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拍賣不動 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1日 發文字號:114苗金職土字第112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115年4月10日)起3個月內 ,向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李宜蓁所有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14苗金職土字第112號(苗栗地方法院案號: 114年度司執溫字第19332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與債務人李宜蓁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 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 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 (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 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 ,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 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 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 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14年度苗金職字第112號 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字第19332號 財產所有人:李宜蓁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苗栗縣│造橋鄉 │造橋 │ │1318-198 │ │155 │全部 │5,440,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858 │苗栗縣造橋鄉造│住家用│一層: 67.47 │陽台:3.19 │ 全部 │2,752,000元 │ │ │ │橋段1318-198地│、鋼筋│二層: 64.62 │平台:1.63 │ │ │ │ │ │號 │混凝土│三層: 24.51 │雨遮:1.61 │ │ │ │ │ │--------------│造 │合計:156.6 │第二層雨遮│ │ │ │ │ │苗栗縣造橋鄉造│ │ │屋簷:7.56 │ │ │ │ │ │橋村11鄰過港坪│ │ │第三層屋簷│ │ │ │ │ │73號 │ │ │: 8.50 │ │ │ │ ├──┼───────┴───┴───────────┴─────┴────┴─────────┤ │ │備考│ │ ├─┼──┼───────┬───┬───────────┬─────┬────┬─────────┤ │2│913 │苗栗縣造橋鄉造│住家用│三層:10.40 │雨遮:48.88│ 全部 │448,000元 │ │ │ │橋段1253-10、1│、磚造│一層:11.57 │ │ │ │ │ │ │318-82、1318-1│頂部玻│合計:21.97 │ │ │ │ │ │ │98地號 │璃採光│ │ │ │ │ │ │ │--------------│罩 │ │ │ │ │ │ │ │苗栗縣造橋鄉造│ │ │ │ │ │ │ │ │橋村11鄰過港坪│ │ │ │ │ │ │ │ │73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增建物、建號係會測後暫編、第一層增建及雨遮部分佔用造橋段1253-10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詳使用情形欄 │ ├────┼────────────────────────────────────────────┤ │使用情形│一、114年8月12日現場履勘時,經地政人員之指界,1318─198地號土地有部分空地、│ │ │部分建物,現場大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請求會同管區員警及開鎖人員開鎖入內查看,經檢│ │ │視內部情形為:屋內堆滿日常生活用品、傢俱。 │ │ │二、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 │ │三、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如有第三人主張有權占有,則不點交。 │ │ │四、本件暫編913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轉│ │ │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 │ │ │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 │ │六、本件拍賣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 │ │特別載明,即表示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 │ │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 │ │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 │ │七、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佰陸拾肆萬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捌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土