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115南金職亥字第3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5南金職亥字第30號(臺南 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方字第128049號)給付借款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沈毓階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5年4月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5年4月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 :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高雄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15年度南金職字第30號 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字第128049號 財產所有人:沈毓階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南市│中西區 │新臨安│ │1350 │ │85.24 │全部 │15,200,000元 │ │ ├───┼────┴───┴───┴──────┴─┴─────┴──────┴────────┤ │ │備考 │「住五」住宅區。重測前:臨安段135地號。地上建物建號:755建號。引用107司執全377號假扣押│ │ │ │查封。 │ ├─┼───┼────┬───┬───┬──────┬─┬─────┬──────┬────────┤ │2│臺南市│中西區 │新臨安│ │1351 │ │58.27 │全部 │10,400,000元 │ │ ├───┼────┴───┴───┴──────┴─┴─────┴──────┴────────┤ │ │備考 │「住五」住宅區。引用107司執全377號查封登記。重測前:入船二小段210-20、210-23、210-24地│ │ │ │號。重測前:臨安段122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755 │臺南市中西區新│住商用│一層 : 36.99 │陽台16.68 │ 全部 │1,600,000元 │ │ │ │臨安段1350地號│、鋼筋│二層 : 52.33 │ │ │ │ │ │ │--------------│混凝土│三層 : 52.33 │ │ │ │ │ │ │臺南市中西區臨│造、4 │四層 : 52.33 │ │ │ │ │ │ │安路一段273號 │層 │屋頂突出物: 7.25 │ │ │ │ │ │ │ │ │騎樓 : 17.66 │ │ │ │ │ │ │ │ │合 計:218.89 │ │ │ │ │ ├──┼───────┴───┴───────────┴─────┴────┴─────────┤ │ │備考│重測前:臨安段719建號。引用107司執全377號查封登記。 │ ├─┼──┼───────┬───┬───────────┬─────┬────┬─────────┤ │2│1636│臺南市中西區新│鋼筋混│一層: 84.73 │ │ 全部 │480,000元 │ │ │ │臨安段1350、13│凝土造│二層: 23.72 │ │ │ │ │ │ │51地號 │、5層 │三層: 23.72 │ │ │ │ │ │ │--------------│ │五層: 39.55 │ │ │ │ │ │ │臺南市中西區臨│ │合計:171.72 │ │ │ │ │ │ │安路一段273號 │ │ │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係編號1建物之增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假扣押查封、本件現場履勘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2土地相連,其上有本件編號1建物及│ │ │增建物(編號2建物),債務人在場稱,一、二、三、五樓均有增建(即編號2建物),五樓有神桌,建│ │ │物部分由債務人及家屬自住使用,另一、二樓係出租給壹豆讚食品商行,租期自113年12月起至│ │ │115年12月止,租金約1萬多元。依鑑價報告記載:拍賣建物座落於編號1、2土地上,為四層│ │ │樓透天住宅,係債務人及親屬居住使用,編號1建物後方有增建磚造平房(即編號2建物),係用來擺│ │ │放小型機具。據債務人稱,無非自然死亡情況之資訊。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柒佰陸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佰伍拾參萬陸仟元。 │ │ │四、本件分甲、乙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依各標順序依次│ │ │ 開標,於拍賣所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 │ │ 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 │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六、編號2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 │ │七、編號2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該建物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 │ │ 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 │ │ 本公司及法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 │ │ 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 │ │ 銷拍定,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 │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 │ │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申請撤銷拍賣。│ │ │九、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例如:凶宅、海砂屋…│ │ │ 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 │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一、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 │ │ 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1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二次拍賣)。 │ │ │十三、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 │ │ C•COM•TW │ └────┴────────────────────────────────────────────┘ 標別:乙 ┌─────────────────────────────────────────────────┐ │115年度南金職字第30號 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字第128049號 財產所有人:沈毓階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南市│下營區 │營正 │ │632 │ │158.15 │6分之1 │200,000元 │ │ ├───┼────┴───┴───┴──────┴─┴─────┴──────┴────────┤ │ │備考 │道路用地。引用107司執全377號查封登記。 │ ├─┼───┼────┬───┬───┬──────┬─┬─────┬──────┬────────┤ │2│臺南市│下營區 │營正 │ │1051 │ │109.84 │6分之1 │160,000元 │ │ ├───┼────┴───┴───┴──────┴─┴─────┴──────┴────────┤ │ │備考 │人行步道用地。引用107司執全377號查封登記。 │ ├─┼───┼────┬───┬───┬──────┬─┬─────┬──────┬────────┤ │3│臺南市│下營區 │營正 │ │1088 │ │8.03 │6分之1 │16,000元 │ │ ├───┼────┴───┴───┴──────┴─┴─────┴──────┴────────┤ │ │備考 │住宅區。引用107司執全377號查封登記。 │ ├─┼───┼────┬───┬───┬──────┬─┬─────┬──────┬────────┤ │4│臺南市│下營區 │營正 │ │1088-1 │ │368.66 │3分之1 │1,280,000元 │ │ ├───┼────┴───┴───┴──────┴─┴─────┴──────┴────────┤ │ │備考 │住宅區。引用107司執全377號查封登記。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上有數棵果樹,編號2至3土地部分道路、空地、部│ │ │分上有建物(門牌:友愛街67巷1號)。本履勘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未臨路,部分為│ │ │空地,部分上有數棵果樹,編號2、3、4土地相連,編號2土地部分道路、部分空地,編號3、4│ │ │土地上有門牌「友愛街67巷1號」之三合院坐落。另據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現況作為種植果│ │ │樹使用,編號2土地現況部分為道路,部分有建物坐落,編號3、4土地現況部分為空地,部分有建│ │ │物坐落。前述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 │ │響原有法律關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拾參萬貳仟元。 │ │ │四、本件分甲、乙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依各標順序依次│ │ │ 開標,於拍賣所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 │ │ 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 │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 │ 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他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 │ │ 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 │ │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日後若就地上建物所有權人│ │ │ 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乙事孳生爭執,仍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之確定判決認定結果為│ │ │ 準,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及應買人務必注意。 │ │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 │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 │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 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 │ │ │ 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九、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 │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 │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1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二次拍賣)。 │ │ │十二、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 │ │ C•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