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115南金職亥字第42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15南金職亥字第42號(臺南 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湘字第123236號)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黃卿瑛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標者 ,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或由本 公司通知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辦公室(請事先聯絡) 。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5年4月15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5年4月15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拍賣不動產現 況。 七、拍定人就旨揭不動產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或投標室張 貼公告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 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 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 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 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 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 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 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土地、建物含增建物者,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公司不代為處理。 (八)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 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 管機關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17 條至第19條之規定限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如係 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 制開發或土地利用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21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地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網址:https://sgw.epa.gov.tw/public/)之「列 管場址查詢」查閱。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是否位於土壤液化區請自行查證 (查 詢網址:https://map.tgos.tw/TGOSimpleViewer/ Web/Map/TGOSimpleViewer_Map.aspx)。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投標單 及票據範例及一般公告事項 (網址 :https://www.tfasc.com .tw)。 十二、本件拍賣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高雄市政府宣 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附表: ~T40X0L2 ┌─────────────────────────────────────────────────┐ │115年度南金職字第42號 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字第123236號 財產所有人:黃卿瑛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南市│佳里區 │禮化 │ │1163-1 │ │223 │1分之1 │3,936,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權狀註記事項:禮化段149建號之建築基地地號 │ ├─┼───┼────┬───┬───┬──────┬─┬─────┬──────┬────────┤ │2│臺南市│佳里區 │禮化 │ │1164 │ │255 │12分之1 │64,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3│臺南市│佳里區 │禮化 │ │1165 │ │177 │12分之1 │48,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49 │臺南市佳里區禮│3層樓 │一層 : 69.88 │陽台7.11 │ 全部 │4,568,000元 │ │ │ │化段1163-1地號│房、鋼│二層 : 70.50 │ │ │ │ │ │ │--------------│筋混凝│三層 : 65.09 │ │ │ │ │ │ │臺南市佳里區佳│土造、│屋頂突出物: 8.94 │ │ │ │ │ │ │里興369之11號 │住家用│合 計:214.41 │ │ │ │ │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查封時,編號2、3土地相連,為屋前空地,做為住戶出入通道使用,編號1建物為空屋,內部未完│ │ │工,大門生鏽,未安裝燈座,馬桶故障,牆壁有白色痕跡,疑似漏水,一樓後有增建,尚未安裝後門│ │ │。另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114年9月18日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訪查時附近住戶稱建物│ │ │完工後不曾有人入住使用。又據債權人陳報,編號2、3土地係做為屋前道路使用,編號1建物現為│ │ │空屋無人居住、斷水斷電,一樓屋後增建部分尚未完工,系爭建物使用現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已盡│ │ │初步調查義務,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按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佰陸拾壹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肆仟元。 │ │ │四、本件第一拍價格參酌引用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59465號)第2次拍賣底價。 │ │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六、編號2、3土地係供建物出入通行之道路,拍定後,該土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 │ │七、編號2、3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 │ │ 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 │ │ 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 │ │ 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 │ 。 │ │ │八、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編號2、3土地位於佳里農地重劃區內,無積欠土地重劃工程費及差│ │ │ 額地價。 │ │ │九、編號2、3土地為重劃區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 │ │ 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惟主張優先│ │ │ 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現耕證明及承租或所有權證明文件。 │ │ │十、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就該增建│ │ │ 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 │ │ 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公司及法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 │ │ 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 │ │ 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增建部份是否│ │ │ 佔用鄰地,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如因佔用鄰地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請求不當得利,亦│ │ │ 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涉。 │ │ │十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 │ │ 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 │ │ 審慎投標。 │ │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 │ │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 │ 賣。 │ │ │十三、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 │ │ 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 │ │ │ ,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 │ │十四、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 │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15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二次拍賣)。 │ │ │十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 WWW•TFAS│ │ │ C•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