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114苗金職同字第99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4苗金職同字第99號(苗栗 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助儉字第406號)清償借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卓寶珍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中部分公司辦公室(請 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5年2月1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台 中市北區中清路一段89號17樓之1)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5年2月1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 :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臺中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14年度苗金職字第99號 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助字第406號 財產所有人:卓寶珍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苗栗縣│大湖鄉 │富興 │ │339 │ │495.88 │全部 │18,008,000元 │ │ ├───┼────┴───┴───┴──────┴─┴─────┴──────┴────────┤ │ │備考 │住宅區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490 │苗栗縣大湖鄉富│加強磚│二層: 62.43 │倉庫、住宅│ 全部 │2,448,000元 │ │ │ │興段339地號 │造、鋼│一層:498.41 │ │ │ │ │ │ │--------------│架鐵皮│合計:560.84 │ │ │ │ │ │ │苗栗縣大湖鄉靜│、木石│ │ │ │ │ │ │ │湖村下街24號 │磚造、│ │ │ │ │ │ │ │ │2層 │ │ │ │ │ │ ├──┼───────┴───┴───────────┴─────┴────┴─────────┤ │ │備考│未保登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114年4月1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339地號土地上坐落門牌│ │ │號碼大湖鄉靜湖村下街24號建物(經測量暫編定為490建號),據在場第三人吳OO稱建物為其│ │ │所有,現為「泰佳五金建材行」,因與債務人合建,故納稅義務人登記為債務人,土地無出租出借情│ │ │事。 │ │ │二、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 │ │三、債務人未現實占有不動產,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零肆拾伍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佰零玖萬貳仟元。 │ │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 │ │五、本件339地號土地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隨同移轉,地上權不塗銷。 │ │ │六、本件暫編490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轉│ │ │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又其中3│ │ │•68平方公尺占用鄰地341─2地號,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 │ │七、本件標的物分5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 └────┴────────────────────────────────────────────┘ 標別:2 ┌─────────────────────────────────────────────────┐ │114年度苗金職字第99號 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助字第406號 財產所有人:卓寶珍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苗栗縣│卓蘭鎮 │大坪林│ │1413-1 │ │4807 │全部 │3,264,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2│苗栗縣│卓蘭鎮 │大坪林│ │1645 │ │2960 │全部 │2,416,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3│苗栗縣│卓蘭鎮 │大坪林│ │1646 │ │2420 │全部 │2,032,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4│苗栗縣│卓蘭鎮 │大坪林│ │1655 │ │3550 │全部 │2,872,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依現況點交 │ ├────┼────────────────────────────────────────────┤ │使用情形│一、114年4月1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1413─1地號土地為水│ │ │泥路、雜木林、竹林及一鐵皮棚架,1645、1646、1655地號土地為水泥路、果樹、雜木│ │ │。據在場第三人吳OO稱土地無出租出借情事,土地上之果樹不清楚為何人種植。 │ │ │二、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 │ │三、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零伍拾捌萬肆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已包含土地上農作物│ │ │之價值)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壹拾壹萬柒仟元。 │ │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 │ │五、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 │ │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 │ │定之證明文件。 │ │ │六、拍賣土地上之果樹價值以查封時數量估價,並已納入土地價值一併拍賣,拍定後應買人、債權人│ │ │、債務人等均不能因數量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 │ │七、本件標的物分5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 └────┴────────────────────────────────────────────┘ 標別:3 ┌─────────────────────────────────────────────────┐ │114年度苗金職字第99號 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助字第406號 財產所有人:卓寶珍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苗栗縣│卓蘭鎮 │中角 │ │3 │ │28.83 │81分之1 │4,000元 │ │ ├───┼────┴───┴───┴──────┴─┴─────┴──────┴────────┤ │ │備考 │道路用地 │ ├─┼───┼────┬───┬───┬──────┬─┬─────┬──────┬────────┤ │2│苗栗縣│卓蘭鎮 │中角 │ │5 │ │155.71 │6480分之20 │4,000元 │ │ ├───┼────┴───┴───┴──────┴─┴─────┴──────┴────────┤ │ │備考 │道路用地 │ ├─┼───┼────┬───┬───┬──────┬─┬─────┬──────┬────────┤ │3│苗栗縣│卓蘭鎮 │中角 │ │6 │ │77.58 │27分之1 │24,000元 │ │ ├───┼────┴───┴───┴──────┴─┴─────┴──────┴────────┤ │ │備考 │道路用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114年7月28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3、6地號土地為道路(含│ │ │人行道),5地號土地為道路(含人行道)、部分雨遮及部分建物(中正路181號)占用,有無占│ │ │用及占用面積應以實測為準。 │ │ │二、據鑑價報告記載:3、6地號土地現況為道路使用,5地號土地現況為部分雨遮及道路使用,建│ │ │物有無占用須以實測為準。 │ │ │三、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 │ │四、本件拍賣不動產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柒仟元。 │ │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 │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 │ │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 │ │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2、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 │ │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 │ │六、3、5、6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計畫道路,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 │ │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 │ │。 │ │ │七、本件標的物分5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 └────┴────────────────────────────────────────────┘ 標別:4 ┌─────────────────────────────────────────────────┐ │114年度苗金職字第99號 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助字第406號 財產所有人:卓寶珍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苗栗縣│卓蘭鎮 │中角 │ │1065 │ │25.57 │9分之1 │48,000元 │ │ ├───┼────┴───┴───┴──────┴─┴─────┴──────┴────────┤ │ │備考 │住宅區 │ ├─┼───┼────┬───┬───┬──────┬─┬─────┬──────┬────────┤ │2│苗栗縣│卓蘭鎮 │中角 │ │1068 │ │39.59 │27分之1 │24,000元 │ │ ├───┼────┴───┴───┴──────┴─┴─────┴──────┴────────┤ │ │備考 │住宅區 │ ├─┼───┼────┬───┬───┬──────┬─┬─────┬──────┬────────┤ │3│苗栗縣│卓蘭鎮 │中角 │ │1069 │ │36.43 │27分之1 │24,000元 │ │ ├───┼────┴───┴───┴──────┴─┴─────┴──────┴────────┤ │ │備考 │住宅區 │ ├─┼───┼────┬───┬───┬──────┬─┬─────┬──────┬────────┤ │4│苗栗縣│卓蘭鎮 │中角 │ │1074 │ │127.69 │27分之1 │80,000元 │ │ ├───┼────┴───┴───┴──────┴─┴─────┴──────┴────────┤ │ │備考 │住宅區 │ ├─┼───┼────┬───┬───┬──────┬─┬─────┬──────┬────────┤ │5│苗栗縣│卓蘭鎮 │中角 │ │1077 │ │126.58 │27分之1 │24,000元 │ │ ├───┼────┴───┴───┴──────┴─┴─────┴──────┴────────┤ │ │備考 │道路用地 │ ├─┼───┼────┬───┬───┬──────┬─┬─────┬──────┬────────┤ │6│苗栗縣│卓蘭鎮 │中角 │ │985 │ │98.11 │27分之1 │64,000元 │ │ ├───┼────┴───┴───┴──────┴─┴─────┴──────┴────────┤ │ │備考 │住宅區 │ ├─┼───┼────┬───┬───┬──────┬─┬─────┬──────┬────────┤ │7│苗栗縣│卓蘭鎮 │中角 │ │1022 │ │935.13 │27分之1 │136,000元 │ │ ├───┼────┴───┴───┴──────┴─┴─────┴──────┴────────┤ │ │備考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 │ ├─┼───┼────┬───┬───┬──────┬─┬─────┬──────┬────────┤ │8│苗栗縣│卓蘭鎮 │中角 │ │1025 │ │345.41 │27分之1 │56,000元 │ │ ├───┼────┴───┴───┴──────┴─┴─────┴──────┴────────┤ │ │備考 │道路用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114年7月28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1065地號土地為雜草地│ │ │,1068地號土地為雜草地及上新里上新1之15號建物坐落,1069地號土地坐落上新里上新│ │ │1之16號建物,1074地號土地坐落無門牌磚瓦坍塌之建物、雜草地及擺放植栽,1077地號│ │ │土地為巷道及坐落無門牌磚瓦坍塌之建物,985地號土地為空地、雜木,1022地號土地為雜草│ │ │地、雜木及短期作物,1025地號土地為巷道、空地。 │ │ │二、據鑑價報告記載:1065地號土地現況為雜草空地,1068地號土地現況為建物坐落及雜草│ │ │空地,1069地號土地現況為建物坐落,1074地號土地現況為部分建物坐落、種植植栽及雜草│ │ │空地,1077地號土地現況為建物坐落及巷道使用,985地號土地現況為雜木及空地,1022│ │ │地號土地現況種植短期作物、雜草及雜木,1025地號土地現況為空地及巷道使用。 │ │ │三、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 │ │四、本件拍賣不動產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伍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萬貳仟元。 │ │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 │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 │ │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 │ │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2、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 │ │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 │ │六、1077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計畫道路;1022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公園兼兒童遊樂場,│ │ │均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 │ │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 │ │ │七、本件標的物分5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 └────┴────────────────────────────────────────────┘ 標別:5 ┌─────────────────────────────────────────────────┐ │114年度苗金職字第99號 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助字第406號 財產所有人:卓寶珍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苗栗縣│卓蘭鎮 │水廠 │ │267 │ │35.8 │27分之1 │8,000元 │ │ ├───┼────┴───┴───┴──────┴─┴─────┴──────┴────────┤ │ │備考 │道路用地 │ ├─┼───┼────┬───┬───┬──────┬─┬─────┬──────┬────────┤ │2│苗栗縣│卓蘭鎮 │水廠 │ │280 │ │1067.63 │27分之1 │624,000元 │ │ ├───┼────┴───┴───┴──────┴─┴─────┴──────┴────────┤ │ │備考 │住宅區 │ ├─┼───┼────┬───┬───┬──────┬─┬─────┬──────┬────────┤ │3│苗栗縣│卓蘭鎮 │水廠 │ │281 │ │70.3 │27分之1 │16,000元 │ │ ├───┼────┴───┴───┴──────┴─┴─────┴──────┴────────┤ │ │備考 │農業區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114年7月28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267地號土地為巷弄、花│ │ │圃,280地號土地為花圃、果樹、短期作物及雜木,281地號土地為雜木。 │ │ │二、據鑑價報告記載:267地號土地現況為花圃及巷道使用,280地號土地現況為種植果樹、短│ │ │期作物、花圃及雜木,281地號土地現況為雜木。 │ │ │三、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 │ │四、本件拍賣不動產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肆萬捌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參萬元。 │ │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 │ │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 │ │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 │ │定人均不得異議。 │ │ │六、267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計畫道路,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 │ │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 │ │ │七、本件標的物分5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