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115南金職戌字第63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5南金職戌字第63號(臺南 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方字第100162號)給付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林新安、張月花所有不動產有關事 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5年4月15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5年4月15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 :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高雄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15年度南金職字第63號 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字第100162號 財產所有人:林新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南市│歸仁區 │文化東│ │167 │ │2840.88 │100000分之71│5,500,000元 │ │ │ │ │ │ │ │ │ │0 │ │ │ ├───┼────┴───┴───┴──────┴─┴─────┴──────┴────────┤ │ │備考 │林新安所有。引用112司執全223假扣押登記。重測前:歸仁北段344地號。住宅區。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79 │臺南市歸仁區文│住家用│9層 :84.9 │陽台23.85 │ 全部 │4,200,000元 │ │ │ │化東段167地號 │、鋼筋│合計:84.9 │ │ │ │ │ │ │--------------│混凝土│ │ │ │ │ │ │ │臺南市歸仁區大│造、12│ │ │ │ │ │ │ │德路253號九樓 │層 │ │ │ │ │ │ │ │之3 │ │ │ │ │ │ │ ├──┼───────┴───┴───────────┴─────┴────┴─────────┤ │ │備考│林新安所有。引用112司執全223假扣押登記。包括共同使用部分文化東段320、321建號之持分。建物│ │ │ │層次機械室、水塔:143.64平方公尺。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重測前:歸仁北段6205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使用情形│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至現場指稱:編號1土地上除有編號1建物坐落其上外,另有大部分係「│ │ │美國大樓社區」集合住宅占用;據債務人在場陳稱:編號1建物係租給自家司機使用,沒有訂立租約│ │ │。本案指界時,經地政人員至現場指稱:編號1土地為編號1建物及美國大樓之基地;據債務人在場│ │ │陳稱:編號1建物目前無人居住,地下室一樓編號27之平面停車位目前亦無人使用,均無出借或出│ │ │租之情形,又管理員於現場陳稱:編號1建物已積欠一年多之管理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建│ │ │物專有部分按現況點交,其餘部分(含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基地)均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玖佰柒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玖拾肆萬元。 │ │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依│ │ │ 各標順序依次開標。 │ │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六、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 │ │ 均無優先承買權。 │ │ │七、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 │ │ 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 │ │ 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 │ │八、是否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利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債務人之使用權利,│ │ │ 本公司及法院不負擔保之責,若有車位,亦不在法院點交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 │ │九、拍賣建物是否欠繳管理費,拍定人是否須承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或債務人就拍賣不動產是否因│ │ │ 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生有負擔,均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 │ │ │十、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 │ 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 │十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及本公司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 ,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 │ │ │ …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十二、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 │ │ 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 │ │ │ ,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 │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 │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四、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 │ │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 │ 賣。 │ │ │十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15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十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 │ │ C•COM•TW │ └────┴────────────────────────────────────────────┘ 標別:乙 ┌─────────────────────────────────────────────────┐ │115年度南金職字第63號 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字第100162號 財產所有人:林新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南市│歸仁區 │民權 │ │197 │ │75.05 │全部 │7,300,000元 │ │ ├───┼────┴───┴───┴──────┴─┴─────┴──────┴────────┤ │ │備考 │林新安所有。引用112司執全223假扣押登記。重測前:歸仁南段464-8地號。住宅區。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80 │臺南市歸仁區民│住商用│1層 :34.8 │ │ 全部 │1,100,000元 │ │ │ │權段197地號 │、加強│2層 :46.8 │ │ │ │ │ │ │--------------│磚造、│騎樓:12 │ │ │ │ │ │ │臺南市歸仁區南│2層 │合計:93.6 │ │ │ │ │ │ │保里大順五街51│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林新安所有。引用112司執全223假扣押登記。 │ ├─┼──┼───────┬───┬───────────┬─────┬────┬─────────┤ │2│527 │臺南市歸仁區民│3層 │1層 :11.44 │陽台8.4, │ 全部 │550,000元 │ │ │ │權段197地號 │ │2層 :11.44 │雨遮20.4 │ │ │ │ │ │--------------│ │3層 :42.4 │ │ │ │ │ │ │臺南市歸仁區大│ │合計:65.28 │ │ │ │ │ │ │順五街51號 │ │ │ │ │ │ │ ├──┼───────┴───┴───────────┴─────┴────┴─────────┤ │ │備考│林新安所有。本建號係未保存登記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至現場指稱:編號1土地為編號1建物坐落其上;據債務人在場陳稱:編│ │ │號1建物係自己及家人自住。本案指界時,經地政人員至現場指稱:編號1土地上有本件查封建物坐│ │ │落,拍賣建物現為空屋,屋內有數個電視。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佰玖拾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柒拾玖萬元。 │ │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依│ │ │ 各標順序依次開標。 │ │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六、編號2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 │ │七、編號2建物為編號1之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 │ │ 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 │ │ 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 │ │八、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 │ 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及本公司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 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 │ │ │ ),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十、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 │ │ │ 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 │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 │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 │ │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 │ 賣。 │ │ │十三、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15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十四、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 │ │ C•COM•TW │ └────┴────────────────────────────────────────────┘ 標別:丙 ┌─────────────────────────────────────────────────┐ │115年度南金職字第63號 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字第100162號 財產所有人:張月花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南市│關廟區 │深坑子│ │909-7 │ │1580 │1580分之17 │50,000元 │ │ ├───┼────┴───┴───┴──────┴─┴─────┴──────┴────────┤ │ │備考 │張月花所有。引用112司執全223假扣押登記。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2│臺南市│關廟區 │深坑子│ │909-12 │ │1000 │全部 │5,300,000元 │ │ ├───┼────┴───┴───┴──────┴─┴─────┴──────┴────────┤ │ │備考 │張月花所有。引用112司執全223假扣押登記。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950 │臺南市關廟區深│ │1層 :63.35 │雨遮26.94 │ 全部 │700,000元 │ │ │ │坑子段909-12地│ │合計:63.35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臺南市關廟區長│ │ │ │ │ │ │ │ │富街43巷39號 │ │ │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使用情形│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至現場指稱:編號1土地為道路,編號2土地上有鐵製圍籬,圍籬內有二│ │ │座貨櫃屋、一間鐵皮屋,部分為空地。本案指界時,經地政人員至現場指稱:編號1、2土地相連,│ │ │編號1土地為Y字型之道路,編號2土地上有編號1建物之鐵皮房屋外,另有數個貨櫃屋及大型鐵桶│ │ │,部分為空地,編號1建物上懸掛有「鼎華宮」之招牌,內有許多神像,據債務人在場陳稱:係自家│ │ │人參拜。前述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 │ │原有法律關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佰零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元。 │ │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依│ │ │ 各標順序依次開標。 │ │ │五、編號1、2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六、編號1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 │ │七、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 │ │ 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 │ │ ,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 │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 │ │八、拍賣之建物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 │ │ ,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關;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 │ │ 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 │ │九、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 │ 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 │十、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及本公司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 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 │ │ │ ),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十一、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 │ │ 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 │ │ │ ,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 │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 │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 │ │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 │ 賣。 │ │ │十四、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15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十五、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 │ │ C•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