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另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除上開優先承買權外,其他有無優先承買權人不明,拍定後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 │ │ 法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又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 │ │ 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 │ │ 久。另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 │ │十、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屏東縣政府八九屏府地用字第120116號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公│ │ │ 告確定」、「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73年│ │ │ 5月17日(使用執照號碼:73年129號)」、「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70年│ │ │ 11月19日(使用執照號碼:70年163號)」,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請求分割時之上開│ │ │ 限制。 │ │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 │ │ 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停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 │ │ 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 │ │十二、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 │ │ 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 │ │ ,請應買人注意。 │ │ │十三、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11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十四、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 │ │ C•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